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十分美好的,也令無數青年男女嚮往。可對於上海女孩葉霜來說,長達四年的婚姻簡直如同兒戲,兩人的關係僅僅以一張結婚證維繫,而且在葉霜的心裡,始終沒有覺得和丈夫劉洋是婚姻關係。
今年20多歲的葉霜是個苦命的女孩,雖然生長在上海,但從小父母離異,後來一直跟著父親葉坤生活。都說女孩跟著父親能够得到更多的愛護,可葉坤並不是個合格的父親,對葉霜基本上是散養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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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葉霜成長過程中,葉坤經常缺位,不僅如此還整天東遊西逛無所事事,甚至欠下了許多外債。幸運的是,葉霜相當懂事,並不像沒有父母管束的其他孩子那樣學壞,而且很多家務事都是葉霜一人獨攬,雖然很苦,但也鍛煉了她從小獨立的能力。
這樣的家庭環境,葉霜自然不會有機會接受更好的教育,高職畢業後她在城區找到了一份極其普通的工作,雖然薪資不高,但完全可以滿足父女兩人的開銷。在打工兩年之後,葉霜從父親那裡搬了出來,開始了一個人的生活。
其實有這樣乖巧懂事的女兒,葉坤應該心滿意足好好生活才對,可是已經對生活失去信心的葉坤並沒有悔改之意,反而將目光鎖定了女兒,想要在葉霜身上撈上一筆,這也為後來葉霜陷入婚姻家庭糾紛埋下了伏筆。
在葉霜剛滿20歲那年,葉坤突然找到女兒,要求幫自己一個忙。雖然葉霜預感到不是好事,但畢竟是父女關係,葉霜也不忍心拒絕,但葉坤隨後說出的事情卻讓葉霜倍感震驚,但又無法推卸。
原來葉坤在社會晃蕩的時候認識了一個從外地來上海打拼的男子劉洋,後來不知道什麼原因欠了劉洋一筆錢,當然以葉坤只進不出的性格,這筆錢斷然是還不上了。因為討債未果,劉洋便向葉坤提出要求,聲稱要麼葉坤還錢,要麼就幫自己落戶上海。
這可給葉坤出了個天大的難題,要知道外地人想要落戶上海可不是容易的事情,除非是高端人才積分入戶,或者是應屆畢業生,還有就是以婚姻關係落戶。前面兩種以劉洋的條件根本不可能,最簡便的就是和上海人結婚別無他法。
囙此葉坤左思右想就想到了女兒葉霜,覺得如果讓葉霜和劉洋結婚的話,不僅可以解除自己的債務危機,還能多向劉洋索要一筆錢。於是他厚著臉皮找到葉霜,將前因後果向女兒和盤托出,並要求女兒接受這個計畫。
當兒女的吃苦受累都不怕,最怕遇上不可靠的爹媽。面對父親的要求,葉霜無言以對,她也想强烈反抗,但父親現在債務纏身,如果不幫他解除這個困難,最終還是會落到自己頭上,何况只是假結婚,只要劉洋辦理了上海戶口,自己就即時跟他解除婚姻關係就是。
葉霜為何如此坦然呢?其實不說大家也應該明白,都知道北京上海的戶口很難搞,很多人就利用“假結婚”的管道入戶,在很多人中間已經不算是秘密,葉霜從小在底層打拼,社會厮混,豈有不知道這些的道理,所以她並不害怕對方是誰,在她的心裡也不過是場交易。
但葉坤詳細介紹完劉洋之後,葉霜還是想打退堂鼓。這個劉洋當時已經年近50歲,雖然在上海打拼多年,但其經濟狀況一般,只是比他們父女倆稍微好一些,自己花樣年華,萬一和劉洋結婚之後,對方不願意離婚咋辦呢?
