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房屋拆遷須“雙徵求同意”補償協定簽約戶數不低於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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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屋徵收與補償關乎羣衆切身利益。11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明確了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公平合理等原則,例如,圍繞舊城區改建徵收工作,設定了“雙徵求意見”程式規定——舊城區改建徵收程式啟動,必須經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占比超過2/3的房屋所有權人且戶數占比超過2/3的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在房屋徵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被徵收人預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定,簽約戶數應當達到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比例(不得低於80%),否則徵收程式終止。

在房屋徵收項目和範圍確定後,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社會發佈徵集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公告。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首先應當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期間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公證機關現場公證下,按照投票管道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籤等隨機管道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條例》還明確了補償內容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作出房屋徵收决定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3個方面:一是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是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裝飾裝修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失等的補償;三是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此外,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决定公告之日與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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