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3人偽造證件轉賣租賃車輛實施詐騙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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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忻州市警察局直屬分局刑偵三中隊根據羣衆報案,經過縝密偵查,破獲系列偽造證件轉賣租賃車輛實施詐騙案件,抓獲三名犯罪嫌疑人。經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寧、高某傑、張某三人自2021年7月至11月期間,多次從汽車租賃公司租賃高檔汽車,偽造車輛相關證件,並以經濟上出現資金短缺為由,將租賃來的車輛和偽造的證件一並抵押給受害人。現時,李某寧、高某傑、張某三人已被直屬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近日,忻州市警察局直屬分局刑偵三中隊根據羣衆報案,經過縝密偵查,破獲系列偽造證件轉賣租賃車輛實施詐騙案件,抓獲三名犯罪嫌疑人。

經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寧、高某傑、張某三人自2021年7月至11月期間,多次從汽車租賃公司租賃高檔汽車,偽造車輛相關證件,並以經濟上出現資金短缺為由,將租賃來的車輛和偽造的證件一並抵押給受害人。三人共作案7起,涉及車輛9臺,涉案金額達200餘萬元。

現時,李某寧、高某傑、張某三人已被直屬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來源:忻州市警察局直屬分局

本期編審:溫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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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契约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國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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