當然葉坤也並不是真想把女兒推進火坑,只是人急生智,想出了這樣的損招。為了保險起見,葉坤要求劉洋與自己寫一份協定,約定只要劉洋取得了上海戶口,則應當與葉霜解除婚姻關係。反之,在劉洋沒有取得上海戶口之前,葉霜不得提前要求解除婚姻關係。
有了這份協定,葉霜也打消了顧慮,和這個與自己父親差不多年紀的男人在上海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領取了結婚證。當然因為是假結婚,並不會辦理婚宴,也不會同居,葉坤也消除了債務,而劉洋也就坐等著辦理入戶手續。
可是即便結婚,入戶上海也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因為這是有各項規定加持的。按照當地政策,外地人以結婚管道入戶上海的,需要辦理婚姻登記滿10年並年滿35周歲,如果是跟殘疾居民結婚的,也需要等待5年時間才能落戶。
不過人算不如天算,劉洋原本就不是個省油的燈,在混迹上海的日子裏並沒有幹什麼好事,在和葉霜“結婚”的第四個年頭,因為詐騙罪被逮捕入獄判處了刑罰。得知消息後的葉霜頓時傻了眼,這劉洋一入獄,不知何年何月才會釋放,自己正在青春年華,可不能幹耗下去。
加上葉霜還希望能夠得遇良人,把自己交代出去,但和劉洋又有婚姻關係的羈絆,如果不解除,將會對葉霜十分不利。鑒於此,葉霜要求和劉洋協定離婚,可人在監獄的劉洋卻不同意。沒辦法,葉霜只有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解除和劉洋這段不正常的婚姻關係。
上了法庭,一切都說開了,葉霜和劉洋假結婚的事實也浮出水面,而且雙方均認可是“假結婚”。在這裡很多人可能會認為,既然如此,那法院判決兩人離婚不就得了。但在司法實踐中,真是結婚容易離婚難,這裡面還有很多法律關係需要分清。
首先,葉霜和劉洋的婚姻雖然不存在事實上的夫妻生活,但雙方自願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雖然葉霜一個勁強調是因為父親的原因才和劉洋領取的結婚證,但並不能證明是強迫婚姻,且在婚姻登記時,葉霜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婚姻的後果十分清楚。
其次,在應訴後,劉洋向法院提出,自己為了結婚曾向親屬借了90萬元用於購買房產及裝修,雖然兩人確實沒有夫妻感情,但這筆欠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這筆債務不進行分割,自己不會同意離婚。
還別說,劉洋的抗辯還是有法律依據的。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
如果劉洋確實是因為裝修婚房欠下的債務,在有證據證明的情况下,葉霜應當承擔共同償還債務的義務。因為購買裝修婚房在一般情况下,會被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除非有特別約定,或者屬於夫妻一方婚前操作的情况,可以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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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葉霜是肯定不會對這筆債務認可的,因為從辦理結婚證到現在,兩人從來沒有在一起生活過,而且葉霜極力否認劉洋的借款自己知曉,也不承認是婚內共同債務。不過可喜的是,劉洋並沒有證據證明該債務葉霜知曉,經查證還牽扯到案外人,囙此不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
從上述事實來看,兩人的婚姻是名存實亡,根本沒有任何感情的存在。故此,依據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依法判决準予葉霜和劉洋離婚。但劉洋豈能服氣,一方面心心念念的上海戶口還沒到手,另一方面多少還是在這場交易中花了點小錢的,一旦放手,便會雞飛蛋打。
囙此劉洋又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了上訴,這一次,劉洋不僅提出要解决共同債務的問題,還拿出了雙方此前簽訂的協定,認為葉霜並沒有協助辦理上海戶口,囙此不得和自己提前離婚。
那麼,是否一紙協定就能牽絆住葉霜,從而讓這場勝券在握的官司重新陷入僵局呢?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葉霜和劉洋之間是毫無感情的,原本就是極不協調的婚姻關係,法院判決離婚的要件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像這種名存實亡的婚姻肯定是可以解除的。
雙方的協定是否能起到證據作用,還需要看協定的法律效力。從契约的角度來說,民事主體簽訂合同需要遵守法律規定,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否則是無效合同,並不會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沒有強制力。
劉洋舉證的合同約定雙方結婚,由葉霜協助劉洋取得上海戶口,並不得在戶口取得前離婚,實質上是限制了婚姻自由,不僅違反法律規定,也違背公序良俗,根本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囙此劉洋的主張不能成立,法律也不予支持。最終,二審駁回了劉洋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雖然本案以葉霜最終勝訴而告終,但可以看出葉霜對待婚姻的輕率態度,給自己惹下了較大的麻煩。結婚證並不僅僅是一張紅紙,其背後還涉及倫理道德、財產分割、債務償還等法律關係,在形成婚姻關係之前,當事人一定要持審慎態度,進行認真對待。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話雖如此,但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决不能以婚姻之名獲取不義之財,許下難以兌現的承諾。雖然本案中葉霜或許是顧念親情迫不得已,但也因為自己一個决定,從今以後變成“二婚”女子,對於葉霜,今後的生活有無影響,還真是難說。(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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