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自己的利益就去否定一個人生的權利;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故意殺人案作出刑事裁定。
原審認定。
罪犯一:老丁,男,漢族,1946年2月2日出生。
小學文化,農民,住華陰市桃下鎮。
系前科犯。
1990年因犯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3年又因涉嫌犯拐賣婦女罪被華縣警察局刑事拘留。
罪犯二:老關,男,漢族,1962年3月28日出生。
小學文化,農民,住運城市鹽湖區北相鎮。
2013年6月25日因涉嫌犯拐賣婦女罪被華縣警察局刑1事拘留。
罪犯三:大龍,男,漢族,1954年4月21日出生。
小學文化,農民。
住運城市萬榮縣萬泉鄉。
2013年6月25日因涉嫌犯拐賣婦女罪被華縣警察局刑事拘留。
罪犯四:孫某,女,漢族,1940年6月26日出生。
小學文化,農民,住臨渭區辛市鎮安西村。
2013年7月23日因涉嫌犯拐賣婦女罪被監視居住。
罪犯五:閔某,女,漢族,1945年出生。
小學文化,農民,住華縣赤水鎮。
2013年7月23日因涉嫌犯拐賣婦女罪被監視居住。
罪犯六:大柱,男,漢族,1955年出生,農民,小學文化,農民。
罪犯七:大冬,女,漢族,1961年出生,國中文化,農民。
罪犯八:大賈,女,漢族,1960年出生,國中文化,農民。
罪犯九:阿安,男,漢族,1958年出生,國中文化,農民。
以上九人,有如下犯罪事實。
大賈和阿安系夫妻關係。
兩人於1996年在火車上撿拾到一名女嬰。
帶回家進行撫養,並取名陳某。
而後發現陳某有先天性腦癱,不但說話困難。
後續更是沒有辦法行走,癱瘓在床。
2013年大賈讓人告訴大柱,讓他幫著給陳某介紹個對象。
於是大柱便讓閔某幫忙介紹。
閔某介紹未果後,又把這個差事給了孫某。
孫某則是聯系了大冬,意思就是活人不行,死人可以不。
給陳某配個陰婚。
而大冬就聯系了老丁和老關。
而老關則幫忙聯系了大龍。
恰巧大龍接到了他人配陰婚的要求。
據對方家屬所說,男子是1984年出生,在09年因交通意外身亡。
得知這個情况之後,老丁幾人開始密謀决定讓陳某和該男子配陰婚。
這種想法,最終也是傳到了陳某的養父母那裡。
兩人也覺得可行。
於是便在2013年6月23日晚。
男子家屬和大龍等一行人來到阿安家中。
因為看到陳某未死亡,男子家屬於是就回去了。
大龍表示對方已經看上陳某了,但看中的不是活人。
而是一具屍體。
這個時候貪圖利益的老丁站出來表示自己可以聯系醫院開死亡證明。
具體的資金籌措由老關負責。
在商量之後,一行人開始了行動。
2013年6月24日下午。
老丁讓閔某冒充陳某的奶奶,通過關係開出了死亡證明書。
然後就到了阿安家中,給予阿安和大賈2萬元。
讓其在自願配陰婚的委託書上簽字。
2萬元,十幾年的感情不值得一提。
大賈親自把陳某抱上了通往死亡的計程車。
在計程車行駛過程中,老丁痛下殺手。
採取使用毛巾掩捂口鼻的管道,欲殺害陳某。
在過程中,孫某實施了協助。
不過因為害怕,孫某沒有繼續下去。
而老丁一看如此,便讓老關和閔某幫忙。
兩人均表示拒絕,在這個情况下,老丁也罷手。
後續將陳某送到了醫院的太平間。
而太平間管理員發現陳某未死亡,便拒絕對方將陳某安置於此。
不得已,幾人决定先將陳某拉到山西去再說。
結果被警察查獲。
缺舟: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為。
以上九人在明知陳某未死亡的情况下。
為謀取利益,欲要非法剝奪他人生命。
在具體實施上。
老丁和孫某實施了殺人行為,其餘七人雖然沒有實施殺人行為。
但是在主觀上有希望甚至是放任陳某故意死亡的結果出現。
所以對於九人,都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共同犯罪裏,因為情節不同,分為主從犯。
其中,老丁,老關,孫某,閔某,大龍起主要作用。
系主犯,應當承擔全案責任。
而大柱,大冬,大賈,阿安,起次要作用。
應當從輕處罰。
老丁和孫某的殺人行為行為停止,是因為他人不幫忙而停止。
後續想要轉移而被警方抓獲。
屬於犯罪未遂,不屬於犯罪中止。
作出如下判决。
老丁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老關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孫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閔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大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大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大冬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大賈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阿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後續老丁、老關,大龍等人上訴。
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繫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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