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好’事更符合‘好’價值。
近日,上海長寧多所中小學心理健康調查問卷直問“自殺”準備細節引發爭議,長寧市教育局已通報要求停止問卷。問卷題目中,“最近一周,你是否因為預計要結束自己的生命而抓緊處理一些事情?”“最近一周,你已著手寫自殺遺言了嗎?”……
就是普通成人拿到大約也會心頭一驚,想自己是不是出了什麼問題,要被這樣提醒。那麼,這樣一份問卷為什麼會呈現在在校小學生面前呢?
讓孩子直面自殺,合適嗎?
從家長致教育局的信中看,這應該是作為長寧區教育局響應教育部一周前對全國政協《關於進一步落實青少年抑鬱症防治措施的提案》的答覆,將抑鬱症篩查納入學生健康體檢內容而做出的行動回應。很好的初衷,敏捷的行動,問題出在哪裡呢?
首先,抑鬱與自殺的關係。抑鬱症是一種常見的精神疾病,以顯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為特徵,它的症狀中最危險的就是有自殺傾向,抑鬱障礙的自殺率可高達10%。但是反觀之,抑鬱狀態是一個很廣的光譜,人群中的抑鬱狀態篩查很多高達20%~30%,而達到醫學上的抑鬱症,需要有症狀標準、病程標準、嚴重度標準等嚴格的診斷標準,世界衛生組織估計全球人口患抑鬱障礙的比例約為4.4%。
可見,抑鬱是一種非常值得關注的精神狀態,早期發現抑鬱、識別抑鬱症、早期干預,對於精神健康,减低自殺率,都很有價值。但抑鬱和自殺仍然有著極大的程度差异,好比體檢和重症監護ICU,前者並不適宜將血氧飽和度、氣管插管同意書人人盡備。
第二,直面問題和機械直白的區別。死亡是一個值得直面的話題。中國文化忌諱死亡,死亡、性等話題在兒童教育中往往是空白或禁區,禁忌卻容易誘發不當的探尋。引導青少年直面這些問題,是好的方向。但是直面問題和直接赤裸展示相關行為現象絕不等同,反而更需要心靈上的共情和語言上的技巧。
比如精神科醫生不會直接問病人有什麼幻覺、妄想,下診斷了事,而是同時要尊重他的尊嚴,同情理解他的處境,甚至與其整個環境開展“家庭治療”;臨終關懷師有專業的科技和職業道德,幫助人及其家庭面對死亡過程。可見面對死亡、自殺等問題,在人群中特別是青少年中開啟話題時,專業性、人文精神和倫理原則,是必不可缺的基礎和前提。
第三,調查與干預的目的指向。體檢的目的是對常見疾病的早發現、早治療,同樣,心理健康情况篩查的目的應該是對可能精神疾病的早識別、早干預。青少年抑鬱症的篩查正符合上述目的。
如果基於這個目的,量表的選擇和運用,就需要符合適用場景、符合年齡結構,比如是人群篩查而不是醫院治療病情評定、是兒童或青少年而不是成人或需要一定文化水准,等等。“兒童抑鬱量表”(CDI)或其他類似的用於兒童、青少年情感及行為篩查的量表都是可以使用或參照的。
而對於自殺意向的評測與干預,更首先需要做出適用等級、操作規範和倫理評估。如出現在長寧事件中的用於量化評估自殺意念的“貝克自殺意念量表”,無論如何都不是對一般兒童群體心理健康篩查的自評問卷適用的。
好事怎麼就給辦壞了?
長寧區教育局的情況通報說明,該問卷是區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輔導中心和長寧區教育局相關科室把關的。輔導中心是區教育局和文明辦、教育學院等聯合打造的公益性機构,按說是有足够專業人才的;在中小學生中開展心理健康調查,意識也是走在全國之先。為何會出現這樣的問卷呢?
雖然不知具體過程,但能看到背後反映出一個比較常見、往往被忽視的問題,即:“受益人目的”或“有益受益人”的公益倫理原則。
當我們在幫一個人、做公益、開展兒童教育、從事公共事業……是不是就是在做“對”的事情、“好”的事情呢?這其中的“善”是源於行為所在的領域,還是特定的價值目標?
比如,我們會看到公益項目的實施中,捐贈者向貧困學校拉去一車書包,從車上扔下給受捐學生;聽到“免費給你們還嫌衣服舊,現在的學生太欠教育”的話語;以及讓受資助學生在臺上站成一排,講“叔叔阿姨的錢怎麼救助到你”的“感恩大會”……這裡,很明顯能看到“受益人”因為是“益處”的接受者,所以是無從談“權利”的。
但是在很多歷史悠久的公益組織中,有自己明確的倫理原則,其中非常覈心的一方面即“受益人權利”,以保證公益最終指向是“受益人”目的的。
比如,有些兒童項目的執行方,在與兒童交談的時候必須蹲下來,與孩子的眼睛平視再說話,為了人格尊重;一對一助學資助經常是匿名的,以防止受資助學生迫於感恩回報心理而不敢獨立做出自己的旨趣選擇;救助兒童會的兒童保護政策中有一條“不得替兒童做他自己力所能及可做的事”……
在這樣的公益倫理準則中,公益事業不被理解為幫助者和被幫助者的“施”與“受”,而是助人自助的彼此共同受益之公益目的實現。
同樣,做一個項目、籌一筆資金、開展某個行動,也面臨目標導向的問題。比如公益組織中“捐贈人導向”與“宗旨導向”就是一個廣泛爭議的話題。
換言之,項目、行動,到底為什麼而做?組織的實際動機可能是非常多樣的,比如為了籌到一筆錢、執行一筆資金、保持組織績效和財務狀況、完成一個政府任務、開展一項科研調查、寫一篇學術價值的論文……所有這些,與“受益人”目的,都構成張力。
一個好的公益組織,一項有益的公共服務,應該首先是以受益人為目的——而不僅僅是對象來定位自己的。這一倫理原則對於公益事業和教育等公共事業都是如此,才不至於偏離目的初衷。
回看“自殺問卷”事件,問題是學生家長們陸續發現、紛紛提出的。家長與問卷的製定執行方,顯然前者並不具有專業的優勢,而只是對自己孩子有身臨其境、同情共感的關切之心,非常直觀地感受到那些自殺細節赤裸展示在未成人面前時的不安。
這次問題被家長發現,類似問題在其他領域、其他地方,可能並不是獨一份,或者沒有像上海的家長們這樣明確提出。在此需要反思的主要不是心理專業性問題,而是某種維度的遺失。在公益事業和公共事業中,“受益人目的”倫理原則,遠遠沒有被充分意識和實踐。
以“受益人”為目的的倫理原則,要求公益不僅是在公益領域對受益人做事,而是要將受益人本身視為目的,包括其人格尊嚴、隱私、身心發展、自主能力等的充分考量,使得公益行為是“有益受益人”的,而不只是給到受益人的。
比如,向小學生發測試問卷,如果不僅是關注調查結果、拿幾份專業問卷做綜合設計,而是著眼在孩子的成長目的,假設自己站在接受測試的孩子的視角看看問卷,或者,假設自己作為家長,將問卷拿回家向自己的孩子展示那些問題,可能都會比較容易發現是否合宜了。
青少年心理健康篩查的行動價值不可否認;在專業性之上,還很有必要設定倫理準則,特別是對“受益人目的”或“有益受益人”的認知。這種倫理原則才能在行動中增添同情共感的意念,柔軟呵護的心思,自省檢視的過程,讓“好”事更符合“好”價值。
(作者系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長)
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圖片編輯:張旭
值班編輯:邱宇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