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數據條例》已於2021年11月25日經市十五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條例》的製定背景
數據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已和其他要素一起融入經濟價值創造過程,成為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的新動能。2019年10月,黨的十九届四中全會首次明確提出將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2020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明確要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共亯,提升社會數據資源價值,加强數據資源整合和安全保護。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相繼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對資料安全、個人資訊保護作了規範。10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把握數位經濟發展趨勢和規律,推動我國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對上海而言,全面推進數位化轉型是實現超大都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一項事關全域、事關長遠的重大戰略決策。本市有必要通過製定綜合性數據法規,以更好地體現上位法精神和國家政策,將本市數據領域相關改革創新經驗轉化為制度成果,為上海全面推進都市數位化轉型提供基礎性制度保障。
二、《條例》的重點內容
《條例》以促進數據利用和產業發展為基本定位,緊扣以規範促發展、以保護促利用的立法主線,聚焦數據權益保障、數據流通利用、資料安全管理三大環節,結合數字經濟相關市場主體的發展瓶頸,在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促進數據流通和開發利用、賦能數字經濟和社會發展。
《條例》共十章九十一條,分為總則、數據權益保障、公共數據、數據要素市場、數據資源開發和應用、浦東新區數據改革、長三角區域數據合作、資料安全、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數據發展和管理體系
一是明確政府和部門職責。規定市政府應當將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數位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全市數據發展和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網信、警察等部門按職責推進相關工作。二是建立數據專家委員會。為增强數據工作的科學性和專業性,明確市政府設立數據專家委員會,負責相關研究,為本市數據發展和管理工作提供專業意見。三是建立數據工作與業務工作協同管理機制。明確管區域必須管數位化轉型、管行業必須管數位化轉型的機制,鼓勵各區、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建立首席數據官制度。(第四條至第七條)
(二)關於數據權益保障
《條例》在地方立法許可權內,從數據權益保障的角度出發,明確了各類主體的數據權益保護機制:一是明確本市依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使用、加工等資料處理活動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約定的財產權益,以及在數字經濟發展中有關資料創新活動取得的合法財產權益。二是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在行使相關資料權益、開展資料處理活動時應當合法守信,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三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以“個人資訊特別保護”專節形式,對涉及個人資訊的處理行為、人臉識別技術運用、自動化決策規範等作了規定。四是平衡公私權益保護,明確突發事件中的數據收集制度。(第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三)關於公共數據
公共數據是數據要素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明確了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對公共資料獲取、綜合、共亯、開放、應用的全生命週期治理體系作了進一步優化:一是完善公共資料管理“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的組織架構。强化市級責任部門職責,明確市級責任部門承擔本系統、本行業公共數據的管理責任。二是健全公共數據治理體系。實施“分類分級分層”的差异化管理制度,“目錄+清單”的治理管道、“基礎庫、主題庫、專題庫”的三層治理架構。三是優化公共資料共用機制,明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共亯公共數據,應當以共亯為原則,不共亯為例外。四是構建統一協調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授權市政府辦公廳製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至第四十六條)
(四)關於數據要素市場
為激發數據要素在推動產業發展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條例》從以下四方面促進數據價值最大化發掘:一是促進數據流通利用。明確市政府辦公廳應當製定鼓勵政策,引導市場主體依法開展資料共用、開放、交易、合作,促進跨區域、跨行業的數據流通利用。二是加强市場主體培育。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數據要素市場建設、研發數據科技、深度挖掘數據價值。三是加快建設市場運營體系,發展數據登記結算、交易撮合、爭議解决等專業服務機構。四是探索建立數據資產評估制度,開展數據資產憑證試點。五是建立健全數據要素配寘的統計指標體系,科學評估數據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度。六是規範市場主體的數據交易活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七條)
(五)關於數據資源開發和應用
為支持本市數據資源開發和應用,《條例》鼓勵和引導全社會參與經濟、生活、治理等領域全面數位化轉型,提升都市軟實力。一是明確本市促進數據科技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推動數據賦能經濟數位化轉型,支持傳統產業轉型陞級。二是明確本市促進數據科技和服務業深度融合,推動數據賦能生活數位化轉型,提高民生領域的數位化水准。三是明確本市促進數據科技與政府管理、服務、運行深度融合,推動數據賦能治理數位化轉型。(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二條)
(六)關於浦東新區數據改革
為發揮浦東新區在數據要素領域的示範引領作用,《條例》設定了“浦東新區數據改革”專章。一是支持浦東新區與國家有關部門建立資料共用機制。二是按照國家要求在浦東設立數據交易所,為數據交易提供場所與設施,組織和監管數據交易。三是在臨港新片區率先推進國際數據港建設。(第六十五條至第七十一條)
(七)關於長三角區域數據合作
為高效彙聚和深度融合區域數據資源,《條例》設“長三角區域數據合作”專章,明確本市與長三角區域其他省共同建立統一的數據標準體系和共亯開放機制,共同推動建立跨區域數據抗告核實與處理機制、數據對賬機制,共同推動數位認證體系和電子證照等的互認互通等。(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七條)
(八)關於資料安全
資料安全是資料管理的底線。《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上位法的框架下,結合本市實際,建立了資料安全治理體系:一是實行資料安全責任制,明確資料處理者的主體責任和安全保護義務。二是建立健全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確定本市重要數據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三是明確信息化職能綜合後市級責任部門和市大資料中心的資料安全責任。四是建立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推動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服務機構的發展。(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五條)
此外,為保障各項規定得到更好的落實,《條例》設定“法律責任”一章,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違反資料管理工作相關規定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明確了信用懲戒和公益訴訟制度。(第八十六條至第八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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