北京男子欠10萬元8年不還,名下無可執行財產,法官處理贏得盛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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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4年李先生的好朋友王某承包了一塊田地,想種麥子掙錢,但手裡資金短缺,無法購買種子和農用器具等,就向李先生借了10萬元。他將王某告上了法庭,李先生將當初的欠條,轉帳記錄等證據一一拿出來,經法院鑒定,證據清楚,他確實與王某存在債權關係。綜合以上原因,最後法院判決王某歸還欠款10萬元,以及逾期四年的利息2萬3千元,總計12.3萬元。財產線索確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樂於助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朋友有難,慷慨解囊更是常有的事。一般人借了錢以後都能及時歸還,正所謂“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但也有老賴讓情義變了味,生出了“談錢傷感情”的尷尬。

北京的李先生就因為自己的鄰居兼好友借錢7年不還,將其告到了法院,看看是怎麼回事吧。

2014年李先生的好朋友王某承包了一塊田地,想種麥子掙錢,但手裡資金短缺,無法購買種子和農用器具等,就向李先生借了10萬元。李先生想著既是好友,又是鄰居,有困難就幫一下,對方承諾三個月就歸還,所以他連利息都沒要。

可三個月過去了,王某沒有任何要還錢的意思。李某旁敲側擊了幾次,委婉地提示他還錢,畢竟10萬不是小數,那可是自己的老婆本,結果王某一直和他裝傻充愣,一提到錢就轉移話題。

李先生一開始想著王某可能是手頭不寬裕,就提出先還一部分,分幾次歸還也是可以的,但王某一直打哈哈,後來甚至對他避而不見,兄弟情因為錢的事,也慢慢被磨光。本想著都是鄰居,抬頭不見低頭見,不怕他不還錢,哪想到他會真不還。

就這樣過了四年,王某已經是一副死猪不怕開水燙的樣子,李先生和他講道理,嘴巴都磨出泡了,還是沒有從他手中拿回一分錢。無奈的李先生只能借助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他將王某告上了法庭,李先生將當初的欠條,轉帳記錄等證據一一拿出來,經法院鑒定,證據清楚,他確實與王某存在債權關係。李先生作為債權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債主,有權請求司法機构強制債務人履行償還義務,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並且在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綜合以上原因,最後法院判決王某歸還欠款10萬元,以及逾期四年的利息2萬3千元,總計12.3萬元。既然判决已經生效,那李先生的錢應當是能拿回來的。可是他的願望依然落空了。

即便法院已經判决,他還是沒有還錢。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囙此王某如果執意要當一個老賴的話,等待他的就不止是還錢了,可能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李先生拿不到錢心裡也著急上火,便向司法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得知後,也派了相關執法人員進行調查。

但這一查卻發現王某名下沒有房產、車子房子也都被他賣了,沒有可以抵押的財產。這可怎麼辦呢?難道就讓他一直賴下去?

當然不行,王某雖然名下沒有資產,但是他承包的田地上種了麥子,2021年,李先生見他田裡的麥子長勢喜人,是豐收的好景象,收割後能賣不少錢,於是向法院提出了申請。法院立即派人核實,並請專業人員核算,確定小麥收割賣出後得到的錢,能償還大部分欠款,房山區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當下拍板,通過了他的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明確、具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調查核實;而情况緊急的,應當在三日內調查核實。財產線索確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2021年5月,在執法人員和村委會的監督管理下,李先生終於拿回了7萬餘元,後續的欠款會在下一次小麥成熟時拿回來,在這期間王某不能私自收割小麥,村委會也會配合執法人員實时監督,保障債權人的權益,讓老賴無所遁形。

這一判决也獲得了大家的一致贊同,“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追債,都是被法律保護的。而今為了整治信譽滑坡的老賴,國家也出臺了很多政策。現時,還有限制高消費令專門用來對付不還錢的老賴,一旦債權人向法院申請限制高消費指令,債務人就不得從事下列行為,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不得乘坐昂貴的交通工具,被限制高消費令的執行人,乘坐交通工具時,不得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不得進入高級會所消費,當然,被執行人也不得出入星級以上飯店、飯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以此來約束行為人的生活,促使其及早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書。

三、被限制高消費令者不得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同時也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飯店、公寓等場所辦公,避免行為人借不動產置業為由,耍小聰明,以移花接木手段來逃避債務。

四、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

五、不得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且不得高保險費買保險理賠產品。

通過這些措施從衣食住行、教育等各個方面來約束老賴的行為,讓其無所遁身。“人無信,則不立”要想立足社會,誠信是不可缺失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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