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開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洪澤湖保護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擬通過將洪澤湖管委會模式上升為法規制度、强化入湖河道地方政府責任等規定,遏制和逐步解决洪澤湖保護中的突出問題。
省水利廳廳長陳傑受省政府委託作立法說明時介紹,當前洪澤湖治理保護形勢依然嚴峻,存在水域面積萎縮、湖泊空間受到侵佔、水體污染嚴重、生態環境退化、基礎設施薄弱、防洪標準尚未達標、洪澤湖區域周邊產業佈局統籌規劃尚不合理等問題,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來完善制度設計,加大管控力度,强化剛性約束,推動保護走上法治化道路。
洪澤湖管理保護職責涉及多層級、多個行業首長部門,為破解“九龍治湖”困局,條例草案將已經探索成功的洪澤湖管理委員會模式上升為法規制度,規定省政府設立的洪澤湖管理委員會統籌協調洪澤湖保護工作,相關設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洪澤湖保護綜合協調機制統籌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保護工作。為强化落實,條例草案規定相關設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保護規劃以及管委會製定的治理目標和考核指標,製定年度實施計畫,並將計畫完成情况納入相關考核評估。
為强化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擬明確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同時加强產業佈局管控,明確入湖河道管理範圍以及兩側各1000米範圍內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要求的生產項目,擴建、改建的生產項目不得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另外還規定了加强農田灌溉退水的治理和水質監控,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等。
條例草案系統加强了洪澤湖水資源、水域岸線、砂石、自然保護地、水生生物、漁業、文化等資源的保護力度。記者注意到,洪澤湖采砂管理擬實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相關地方政府依法劃定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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