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辦法》將於12月1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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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央廣網西寧11月26日消息11月26日,記者從青海省政府新聞發佈會上獲悉,《青海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辦法》將於12月1日正式實施。下一步,青海省醫療保障局將按照國家和省政府部署要求,會同相關部門周密部署、細化措施,通過三年過渡期完成制度轉軌,確保改革惠及廣大參保職工。

央廣網西寧11月26日消息(記者滕萌)11月26日,記者從青海省政府新聞發佈會上獲悉,《青海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將於12月1日正式實施。

發佈會現場(央廣網記者滕萌攝)

據瞭解,青海省從2000年建立職工醫保制度以來,一直實行的是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保障模式,“統籌基金保障住院和門診大病,個人帳戶保障門診小病和藥店購買藥品的費用支出”。個人帳戶在推動公費勞保制度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轉軌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參保職工需求提高,個人帳戶保障功能不足、共濟性不强、減輕負擔效果不明顯等局限性也逐漸凸顯。

針對參保職工與家庭成員之間如何建立共濟關係,青海省醫保經辦中心主任趙曉霞說:“參保人員按自願設立的原則,與家庭成員之間建立家庭共濟帳戶。而家庭共濟帳戶創建人為青海省職工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創建人可將自己個人帳戶中的一定資金劃轉到共濟帳戶中,每次劃撥金額不低於500元。創建人最多可邀請6名家庭成員作為被共濟人。被共濟人為創建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且必須參加青海省城鎮職工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下一步,青海省醫療保障局將按照國家和省政府部署要求,會同相關部門周密部署、細化措施,通過三年過渡期完成制度轉軌,確保改革惠及廣大參保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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