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湛江法院宣判重大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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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常態化和五大行業領域整治,近日,廣東省遂溪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戴某等人涉黑案依法進行一審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並罰,判處戴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二年。綜合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為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常態化和五大行業領域整治,近日,廣東省遂溪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戴某等人涉黑案依法進行一審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並罰,判處戴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10月,戴某等人收購陳某斌(已判刑)的車隊,以合股經營的管道組建瓊粵長途客運聯合公司(後更名為“雷州市宏達客運公司”,以下簡稱“宏達公司”)。時任雷州市警察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的陳某(已判刑)以其妻子尹某的名義入股240萬元(後增加投入至440萬元)。宏達公司成立後,戴某等人成立暴力控制客源的“機動組”。

2008年,戴某等人借助雷州以陳某斌為首的黑惡勢力,對海南、徐聞、雷州至東莞、深圳客運線路進行壟斷經營。戴某等人通過開除反對者手下、安插親信的管道排除异己,並召開股東會選戴某為董事長,迫使反對者與其等人簽訂股份轉讓協議。隨後,戴某等人以幹股的形式邀請陳某斌加入宏達公司管理層,尹某多次代表陳某出席相關會議並積極邀請陳某斌加入公司。2008年10月,陳某斌加入宏達公司後將自己的手下安排進宏達公司“機動組”,並以“機動組”作為暴力控制力量實現壟斷海南、徐聞、雷州至東莞、深圳客運線路客源的目的。

在陳某的支持和庇護下,陳某斌、戴某等確訓示“機動組”成員採取暴力或暴力相脅迫等手段滋擾競爭對手客車的司乘人員,以及採取打砸客車、拋四角釘紮破競爭對手客車輪胎等手段影響競爭對手客車的正常運營,通過打擊競爭對手爭搶更多的客源攫取暴利。在此過程中,陳某斌、戴某等人給機動組成員樹立規矩,以公司管理為名製定薪水、獎勵等制度,逐漸形成了以戴某、陳某、陳某斌等為組織、領導者,尹某等為骨幹,陳某某等為一般成員,人數較多,結構、層次明晰,分工明確,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在戴某、陳某、陳某斌等人的策劃、指揮下,從2008年10月起至案發,大肆進行排斥同業競爭對手的欺行霸市違法犯罪,採取暴力手段打壓競爭對手,有組織地進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傷害、強迫交易、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等違法犯罪活動,從而在雷州地區長途客運行業內形成一定的控制並從中獲取巨大經濟利益,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在陳某斌等人因本案被判處刑罰後、戴某等出逃期間,尹某仍以陳某名義出席該公司股東會執行戴某等人的決議,向陳某斌等人家屬發放賠償金、薪水等。

法院認為,戴某組織、領導多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戴某作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之一,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全部罪行處罰,依法應以戴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並罰。尹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接受其組織和領導並在組織中起重要作用,其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綜合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記者】陳思亮

【通訊員】陳小漫

【作者】陳思亮

【來源】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用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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