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上海市社保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的祝均一,受賄折合人民幣166萬餘元,挪用公款人民幣13億元,濫用職權外借上海城鎮保險基金和上海小城鎮保險金及補充保險基金合計280多億元,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是震驚全國的“上海社保窩案”的覈心人物。2008年3月20日,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的祝均一,被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祝均一,1951年2月出生,上海市人,大學專科畢業,上世紀80年代他是上海改革的旗幟性人物,案發前擔任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十届全國人大代表。
祝均一案發後,經指定管轄,由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向長春市中院提起公訴。2007年9月14日,長春市中院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一審查明: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祝均一利用職務便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受賄折合人民幣166萬多元;被告人違規挪用公款人民幣13億元,供張某控制的公司用於營利活動;被告人不正確履行職責,同意並决定低值高評以物抵債,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9262多萬元,違規運營上海社保資金合計人民幣124.53億元。
鑒於其具有重大立功、坦白受賄犯罪、贓款贓物已退繳等情節,對其從輕處罰。
2007年9月23日,長春市中院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數罪並罰判處祝均一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2008年3月20日,長春市中院又以濫用職權罪判處祝均一有期徒刑6年,與此前所起訴的受賄罪、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8年,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長春市中院審理認定:2004年至2006年,祝均一因濫用職權,將上海小城鎮保險金和補充保險基金158.56億元投資運營,拆借給張某等人的公司,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蒙受損失,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008年10月,祝均一在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結合其犯罪過程,對在場的100多名法官進行廉政教育。
2010年5月,擔任監獄監區衛生員的祝均一因表現突出,被長春市中院裁定减刑1年11個月;2013年2月,他又被長春市中院裁定减刑1年9個月。
2015年9月16日,祝均一第三次被長春市中院裁定减刑6個月,刑期至2020年6月25日止。
執行機關長春鐵北監獄認為:罪犯祝均一端正改造態度,認罪悔罪,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建議對該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長春市中院裁定如下:對罪犯祝均一减去有期徒刑6個月。
祝均一曾這樣懺悔:“我無法面對這個社會,面對所熟悉的人,我只希望過去的祝均一已經死去……當了局長以後,極端個人主義的根子更加暴露出來,自以為是,狂妄自大,聽不進責備,覺得自己的能力、貢獻大的不得了,甚至到了自我欣賞、自我陶醉、自我崇拜的程度……最終導致個人私欲膨脹到了極點。這是我走上犯罪的深刻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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