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廣東省中山市婦聯主席,中山市委常委、市委組織部部長,市委副書記、市長等職的副廳級幹部李啟紅,曾當選“2009中國十大品牌市長”,被稱為“藝員市長”。2011年10月27日,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和受賄罪的她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李啟紅,1954年4月出生,廣東中山人,1968年6月參加工作,1984年2月起至案發任廣東省中山縣煙墩區黨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中山市婦聯副主任、副主席、主席,中山市委常委、市委組織部部長,市委副書記、市委組織部部長、市委黨校校長,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市委副書記、市長等職。
中山,古稱“香山”,是全國5個不設區的地級市之一,粵港澳大灣區重要節點都市、廣東地區性中心都市之一,曾與順德、南海、東莞一起被稱為廣東四小虎。享有廣東省曲藝之鄉、華僑之鄉的美譽。
據媒體報導,李啟紅曾當選“2009中國十大品牌市長”。組委會給她的頒獎詞是:“前瞻木蘭,情系中山”。對其評估是:“她腳踏實地,一步一個腳印成長為傑出的品牌女性;她以其務實的作風,前瞻性的眼光,引領中山邁入珠三角‘科技金融結合試點城市……”
台下的李啟紅,則貪財好色,私生活混亂。公開資料顯示,其貌不揚的李啟紅包養過10個情人。
2010年5月30日,李啟紅因涉嫌職務犯罪被“雙規”。
此案偵查終結後,經上級檢察機關指定管轄由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廣州市中院提起公訴。
2011年4月6日至7日,廣州市中院開庭審理此案。
檢方指控:告人李啟紅及其親屬利用從中山公用集團董事長譚慶中處所獲得的該集團資產重組的內幕資訊炒股,帳面收益高達1983萬多元。
檢方還指控: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啟紅利用擔任中山市委副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涉嫌受賄港幣40萬元、人民幣10萬元。應以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頭髮花白的李啟紅在最後陳述時說:“我是從骨子裡熱愛黨的,我身上還有很多好品質。”
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李啟紅身為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在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建議他人買入證券,帳面收益高達1983萬多元,並洩露資訊,構成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被告人李啟紅利用職務之便,為梁某擔任中山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直機關工委書記等職及其他事項提供幫助,收受其賄送港幣40萬元。被告人接受某公司董事長關某的請托,收受其賄送的現金10萬元人民幣。
2011年10月27日,廣州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啟紅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數罪並罰,决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李啟紅曾這樣懺悔:我走上違法犯罪道路,除了自己信仰不堅定,世界觀造不徹底和內心的貪念作祟外,缺少監督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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