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品
清朝“超品”中無職事官,只有爵位。清,宗室爵位中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奉恩鎮國公、奉恩輔國公、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皆為超品;异姓功臣爵位中公爵、侯爵、伯爵也皆為超品。
正一品
1、太師、太傅、太保等三公。《春秋公羊傳》載:“天子三公者何?天子之相也。天子之相則何以三?自陝而東者,周公主之;自陝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處乎內。”,三公曾為先秦時期地位最尊顯的官職,太師掌邦治,為六卿之首。太傅掌禮法的製定與頒行,乃帝師。太保掌監護與輔弼君主,乃帝師。秦之後,三公多為虛銜,大多用於重臣的加銜,無任何實際職權,只是作為最高榮典,以示帝王恩寵。
2、內閣大學士。清時大學士掌“掌鈞國政,贊詔命,厘憲典,議大禮、大政,裁酌可否入告。協辦佐之。”(《清史稿.職官志》),是清朝名義上的最尊顯的官職,乃是百官之首。清朝,內閣大學士分保和殿大學士、文華殿大學士、武英殿大學士、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大學士、東閣大學士,其中保和殿大學最尊,東閣大學士最次。當然,清朝因不常設保和殿大學士,所以大多數時間,文化殿大學士為實際上的百官之首。
3、領侍衛內大臣。領侍衛內大臣掌“董帥侍衛親軍,偕內大臣、散秩大臣翊衛扈從”(《清史稿.職官志》),負責調度和指揮皇帝的近身侍衛,即郎衛(需注意皇帝的貼身侍衛“禦前侍衛”不歸他管,而是由禦前大臣管轄)。
4、掌衛事大臣。掌衛事大臣負責掌管皇帝皇后車駕儀仗的機關,同時負責皇帝出行時的保衛工作。
5、伊犁將軍。1762年始置,為新疆地區最高軍政長官,掌統率駐軍、考察官吏、屯田置牧、組織生產、核征賦稅、巡邊守土等事務。1884年新疆建省,伊犁將軍就只負責伊犁和塔爾巴哈台的防務和軍政,其他地區歸巡撫轄。
6、綏遠將軍。1739年始置,負責管轄漠南蒙古王公、歸化城土默特蒙古,及統轄整個漠南蒙古地區。
從一品
1、少師、少傅、少保等三孤。周時,三孤是三公的副職,為三公輔佐之官,地位低於公而高於卿。秦時三孤被廢除,北周複置,宋時曾作為次相之職,清時則作為高官的榮譽加銜,無實權,僅作恩寵所用。
2、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等東宮三師。西晋始置,多為虛銜無實職,同三孤一樣,只用於高官的榮譽加銜,無實權。
3、吏部尚書。吏部尚書掌“銓綜衡軸,以布邦職”(《清史稿.職官志》),負責吏部的所有大小事務。吏部下設文選司、考功司、稽勳司、驗封司等四司,掌天下文官的任免、考課、升降、勳封、調動、勳級、名籍、喪養、俸祿、蔭敘、論劾、釋免、引年、稱疾等一切事務。
4、兵部尚書。兵部尚書掌“厘治戎政,簡核軍實,以整邦樞”(《清史稿.職官志》),負責兵部的所有事務。兵部下設武選、車駕、職方、武庫四清吏司,掌天下武官的選授、品級、封贈、襲蔭、敘功、賞罰、黜陟、敘恤、兵籍等一切事務,同時掌各省輿圖、關禁、海禁、牧馬政令、郵驛、戎器等事務。
5、戶部尚書。戶部尚書掌“軍國支紀,以足邦用”(《清史稿.職官志》),負責戶部的所有事務。戶部下設江南、江西、浙江、湖廣、福建、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十四清吏司,掌全國土地、賦稅、戶籍、軍需、俸祿、糧餉、財政收支等一切財政事務。
6、禮部尚書。禮部尚書掌“掌五禮秩敘,典領學校貢舉,以布邦教”(《清史稿.職官志》),負責禮部的所有事務。禮部下設典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吏司,掌禮樂、學校、宗教、民族及外交之政。
