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共青團漳州市委書記、福建省委副書記,泉州市委副書記,廈門市委書記,中共第十四、十五届中央候補委員,福建省委副書記等職的石兆彬,曾是內地五個特區中最年輕的一把手,也是涉廈門遠華案最高級別官員之一,被撤銷其中央候補委員職務,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2002年3月18日,犯受賄罪的石兆彬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
石兆彬,1945年11月生,福建漳州人,1970年3月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8年後任共青團漳州市委書記,共青團龍溪地委副書記,共青團福建省青農部部長、副書記,福建省青年聯合會主席。
1985年後,石兆彬任福建龍溪地委副書記,泉州市委副書記。
1990年5月,他任福建省廈門市委書記,中共第十四、十五届中央候補委員。
石兆彬擔任廈門市委書記時,是內地五個特區中最年輕的一把手。廈門遠華案發不久,他調任福建省委副書記。
1999年4月20日,中國政府查獲建國以來最大的走私集團“廈門遠華”。
該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查處的最大的一起經濟犯罪案件。此案所揭露出來的腐敗問題的涉及面之廣,人員之多也令人震驚。
2000年12月底,石兆彬被中央紀委“雙規”,他是廈門遠華案涉案的最高級別官員之一。
2001年9月,據中紀委通報:中共十五届六中全會决定撤銷其中央候補委員職務,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石兆彬的主要違紀事實是:收受福建省石油公司原總經理陳燕新等4人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69.77萬元;干預執法部門對三起涉嫌走私案件的查處;其在擔任廈門市委書記期間,對廈門走私犯罪活動特別是賴昌星走私集團犯罪活動的發生和氾濫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廈門一批黨員幹部特別是原市委副書記劉豐等六名市級領導班子成員嚴重腐敗案件負有領導責任。
2002年3月1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石兆彬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對受賄贓物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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