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江蘇省揚州市揚州市維揚區委常委,副區長,揚州市環保局局長、黨組書記等職的金秋芬,與曾任揚州市長、市委書記,南京市委副書記、市長的副省級幹部季建業是情人關係。在季建業的提攜下,金秋芬火箭提拔。2016年6月2日,貪賄上百萬的金秋芬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獲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
金秋芬,1962年出生,江蘇省江陰市人,曾任共青團揚州市郊區委員會書記,揚州市郊區雙橋鄉鄉長、書記,揚州市維揚區委常委,副區長,
2007年12月至案發任揚州市環保局局長、黨組書記,局長、黨組副書記,成為一名正處級幹部。
據媒體報導,氣質優雅的金秋芬和南京市委副書記、市長季建業是情人關係。2002年2月至2009年8月,季建業擔任揚州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揚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季建業主政揚州時期,金秋芬“三級跳”,升任環保局局長。
2013年10月17日,來自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的消息稱:南京市委副書記、市長季建業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中紀委在通報中指出,經查,季建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其親屬等人收受巨額財物;道德敗壞。
2015年4月7日,季建業因受賄1132萬餘元被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
季建業被查後,金秋芬曾配合調查。
2014年6月,金秋芬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2014年7月30日被免職。
2014年8月6日,金秋芬因涉嫌職務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2014年12月15日,來自揚州市人民檢察院網站的消息稱,揚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對金秋芬提起公訴。
2015年1月9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檢方指控:被告人金秋芬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物折合人民幣113萬餘元;被告人利用職權以虛報開支等手段貪污公共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9萬餘元。應以受賄罪和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媒體報導,金秋芬出庭受審時,經過精心打扮,穿灰色毛領大衣,衣著光鮮。
法院審理認定:1998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金秋芬利用擔任揚州市郊區雙橋鄉黨委書記,原維揚區區委常委、副區長,揚州市環保局局長、黨組書記及局長、黨組副書記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受賄93.69萬元;被告人利用擔任揚州市環保局局長、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以虛報開支等手段貪污公款9.2萬多元。
2015年6月19日,揚州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金秋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萬元,數罪並罰决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2萬元;受賄贓物贓款予以追繳、沒收,貪污贓款發還被害組織。
金秋芬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院提出上訴。
江蘇省高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金秋芬受賄和貪污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二審審理期間,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依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上訴人予以改判。
2016年6月2日,江蘇高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决:撤銷一審判決;上訴人金秋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上訴人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罪並罰决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受賄贓物和贓款予以追繳和沒收,上繳國庫;貪污贓款發還被害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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