7、刑部尚書。刑部尚書掌“折獄審刑,簡核法律,各省讞疑,處當具報,以肅邦紀”(《清史稿.職官志》),負責刑部的所有事務。刑部下設直隸、奉天、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廣、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十七清吏司,掌全國刑罰政令及稽核刑名的機构,與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覆核。
8、工部尚書。工部尚書掌“工虞器用、辨物庀材,以飭邦事”(《清史稿.職官志》),負責工部的所有事務。工部下設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掌土木興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降之法,陵寢供億之典。凡全國之土木、水利工程,機器製造工程(包括軍器、軍火、軍用器物等),礦冶、紡織等官辦工業無不綜理。
9、都察院左都禦史。原為正二品,雍正八年昇從一品,始定。左都禦史掌“掌察核官常,參維綱紀。率科道官矢言職,率京畿道糾失檢奸,並豫參朝廷大議。凡重辟,會刑部、大理寺定讞。祭祀、朝會、經筵、臨雍,執法糾不如儀者。”(《清史稿.職官志》),掌監察、彈劾及建議時,同時負責與刑部、大理寺會同稽核死刑案件,及參加秋審與熱審。
10、協辦大學士。乾隆四年始置,乾隆十三年額定滿人與漢人各2名。協辦大學士是大學士的副職,負責協助大學士處理政務。
11、總督(授兵部尚書,都察院右都禦史),清史,總督品級原為正二品,但是一般自雍正後,一般情况會加銜兵部尚書或都察院右都禦史的,以此高配至從一品。總督掌“厘治軍民,綜制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他總攬一省或數省的軍政事務,比如兩江總督就負責總攬江蘇、安徽、江西三省的一切軍政事務,並可節制三省自巡撫之下的所有官員,當然不包括八旗駐防將軍。
清時除地方總督外,還有漕運總督、河道總督。其中漕運總督統管全國漕運事務。河道總督分南河總督、河東總督和北河總督(由直隸總督兼領),南河總督掌江蘇河道的疏浚及堤防,河東總督掌山東、河南兩省內黃河事務,北河總督掌海河水系各河及運河事務。
12、內大臣。內大臣是領侍衛內大臣的佐官,負責協助領侍衛內大臣掌管統率侍衛親軍,護衛皇帝。
13、驍騎營八旗都統,原為正一品,後改為從一品。驍騎營是禁衛軍中的精銳,清時槍營、炮營和護炮的藤牌營都屬驍騎營,八旗都統就是統領著這支部隊的最高長官。
14、九門提督。初為正二品,嘉慶四年昇從一品。九門提督掌“九門管鑰,統帥八旗步軍五營將弁,以周衛徼循,肅靖京邑”(《清史稿.職官志》),負責北京內城九座城門內外的守衛和門禁,還負責巡夜、救火、編查保甲、禁令、緝捕、斷獄、白塔山信炮等事務。
15、各省駐防將軍。初為正一品,乾隆三十三年改從一品。清時,清廷在盛京、吉林、黑龍江、綏遠城、江寧、福州、杭州、荊州、西安、寧夏、伊犁、成都、廣州、烏裡雅蘇台等十四個地方設駐防將軍,除綏遠、伊犁將軍為正一品外,其餘乾隆三十三年皆改為從一品。駐防將軍負責守衛所在地的關隘要地,同時監視所在地的綠營,地位高於總督。
16、提督。提督掌“鞏護疆陲,典領甲卒,節制鎮、協、營、汛,課第殿最,以聽於總督”(《清史稿.職官志》),負責守衛所在轄區的防務工作。清時,提督分陸路提督和水師提督,其中陸路提督計有直隸、福建、湖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湖南、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各一人;兼轄水陸提督者,江南、浙江各一人;其以巡撫兼提督事者,有山東、山西、河南、安徽、江西五人。另設外海、內河、長江、福建、廣東水師提督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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