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最近由於商標違法侵權的事情,可以說是從“逍遙鎮”到“潼關肉夾饃”,已經鬧得沸沸揚揚,讓人覺得太過無恥了。一個鄉鎮和縣城的地名,被某些人以協會集體的名義注册,從而剝奪了大部分小商販的利益來不勞而獲收取費用,本身就是滑天下之大稽的行為。
更令人沒有想到的是,最近有人連“眼鏡”兩個字都成為了自己的注冊商標,不允許其他店主使用了。11月22日,雲南昆明多家“眼鏡”店主找到記者爆料稱,他們從今年9月份到11月份,陸續收到了法院的傳票,都是因為店鋪使用了“眼鏡”兩個字。
那麼,為什麼在店鋪招牌上使用“眼鏡”兩個字就會成為被告呢,這些店主如果都是開眼鏡店的老闆,連“眼鏡”兩個店都不能使用了嗎?事實證明這些店主都是搞餐飲的,並不是賣眼鏡的,可以得知原告是有備而來,趁機敲詐一筆錢財為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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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南雲貴川地區,“眼鏡”兩個字多用來指戴眼鏡的人,所以一些搞小吃和餐飲的店主,如果自己是佩戴眼鏡的人,都喜歡給自己的店鋪取一個有識別性的店名,所以就有了“胖眼鏡”“黃瓜營眼鏡燒烤”等店名。
其中一名店主唐師傅對記者說,自己是今年9月28號收到了法院的傳票,說是他家的店鋪商標侵權了,要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理由就是店內帶有“眼鏡”等相同或近視標誌,在文宣和提供服務的時候使用。
但是,記者明明可以看到唐先生本身就是一個戴眼鏡的人,難道自己開一家店鋪,還能因為別人注册“眼鏡”之後,就不能使用了嗎?是不是以後自己戴眼鏡都得通過對方同意,才可以開店呢?
另一名戴眼鏡的白大姐也對記者訴苦說,我們在穿金路來了十一年,老顧客來吃都是叫“眼鏡”一直沒有改,如今自己收到法院的傳票,才知道自己成了被告,不得不說太有點荒唐和可笑了。
還有一比特張師傅也是戴著一副眼鏡,找到記者非常生氣地說自己黃瓜營的店鋪,是2017年注册的,注册名字就叫“黃瓜營眼鏡燒烤”,結果張師傅也被對方給告了。可見這個原告真的挺把自己當回事,完全就是想搞壟斷經營坐收漁利。
這些“眼鏡”店的主人告訴記者,除了昆明這些店鋪成為被告之外,全國各地的“眼鏡”店名都是一些小店,每一家都被追過賠償。而商標註冊者就通過“維權”來謀取利益,可惡是用心險惡啊。
記者經過瞭解得知,把“眼鏡”兩個字注册之後全國各地維權的原告,是寧夏銀川的一比特叫包某彥的人。原告稱自己是第1394777號“眼鏡”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使用的商品/服務專案包括快餐廳、餐館,商標專用權。
其實,雲南昆明這六家“眼鏡”店的老闆,並不是首次被追究侵權的人,早在去年昆明一家“靚眼鏡酸辣粉”的店鋪主人李先生,就遭到了原告的追究維權,也被以同樣的理由索賠5萬元。之後,法院審理判决李先生賠償原告包某彥5000元。
而更可笑的是其中一家“黃瓜營眼鏡燒烤店”的老闆,人家已經注册開店23年了,“胖眼鏡”海鮮燒烤店也經營了13年,都成了寧夏銀川包某彥的被告,人家怎麼會信服他呢?
面對如今這麼多打著“知識產權維權”的名義,惡意注冊商標用來斂財和謀取利益的協會和個人,讓很多網友紛紛呼籲,如果國家再不對此類惡意維權索賠注冊商標的人予以嚴懲,那麼整個社會從業者都無法陷入正常的軌道了。
江蘇徐州一比特網友稱,逍遙鎮,潼關,還有花花牛,現在又出了個眼鏡,不知道下次又是什麼,我得趕緊去注册“燒烤”兩個字,然後全國起訴做燒烤的,這才是生財有道啊。
河北廊坊一比特網友稱,你說我注册一個“身份證”商標,是不是全國使用身份證的人,每個人都可以索賠一元錢,那樣我就可以成為億萬富翁了。
讓很多網友百思不得其解的還有,這些所謂的律師幫助原告維權,不能因為原告的注冊商標有“眼鏡”兩個字,就把所有注冊商標的“黃瓜營眼鏡燒烤”“胖眼睛海鮮燒烤”都告上法庭。人家的注冊商標字樣和標誌,也不可能和原告的一模一樣啊。
之所以某些原告會維權成功,一個是原告本人惡意注册,另一個就是律師成了幫兇,利用自己的專業法律知識來合夥斂財,這才是整個社會陷入商標維權鬧劇的根本原因。面對這種有文化的流氓,應該處以嚴厲的處罰。
根據天眼查出,原告維權的包某彥名下有一家燒烤店,名為銀川市金鳳區紀眼鏡燒烤店,成立於2019年7月2日。包某彥分別於1998年9月29日、2018年2月7日、2019年8月13日申請註冊“眼鏡”商標,多次被申請駁回再不予受理,該商標專用權期限為2020年5月7日至2030年5月6日,狀態為“撤銷/無效宣告申請審查中”。
由此可以看出來原告本人包某彥憑著自己的聰明才智,早就有了注册“眼鏡”商標維權斂財的意識,所以才多次惡意搶注商標,之後為了掩人耳目在2019年開了一家眼鏡燒烤店,以此來向多家燒烤店實施維權斂財的計畫。
如果說一個人先惡意注册了商標,然後再四處維權來獲取自己開店的資金,這真的是一個一本萬利的好辦法。今後,又會有多少人會照貓畫虎,按照這種“知識產權維權”的堂皇名義,來到處斂財收刮民脂民膏呢?
雲南淩雲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主任董先生說:商標是個醒目的標識,具有顯著性,“眼鏡”兩個字缺乏顯著特徵,顯著性不强法律保護範圍也是很窄的。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告的店鋪使用帶有‘眼鏡’二字早於原告申請商標的時間,被告可以以在先使用權作不侵權抗辯。
大家對於這種“眼鏡”商標維權有什麼想說的,歡迎跟帖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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