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强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學生的人身安全,日前,葫蘆島市政府辦印發《葫蘆島市校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分目的依據、校車定義、校車准入制度、校車基本要求、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校車使用許可程式、校車部分事項申請變更的簡易程式、校車駕駛人條件、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程式、校車通行安全、管理職責、乘坐人申請和權利、違規責任、退出機制、附則十五部分。
該辦法明確,校車基本要求必須符合國家關於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反光膜;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應急錘、ABC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安全且便於取用的位置,並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使用年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校車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網站停靠;可在公車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違反規定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此外,該辦法還明確校車經營者、學校和有關監管部門的責任,明確乘坐人的權利,規範對違規行為處理處罰措施,完善退出機制。明確了縣級政府的組織領導責任,對不符合規定的校車及駕駛人整改期限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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