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殺案寶馬挑釁男:持刀砍人被反殺,他的故事比你想的更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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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于田的自行車車軲轆被撞凹了,劉海龍的寶馬車車門刮掉了一片漆。警察趕到時,于田還在現場並未離開,他將砍刀和手機主動交給了警詧。防衛過當在客觀上表現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其具有防衛前提且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正當防衛因為是公民對自己正當權利的維護,所以不需要負刑事責任,所以公安機關撤銷了于田一案,于田不需要對劉海龍的死負刑事責任。

老話說“馬善被人騎,人善被人欺”,在生活中確實有很多人喜歡仗勢欺人,仗著自己人多或者看對方軟弱就胡作非為。因為大多數人都是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遇上這種人忍忍也就過去了,不想給自己添麻煩,但是也有些人性格剛烈,遇到這些“惡霸”並不會畏畏縮縮,昆山的于田就是這樣一個男子。

2018年8月27日晚上,人稱“龍哥”的劉海龍與朋友幾個喝完酒之後從飯店驅車回家,車上還有三個人,全部處於醉酒狀態,劉海龍稍微清醒一點,但也已經屬於醉駕。在車輛行駛到順帆路的路口時,劉海龍不顧交通警示闖入了非機動車道,與騎自行車到此的于田(化名)相撞。

于田的自行車車軲轆被撞凹了,劉海龍的寶馬車車門刮掉了一片漆。本來是劉海龍這邊的過錯,但是仗著自己這邊人多,坐在車上的劉家喜(化名)沖下車就罵于田,說他騎車不長眼,並對其進行推搡辱駡。于田受到了驚嚇先不說,被劉家喜這樣一通辱駡之後感覺到怒火上漲,與劉家喜兩人肢體上的衝撞開始逐漸激烈。

這時候劉海龍車上的另外兩名女子下車拉架,將劉家喜拉回了車上,衝突本來已經終止,劉海龍卻直接從駕駛座上下車,拿著刀對于田進行示威,見於田並不害怕,劉海龍拿著刀往于田的肩膀、手肘、肚子等部位捅去,于田反應敏捷,沒有被捅到關鍵。

劉海龍怒氣新增,對於田拳腳相向,揮舞過程中刀不小心甩了出去,于田馬上撿起,反手用刀狠狠刺向劉海龍,處於下風的劉海龍轉身跑回車內,暴怒下失去理智的於田一路追趕,劉海龍最終被于田砍死。見劉海龍不再動彈,于田打開車門將劉海龍的手機拿走,在此期間劉家喜等人已經報了警。

警察趕到時,于田還在現場並未離開,他將砍刀和手機主動交給了警詧。據他所說,他並不想拿取劉海龍的財物,只是怕劉海龍醒過來之後打電話召集“兄弟”對他進行報復,他一個人勢單力薄害怕出事,警察趕到之後他才知道劉海龍已經因為失血過多死亡。

這個案件就牽扯到了“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兩個詞,這兩個概念一直是人們討論的熱點,究竟什麼樣算是正當防衛,什麼情况又算是防衛過當呢?根據刑法,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從司法實踐來看,防衛過當行為觸犯的罪名主要有(間接)故意殺人罪、過失致死罪、(間接)故意傷害罪和過失重傷罪。

比如張三想要搶劫李四的錢包,李四發現了之後對張三進行了踢打,張三因為痛苦而逃跑,但其並未受到重大傷害,此時李四的行為是構成正當防衛的,但是如果在張三並沒有對李四本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時,李四因為太過害怕而將張三打死了,李四的行為就屬於防衛過當。

李四的行為也就囙此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

在劉海龍這個案件中,就有不少人認為于田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因為劉海龍並沒有對他造成很大的損傷,且劉海龍手裡已經沒有砍刀,非法侵害已經停止,于田拿起砍刀對劉海龍進行追趕砍殺的行為已經不在正當防衛的範疇內。

但是每個案件都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劉海龍在自己違反交通法規的情况下,對無過錯方于田進行辱駡、毆打,第一輪挑釁結束之後,劉海龍又繼續用言語刺激于田並持刀威脅,這種情況下于田被激怒是可以理解的,他對劉海龍的行為進行反抗是屬於正當防衛。

而劉海龍在後續的打、砍過程中砍刀丟落,是否能看作他的不法侵害已經停止,表示他對于田的侵害已經不存在了呢?並不能。劉海龍在此前已經有過多次犯罪,有過多次刑事案件記錄:

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判四年六個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九個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三年;2013年7月19日,因犯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判兩年兩個月;五次坐牢,從19歲開始偷竊,五次被判刑加起來10年5個月。

在他被判刑的這兩次打架鬥毆中,劉海龍一次造成對方粉碎性骨折,一次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造成對方左側胸腔積液。所以結合8月27號當晚情形來看,如果不是因為砍刀意外滑落,劉海龍對於田造成更大危害的可能性很大,他的行為應以“行兇”論處,所以于田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防衛過當在客觀上表現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其具有防衛前提且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正當防衛因為是公民對自己正當權利的維護,所以不需要負刑事責任,所以公安機關撤銷了于田一案,于田不需要對劉海龍的死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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