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遙鎮胡辣湯”的商標維權風波還未完全平息,“潼關肉夾饃”又成為了網絡熱搜。
據媒體報導,河南幾十家商戶稱,他們賣的肉夾饃因帶了“潼關”倆字,被陝西“潼關肉夾饃協會”起訴,要求他們賠償,如果他們想繼續使用“潼關肉夾饃”商標,需繳納近十萬元。潼關肉夾饃協會的維權引起爭議。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調查發現,“潼關肉夾饃”作為潼關肉夾饃協會注册的“地理標識商標”,其性質為“集體”,帶有社會公益内容。然而,潼關肉夾饃協會將該商標授權私企運營,企業則試圖通過收取不菲費用進行加盟授權。
多名知識產權領域律師專家認為,對於相關協會申請的有社會公共利益和價值的集體商標,一般相關符合條件的個體交納較少費用成為會員,即可使用。潼關肉夾饃協會和相關企業的做法,“涉嫌將有公益内容的集體商標‘據為己有’,捆綁集體利益而謀利,變成收取高昂地方保護費的管道,成為一種商業壟斷行為,該行為違反商標法,也違背地理標識商標的立法宗旨。”
被索賠,繼續用還要交近十萬?
11月21日,河南民生頻道大參考欄目報導,幾十家小吃店的商戶因賣的肉夾饃帶“潼關”倆字,被陝西“潼關肉夾饃協會”告了,要求他們賠償3至5萬元不等,而想要繼續使用“潼關肉夾饃”這個商標,需繳納99800元。
視頻報導中,有商戶認為他們做個小生意,經營多年,莫名被告侵權很無辜。多數商戶不認可“潼關肉夾饃協會”的起訴。有的說:“好多(對方的)律師來給俺們打電話,剛開始說是五萬,最後調解到一萬八,又打電話說一萬二,還打電話說八千,最後上個禮拜四給我打電話說五千,他這樣一個個調價,我認為他目的不是為了維權,目的就是為了斂財。”
公開資料顯示,潼關肉夾饃原名燒餅夾饃,最早起源於初唐。2011年6月,潼關肉夾饃傳統手工技藝被確定為陝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
中國商標網顯示,“潼關肉夾饃”商標由潼關肉夾饃協會注册,核定使用類別為第30類肉夾饃,商標號為14369120。該商標申請日期為2014年,注册公告日期為2015年12月14日,商標專用期限至2025年12月13日。
全國社會組織信用資訊公示平臺的資訊顯示,潼關肉夾饃協會成立於2016年6月6日,法定代表人王華鋒。該協會為社會團體,註冊資本5萬元,地址為潼關縣十三花肉夾饃,登記機關為潼關縣民政局,證書有效期為2018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
潼關肉夾饃協會正進行“批量”起訴。企查查資訊顯示,其共有法律訴訟396件,立案28件,裁判文書11份,庭前調解一件,開庭公告355件。開庭公告顯示,絕大部分訴由為潼關肉夾饃協會起訴商家侵害商標權。而被告商家涉及來自天津、內蒙古、湖北、河北、河南、浙江、廣東、江蘇、甘肅、吉林、貴州、浙江、上海、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湖南等多個省份的餐飲小吃店。
澎湃新聞聯系了兩位被起訴的被告商戶。
在廣州經營的陝西人趙先生稱,他的店名沒有“潼關”兩個字,僅部分選單有“潼關肉夾饃”這個選項。他對於侵權指控也很驚訝,他準備積極應訴,不願意接受潼關肉夾饃協會提出的賠償或加盟的要求。
而在內蒙古鄂爾多斯經營著一家夫妻店的陝西延安人李軍則說,“這家店我用來賠給他,我也拿不出九萬八啊!”
李軍說,其店開於2017年,由於自己從小吃肉夾饃,來鄂爾多斯打工之後發現這邊還沒有什麼肉夾饃店子,便開了一家店。法院的傳票把他嚇了一跳,一同來的還有一張光碟,記錄了原告的“取證過程”——今年五月份的一天,有人來他店裡買了一份肉夾饃,並拍攝了他店鋪的招牌。
李軍的官司將於12月24日開庭。他注意到,他隔壁店鋪一家直接叫做“潼關肉夾饃”,商標與“協會”的商標、字體一樣,沒被起訴。
澎湃新聞還注意到,此前的多起商標侵權訴訟中,潼關肉夾饃協會作為原告進行了撤訴。
地理標識與集體商標
使用“潼關”字樣的肉夾饃商戶侵權了嗎?
