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是我國最後一個由少數民族統治的國家,同時也是最後一個封建王朝,囙此清朝在我國歷史中國的影響力是非常大的。
作為一個由少數民族統治的時代,清朝在剛入主中原的時候有遭到了漢族人民的反抗,但是清朝的統治者採用了各種隨機應變的手段與政策,使得滿清人士在中原站穩了脚跟,穩固了自己的統治地位。
在清朝初期的時候,隨著清王朝的建立,周邊很多國家對於這個新興的政權充滿了敵意,比如新疆偏遠地區。
皇權對這一帶的覆蓋力度不大,新疆的少數民族多次對大清王朝主動發起攻擊,但是清王朝採用了不同以往的統治手段,加强對新疆少數民族的治理,管道靈活多變,比以往的漢人統治的王朝的管理水准更高。
正是因為清王朝對待新疆的治理管道靈活多變,方才可以將這麼多的民族聚集在一起,形成一個國家。
在漢人以往的統治中,對待新疆等少數民族的政策都是比較寬鬆的,而清王朝則是第一次將邊關的領土以及權力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這一現象為後來的大清帝國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本文將主要對清王朝統治新疆等地的政策進行回顧,對清王朝的統治有一個清晰的瞭解。
一、分化新疆的三種政策
1、郡縣制
清朝在從準噶爾手中收復新疆之後,對新疆實行了不同的管理制度。首先是在距離內陸最近的地區實行郡縣制,這一地區的管理由中央直接委派人治理。
在這一地區實行郡縣制的原因也很簡單,一方面的因為在之前的朝代,這一地區就已經實行過郡縣制,有著郡縣制的基礎;
其次是因為這一地區距離內陸最近,思想文化以及日常生活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內陸文化的影響;
還有一個原因是因為之惡意地區的居民都是從內陸遷徙過來的。囙此可以說在這一地區實行郡縣制是最合適不過的了。
2、伯克制
伯克制並非是漢族創立的管理制度,而是少數民資的管理方法,伯克在突厥語中的意思稱之為“首領”。
清朝在新疆的某一地區採用伯克制的做法是:在伯克前面加上清朝的品階官職,這樣就代表了清朝對於新疆地區的統治權。
為了維護新疆實行伯克制度地區的穩定,清朝還允許這些“伯克”儲備一定數量的軍隊;除了給予這些首領一些軍隊自治權之外,還允許維吾爾貴族一些經濟方面的特權,按照官員品階的高低,給予官員一定的田地與佃戶,同時還會有一些俸祿。
3、輕徭薄賦
清朝對於新疆的統治彰顯了“仁愛”之心,在新疆南部,清朝實行的政策是輕徭薄賦,只需要居民向當地繳納供養軍隊的糧餉就無需在向政府繳納任何的賦稅。
並且籠絡了維吾爾本地的貴族,這就使得清朝在極低的成本之下,就達到了穩固新疆統治的目的。這三種不同的制度使得新疆成為一盤散沙,無法凝聚力量對清朝形成威脅。
二、清朝對待維吾爾族的手段
1、培養維吾爾族的親滿意識
清朝在治理新疆時還有一個政策:嚴禁漢族與維吾爾族接觸,大力促進滿足與維吾爾族的交流,通過讓利等手段,培養維吾爾族的親滿意識。
大清通過這一手段,成功了離間了漢族與維吾爾族的關係,使得兩族之間的關係疏遠,瓦解漢族的輔助勢力,增强維吾爾族對滿足的親近意識。
2、軍隊禁止通婚
大清派往新疆地區的阿兵哥多為漢人,同時清朝禁止阿兵哥攜帶家屬到邊疆,除此之外,清朝還禁止阿兵哥與當地的子女通婚。
其實清朝這樣做的原因很簡單,是唯恐漢人阿兵哥與維吾爾族人之間產生血緣關係,以防止漢族與維吾爾族之間更多的聯系,進而維護大清朝的統治。
三、控制少數民族的思想
1、打壓伊斯蘭教
清朝統治少數民族的另一個措施就是打壓伊斯蘭教,這是因為伊斯蘭教是新疆很多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在當地具有極大的威望。
囙此清朝為了避免伊斯蘭教的發展壯大對自身的統治產生威脅,就打壓伊斯蘭教,防止伊斯蘭教在當地的勢力過大,恐怕威脅清朝的統治。
2、控制和卓的權力
所謂和卓,在伊斯蘭教中上層的管理人士稱之為和卓,同時在波斯語中也稱之為是學者。大清認為,新疆的和卓在當地的威望越大,越有可能會威脅當地的統治。
為了避免和卓勢力過大,影響到大清在新疆地區的統治,就對和卓的權力進行控制,首先是禁止大規模的宗教信仰活動的舉辦,還通過稅法加以控制。
清朝在新疆地區的統治實行了不同的手段,首先是在距離內陸比較近的地區實行郡縣制,其次實行伯克制,將地方特色與中央權力結合在一起,其次是輕徭薄賦,“收買”新疆地區的民心。
與此同時,禁止漢族阿兵哥與維吾爾女子通婚,降低宗教信仰在當地的地位,如此種種,都促進了清朝在新疆地區的統治。
參考文獻:《清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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