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52歲任石油部長,因重大事故被撤職,64歲去世,魂牽大慶油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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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曾任大慶油田黨委書記、石油化學工業部副部長、石油工業部第三任部長等職的宋振明,因1979年底“渤海2號”鑽井船翻沉事件被撤職,1990年6月13日逝世,其骨灰部分葬於北京八寶山革命公墓,部分葬於大慶油田會戰的7個著名紀念地。1978年,52歲的宋振明任石油工業部第三任部長,後兼任國家能源委員會副主任、中原油田會戰領導小組組長。事件發生後,石油部不向上級報告,瞞報8個月,死者家屬寫信向中央紀委告狀。

曾任大慶油田黨委書記、石油化學工業部副部長、石油工業部第三任部長等職的宋振明,因1979年底“渤海2號”鑽井船翻沉事件被撤職,1990年6月13日逝世,其骨灰部分葬於北京八寶山革命公墓,部分葬於大慶油田會戰的7個著名紀念地。

公開資料顯示,宋振明,1926年出生,河北省館陶縣人,1938年參加革命,曾任八路軍129師旅指導員,陝甘寧邊區安康軍分區幹部部副部長等職。

新中國成立後,他任玉門石油管理局採油廠廠長、黨委書記,大慶油田黨委書記,石油化學工業部副部長等職。

1978年,52歲的宋振明任石油工業部第三任部長,後兼任國家能源委員會副主任、中原油田會戰領導小組組長。

1979年底,“渤海2號”鑽井船在渤海海面翻沉,船上74人,72人死亡,用巨額外匯從國外引進的先進設備也葬之大海,直接經濟損失3700多萬元。這是我國新中國成立以來,石油系統出現的最重大的死亡事故。

事件發生後,石油部不向上級報告,瞞報8個月,死者家屬寫信向中央紀委告狀。

後來,國務院對“渤海二號”事件定下的“結論”是:石油部某些領導不按客觀規律辦事,不尊重科學,不重視安全生產,不重視職工意見和歷史教訓造成的。

1980年8月,宋振明因“渤海二號”沉船事故被解除石油部部長職務,後任中石油瓦斯勘探開發公司總經理。

1980年9月2日,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事故直接責任者作出宣判,判處海洋石油勘探局局長馬駿祥有期徒刑4年;副局長王兆諸有期徒刑3年;局副總調度長張德經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濱海282號船長藺永志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1990年6月13日,64歲的宋振明在大慶逝世。

據媒體報導,他在臨終前,重回大慶油田會戰紀念地,在病榻上寫下了《萬人廣場做證》一詩:“……忘不了,在大慶這塊土地上,我度過了十八個春夏秋冬——油井、泵站,灑下了我的汗水;荒原、小徑,留下我的足印……我將美好的年華,全部奉獻給你啊,親愛的大慶……”

宋振明去世後,大慶萬人為他送行,部分骨灰葬於北京八寶山革命公墓。遵照其遺願,大部分骨灰安放於大慶油田會戰的7個著名紀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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