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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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按規定應當停發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或代辦人應及時到失業保險經辦部門提出停止失業保險金及相關待遇申請。

發放通路

失業保險相關待遇、技能提升補貼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

正在領取待遇的失業人員可逐步變更為社會保障卡發放

發放時間

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及一次性待遇每月15日發放

臨時價格補貼每月25日發放

技能提升補貼每月5日、15日、25日發放

市人社局昨日發佈《關於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有關問題的通知》,簡化稽核環節,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流程。

《通知》明確,對2005年10月後失業保險繳費時間滿10年的人員,不再稽核2005年10月前失業保險實際繳費時間和視同繳費時間;繳費時間不足10年需要稽核的,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到參保地的區人社局稽核;對2020年1月1日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人員,失業保險經辦部門不得以超過60日期限為由拒發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未辦理失業登記的,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同時由系統自動完成失業登記。

《通知》明確,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按照《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確定。對於失業登記時間與申領失業保險金時間不在同一月份的,領取失業保險金起始時間自申領月開始,次月起為失業人員代繳醫療、生育保險費;申領月發生門診或住院醫療費用的,醫療、生育保險費可以補徵集,相關費用由個人墊付後報帳。

按規定應當停發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或代辦人應及時到失業保險經辦部門提出停止失業保險金及相關待遇申請。其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同時辦理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申請。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或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並實現靈活就業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辦理靈活就業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部門一次性申領剩餘期限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在農籍職工失業保險待遇稽核上,《通知》規定,2015年1月1日前參加農籍職工失業保險的參保人員,至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連續繳費,且無退工記錄的,按照連續繳費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或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由本人到參保區社保分中心、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构申請。

關於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請,《通知》也做了細化: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進行靈活就業登記或自謀職業登記後,可通過“天津人力社保”App申請補貼,也可到居住地街(鎮)黨群服務中心申請補貼。每月19日(不含)前申請補貼的,自當月享受補貼;每月19日及以後申請補貼的,自次月享受補貼。補貼當月未完成繳費的,同一年度內的次月結算期內可以補徵集,跨年度不能補徵集。

在補貼享受期內就業困難人員類型發生變化的,自認定的次月按照新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類型變更享受補貼比例;享受補貼人員出現終止享受補貼情形的,自出現情形的次月終止補貼享受資格。

《通知》還明確了技能提升補貼申請流程,失業保險參保企業或職工可到區社保分中心申請技能提升補貼。區社保分中心按規定進行稽核,符合補貼條件的,在“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抗告的,自公示合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補貼。

失業保險相關待遇、技能提升補貼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正在領取待遇的失業人員可逐步變更為社會保障卡發放。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及一次性待遇每月15日發放,臨時價格補貼每月25日發放,技能提升補貼每月5日、15日、25日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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