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根據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發佈的警情通報顯示:11月28日11時31分許,合肥市廬陽公安分局接到報警,稱阜陽北路附近某社區有一孩子墜樓。經調查,12時30分許,警察將犯罪嫌疑人董某萍(女)抓獲。初步查明,28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董某萍在阜陽北路某蛋糕店,趁幼童母親不備,將其帶到案發社區某棟樓頂,隨後將其扔下。當日18時許,該幼童經搶救無效死亡。
並據相關媒體此前報導,該事件中的幼童今年僅1歲多。除了帶孩子來上培訓班,一家很少在附近活動,與作案女子並不相識。事發當天,孩子母親在蛋糕店挑選蛋糕時,孩子被一名跟隨的女子抱到一社區樓棟扔下墜亡。
法眼淺見:毫無疑問,這起案件中女子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罪!並且如果媒體報導屬實,其應當還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中“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案件,如極端仇視國家和社會,以不特定人為行兇對象的案件”。對於該類案件,“應當作為嚴懲的重點,依法判處被告人重刑直至判處死刑。”
那麼該女子有可能不承擔刑事責任嗎?
我國刑法中只有三種情况可能不承擔刑事責任,第一種是未滿14周歲的人犯罪。第二種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强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之外的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第三種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該女子顯然不屬於第一、第二種,對於其是否屬於第三種,還需要專業機构進行鑒定。應當說基本沒有這個可能。
那麼該女子有可能不適用死刑嗎?
根據我國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董某是否屬於這兩種情况也需要相關部門進行確認,一般來講可能性也是極低的。
淺見認為,雖然我國近些年來一直秉持著少殺慎殺的原則進行司法判决,以避免司法誤判帶來的不可挽回性。但在該案件中,董某行為的客觀危害性、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都極大,與其他案件相比具有較大的特殊性,應當說如果查證相關情況屬實的話,對其適用死刑完全能體現我國司法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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