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些年虎爸虎媽被很多人推崇,個個認為“棍棒下出孝子”,但隨著人們認知水准的發展,逐漸意識到動輒打罵孩子給孩子會帶來怎樣的傷害,尤其是在性格塑造上,孩子要麼變得非常內向和怯弱,要麼是變得非常叛逆和不遜,也有的是變成內向之後陡然叛逆的衝突體,每一個被父母打罵時不反抗卻當即墜亡的孩子,都是這樣的衝突體。
廣東廣州有一個四口之家——馮家,家庭成員包括父母和兩個女兒,在外人看來雖然這家人沒有兒子,但正因為沒有調皮搗蛋的兒子,才省去了很多精力,而且都說女兒是小棉襖,這一家人本應該相處起來非常融洽,但家家有本難念的經,這個家並沒有大家幻想的那樣美好,至於是哪裡出了問題,當然是父母出了問題。
其母親脾氣急躁,稍有不對接就打罵,而且還經常採用往孩子身上扔書本等物品這種略帶有侮辱的管道,至於父親毫無疑問因為工作忙經常忽略這些問題,或者發現了這些問題但也常常和稀泥,而因為他們這些行為備受煎熬的,是他們14歲的大女兒小馮,儘管她從小學習成績就好,但只因為中考一次失誤,就成了父母眼中的失敗者。
父母毫不掩飾對小馮的失望,焦慮的小馮只好自己找到本夢寐以求的那所重點高中,問對方差2分能不能通融一下給她上學,最後當然是被拒絕了,小馮失望回家卻又迎來了一場家庭風暴,其母親覺得她不應該失利,肯定是中考前分心了,於是特意查了小馮的通話記錄,加上小女兒告狀,就覺得小馮在早戀。
囙此小馮一進家門就遭遇了嚴厲的拷問,但小馮是否早戀其實誰也不清楚,小馮雖然承認了,卻不能否認是不是有賭氣的成分在,然而其母親的巴掌一點都不含糊,而且再次往她身上砸了好幾本書,事情過去了好幾天,她依然不能放過小馮,2019年8月29日中午再一次說起這件事,並且再次給了小馮好幾個巴掌。
巴掌過後,嘴裡說著讓小馮冷靜冷靜,然後就帶著小女兒去購物了,卻不知道小馮心中的負面情緒其實已經累積到了頂點,無法發洩,從而選擇了傷害自己,她什麼也沒有帶地出了門,18點25分到了黃埔火車站新辦公樓,上樓後幾乎沒有任何停頓,她直接從樓上一躍而下,此時是18時33分,她的父母仍一無所知。
她的母親購物回家之後沒有看到小馮,一開始沒有在意,等丈夫回來後才發覺不對勁,找到淩晨沒有找到後就回了家,按照道理來說任何一個父母都不放心自己的孩子就這麼在外一晚上,馮家夫婦為什麼如此心安理得回了家?他們解釋說以為人口失踪只有超過24小時才能報警,說以前小馮也離家出走過2次。
然而事實上任何事任何時候報警都是可以的,只要不是故意找茬就行,而且《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提到過,公安機關接到兒童失踪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踪報案的,都應該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那個超過48小時才可以立案的規矩也不適用於一個15歲女孩。
至於小馮曾經離家出走過2次,一次自己回了家,一次在家不遠處找到了這件事,其實是小馮對父母的一種强烈控訴,馮家父母卻不僅沒有反思自己,反而把它當作自己擁有僥倖心理的一個合理藉口,這實在太不應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明確規定: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基於以上,可以肯定馮家父母的不當教育跟小馮的死亡之間有關係,但接下來這對父母的操作簡直讓人大跌眼鏡,她們不承認自己有過錯,說雖然把幾本書扔到了她身上,但“後來也有開導過她”,說只是因為男同學的事批判了她,但“她和以前一樣什麼也不說,於是很氣憤地打了幾耳光”,這幾句話有什麼含義不用多說。
之後,馮家父母就以孩子失足可能性更大為由,認為黃埔火車站案發辦公樓大門沒上鎖沒警示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把負責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80萬餘元,一審時差點讓他們得償所願了,因為一審是這樣判的,首先不否認馮家父母教育不當,孩子失踪後沒有及時尋找的過錯,囙此馮佳父母需要承擔90%的責任。
那剩下的10%自然就攤在了火車站的身上,這裡涉及到的法律條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飯店、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這裡需要判斷黃埔火車站是不是公共場所或經營場所,上面直接說到了火車站是公共場所,黃埔火車站作為貨物運輸車站,也是一個經營場所,所以一審法院認為應承擔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囙此需要承擔10%的責任,其所屬公司需要賠償9.9萬餘元給馮家父母,但是,這個責任真的是在“合理範圍內”嗎?
都說黃埔火車站是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那麼就不能忽視它需要開門做生意的必要性,哪有人做生意還關著大門的,來來往往的人不得瘋了?更不要說設定警示牌了,一般來說到火車站大樓求死的人比較少,該行為不具有普遍性,誰又能想得到有這一朝?所以馮家父母說沒有上鎖也沒有警示牌讓小馮死亡這件事是他們的錯誤,有點過分了。
此外,該天臺其實並不是可以直接一躍而下的,有沒有圍欄關係不大,因為需要爬上一個高達1.3米的平臺,小孩子是爬不上的,沒事幹的大人也很少去爬,只有主觀上存在輕生意識的人才會有這種需求和想法,小馮作為一個臨近高一智力正常的學生,本身應該對自己行為的危險性有清楚的認知和判斷。
最重要的是,沒有小馮自殺的證據,也沒有小馮就是失足的證據,如何能以小馮失足為由將所有責任推到火車站身上?囙此在火車站不服上訴後,二審撤銷了一審判決,馮某夫婦所有訴訟落空,這件事告一段落,不過到如今,依然有人為馮某夫婦不第一時間反思自己,反而追究他人而感覺離譜,希望每個父母都能從中汲取教訓、善待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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