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况:企業僅因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就將一名員工辭退。出現了這種情況,通常是因為老總早就有想辭退的心。不過,這樣的辭退事件真的合法嗎?在上海,就發生了這樣一起勞動糾紛案例:
2014年3月18日,上海某商場的會計王某是最後一名下班的員工。由於粗心,她忘記關打印機。結果第二天一大早她的頂頭上司就找了過來,向她說明的情况,希望她能認識到錯誤,並遞交一份檢討書。
王某認為上司小題大做,不過只是一個打印機而已,她都是商城裏的老員工了,至於這麼上綱上線嗎?不過雖然她不服氣,還是用電腦打了一份檢討書,並交給了上司。結果上司回頭又把檢討書打下來,讓她以標準格式書寫,最後姓名部分不要用列印格式,而是自己手寫姓名。
這時王某很不耐煩,認為上司多管閒事,於是就沒搭理她。而上司見狀,認為王某態度惡劣,不服從領導,於是便把這件事報給了老總。老總聽聞,直接就下達了開除的處理結果。當王某拿到這份結果之後,認為開除對自己的前途有影響,便自己去找老總商議,希望能撤銷對她的開除決議。她表明,自己已經將開除報告拍照保存,如果公司對她進行開除,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自負。
老總思考再三,對她說:“現在我給你兩個選擇,要麼你自己辭職走人,要麼被公司開除,開除的報告會放進你的檔案裏。”於是王某就選擇了第一個選項,回去書寫申請辭職報告申請。老總搞定了這件事以後,以為解决了一個麻煩的員工,沒有後顧之憂了;結果他卻沒想到,就在剛才王某進入他辦公室的時候,已經給手機設定了錄音。他們兩人的對話,一字不漏全都錄入了手機裏。
為什麼王某要這麼做?她正在設一個大局,先是把自己被開除的證據保留好,然後據此向公司索賠。她感覺非常不甘心,自己僅因為沒有關打印機,就受到如此對待。縱觀這兩年來她在公司工作,公司總是克扣各種本應該發放給她的資金,這讓她心裡很不爽,於是她决定,走時候要狠狠挖公司一筆賠償金,讓他們吃不了兜著走!
不得不說,王某面對困難臨危不懼,善於用法律幫助自己,可以說是非常機智了。她為了能够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又另外找了商場中兩位負責人,錄下了他們的談話。當她從商城走出去以後,馬上就奔赴了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构,要求商城賠償自己解約賠償4.5萬元、侵權賠償2.2萬元、社保差額9000元、服裝費和旅遊費6500元、年金損失1800元、2014年預計年終獎1萬元等共9.5萬元。那麼,她能够挽回自己的損失嗎?組織這樣開除她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呢?
首先,在本案中,公司辭退王某的原因其實並不是她沒有關打印機,而是之後她不服從上司的管理,沒有用手寫的管道簽名。但其實這些事情都沒有出現在商城內部的規章制度上,且從常理來說,一封檢討書簽名無論用機簽還是手寫的管道,其實都只是一種懲罰管道,並沒有太大區別。上司一定要讓王某用書寫簽名,可以說是雞蛋裡挑骨頭了。囙此,商城辭退王某,確實違背了法律的規定。根據王某提供的錄音證據,可以認定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應當對她做出解約賠償。根據他們的契约中,如果商場違反約定將職員開除,需要賠償員工一個季度的薪水作為賠償金。
不過,除了解約賠償外,王某還要求公司針對侵權行為做出賠償,這個要求合理嗎?《勞動法》第九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的解約損害賠償歸行政部門管理,王某應當向當地對應的行政部門申請商城對自己進行損害賠償。需要注意的是區分解約賠償和損害賠償這兩者之間的關係,解約賠償是雙方在簽訂勞務合同時,契约中約定的賠償;而損害賠償則是法定的侵權賠償。
至於其它費用,比如社保差額,同樣也是請求相關組織對其責令改正並賠償損失;服裝費和旅遊費缺乏證據,不予支持。根據王某提供的任職前兩年(2012、2013年)相關記錄,顯示她在商城內兩年連續獲得年終獎,再加上她提供的2014年1月-3月份的工作內容,可以證實如果她不被辭退,2014年很有可能會蟬聯年終獎。公司辭退的行為讓她拿不到年終獎,應當按月計算,支付王某1-3月份的年終獎。
最後,雖然仲裁機构駁回她的申請,不過她又重新將此事訴諸法院,而法院維護了她的權益,判决商城賠償她解約賠償金3.7萬元、年終獎賠償3700元共計4萬餘元。
從王某維權的經歷我們也能够看出,她積極地用法律的武器來保障自己合法權益,是非常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的。在現實中,有不少剛入社會的小白職員,被企業欺負後不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最後常常打碎牙往肚子裏咽,這樣的行為是讓人惋惜的,也是不可取的。因為“法律絕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遇事不决找法律,即便真的不懂法,也可以找律師諮詢建議,總比自己受了委屈一聲不吭要有用。如果受損者都保持沉默,這樣的不良企業無法真正得到法律的懲罰,將會為非作歹,繼續壓榨員工,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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