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女職工生育期間可有158天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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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據相關法律,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等情况適當延長。這也就意味著,上海女職工的產假與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間,可有158天假期。

  昨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决定》(簡稱《修改决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記者從中獲悉,本市實施“三孩”生育政策,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並簡化認定情形,不再對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進行合併計算,同時將生育假由30天延長到60天。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閻銳說,根據《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决定》精神和上位法規定,此次修訂對生育政策作出優化:一是明確實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適齡婚育、家庭計劃,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二是修改再生育子女的條件,簡化認定情形,不再對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進行合併計算。三是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删除相關法律責任條款。

  根據新修改的《人口計生法》,此次修訂完善了有關積極生育支持措施:一是授權市和區人民政府綜合採取財政、教育、住房、就業、保險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二是綜合考慮國家政策導向、區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會影響等方面因素,將生育假由30天延長到60天。根據相關法律,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等情况適當延長。這也就意味著,上海女職工的產假與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間,可有158天假期。三是增設育兒假。《修改决定》明確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育兒假期間的薪水,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薪水發給”,“鼓勵用人單位採取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養育”。

  為進一步加強家庭計劃和生殖健康服務,此次修訂新增了醫療衛生機构開展家庭計劃知識文宣教育、規範開展不孕不育診療等內容,將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納入與婚前醫學檢查、孕產期檢查同等範疇,同時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公共場所、用人單位建設嬰幼兒活動場所、母嬰設施等要求,以及相關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构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指導、支持和幫助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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