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新疆巨貪,收別墅豪車供女兒享用,受賄2500多萬,獲刑1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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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曾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自治區地礦局黨組副書記、局長等職務的曾小剛,因受賄2500多萬元,2018年7月25日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零6個月。2018年7月25日,烏魯木齊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曾小剛有期徒刑12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犯罪所得從扣繳在案的贓款中由扣繳組織沒收,上繳國庫。

曾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自治區地礦局黨組副書記、局長等職務的曾小剛,因受賄2500多萬元,2018年7月25日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零6個月。

曾小剛,1956年10月出生,四川遂寧人,1997年3月至案發任新疆自治區地礦局第一地質大隊黨委書記、大隊長,地礦局副局長,黨組書記、副局長,新疆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兼新疆地礦局黨組副書記、局長等職。

2016年8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發佈消息稱:曾小剛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其主要問題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出入私人會所,公款旅遊,公車私用;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插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在企業經營、安全事故處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巨額財物,涉嫌犯罪。

2017年9月6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就被告人曾小剛涉嫌犯受賄罪一案,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曾小剛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588.453萬元(未遂1165萬元)。被告人歸案後能够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

烏魯木齊市中院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曾小剛利用擔任新疆地礦局第一地質大隊副大隊長、大隊長,地礦局副局長,黨組書記,黨組副書記、局長等職務便利,先後收受張某等18人所送現金、玉石、金條、房屋、轎車等錢物折合人民幣2588.453萬元,其中收受價值1165萬元房屋一套未遂。

法院還認定:曾小剛利用職務之便為新疆某公司謀取利益,2004年至2013年他多次收受該公司經理張某所送110萬元人民幣、15萬元港幣、200克金條一塊,以上折合人民幣30.2277萬元。

此外,2014年5月,曾小剛讓妻子和女兒、女婿借住該公司位於北京市順義的一套別墅。期間,張某公司支付物業費。一直到案發,曾小剛也未將別墅退出來。

2018年7月25日,烏魯木齊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曾小剛有期徒刑12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犯罪所得從扣繳在案的贓款中由扣繳組織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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