在北京國標律師事務所律師姚克楓看來,這首先取決於潼關肉夾饃協會是否擁有商標權。儘管一些商標可能存在惡意搶注、欺騙等來源不合法問題,但在沒有被宣告無效和撤銷之前,權利人享有商標專用權。此外,被訴侵權的人,可能因為在先使用、善意使用、合理使用等等原因,而可以被認為不構成侵權,具體要相信法院的公正審判。
需要注意的是,在這波潼關肉夾饃商標糾紛中,“潼關肉夾饃協會”注册的“潼關肉夾饃”商標性質為“集體”,該商標是一個地理標識商標。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介紹,“集體”商標區別於“普通商標”,屬於集體所有,具有公共内容,帶有公益性質。“地理標誌作為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證明該商品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的標誌,對於培育地方主導產業、發展區域經濟、打造特色品牌,具有重要意義,只要是該地理標誌商標地域範圍的商家,一般給予很低的費用就可以申請使用。”
澎湃新聞查閱發現,《“潼關肉夾饃”地理標識集體商標使用規則》(以下簡稱《使用規則》)明確,“潼關肉夾饃”用於表明集體商標的經營者屬於老潼關小吃協會的成員,以及該產品的原產地域和特定品質。企查查資料顯示,潼關縣肉夾饃協會曾用名為“老潼關小吃協會”。
《使用規則》最後還羅列了2014年使用“潼關肉夾饃”這一集體商標的成員,包括潼關縣盛潼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王華鋒、王迪、董開封等35個組織及個人。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上述35個組織及個人能壟斷該商標。《使用規則》第四條規定,“老潼關小吃協會所屬成員按本規則履行手續後,均可使用‘潼關肉夾饃’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規則》介紹了“潼關肉夾饃”的具體製作方法後,第八條規定,“符合上述條件的產品經營者,可以申請使用‘潼關肉夾饃’地理標識集體商標。”
在河南衛視民生頻道的報導中,協會工作人員也表示,“希望所有做這個的能加入協會,咱共同去發展這個品牌。”
如果協會的商標維權訴訟是“以打促和”,那麼,潼關肉夾饃協會,一個註冊資本僅5萬元的社團組織,何以被指要收取商戶幾萬,甚至近十萬的費用?
律師姚克楓介紹,“潼關肉夾饃”的注册機构潼關肉夾饃協會作為一個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團機构,“其會員費的收取要通過民政部門審批,這個會員費用通常是較低的,民政部門不可能給其批准數萬元的會員費。”
澎湃新聞注意到,河南民生頻道的報導中,在與一比特商戶的溝通時,協會負責人表示,其會員費為一年2400元,一月200元。
集體商標由私企進行加盟運營?
被訴侵權商戶提到的99880元費用是怎麼回事?
河南民生頻道的採訪中,協會的負責人對商戶這樣說:“加盟這一塊,因為協會這邊授權的,底下有專業的運營公司,餐飲公司。”
根據這一說法,起訴商戶侵權的是潼關肉夾饃協會,99880元則是運營公司要求商戶出的“加盟費”。
商戶何以要加入這家公司?協會的解釋是,“公司是協會授權它可以用這個品牌去做餐飲管理,協會依靠公司所做的各種標準。”河南民生頻道的一個報導畫面中,該運營公司的名字為“西安萬盛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潼關肉夾饃協會”的官方微信公號“潼關肉夾饃”文章披露,2015年12月25日,老潼關小吃協會將“潼關肉夾饃”品牌授權給“西安萬盛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潼關縣盛潼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兩家公司,進行該商標的使用、運營。
企查查資料顯示,潼關縣盛潼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董開鋒,占股40%,但實際控制人為王華鋒,最終受益股份60%。西安萬盛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迪,控股股東也名為王華鋒。同時兩家公司均持有或申請了“王華峰肉夾饃”“王華峰”等注冊商標。
公開報導顯示,上述兩公司中的王華鋒為同一人。而“潼關肉夾饃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也名為“王華鋒”。
據《渭南日報》2020年4月報導,“王華鋒今年43歲,做肉夾饃生意近20年,經營著潼關縣盛潼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年產值達到3000多萬元,500多家店鋪遍及全國20多個省份。”
澎湃新聞注意到,被認證為“潼關肉夾饃協會”的官方帳號“通關肉夾饃”中,“關於我們”欄目下,主要是運營“加盟詳情”“小吃培訓”和“侵權聲明”等內容。
其中介紹加盟費分三檔,分別為旗艦店9.98萬、標準店5.98萬、創業店3.98萬。在“加盟費”大類下,還有小的費用,如保證金、管理費以及200元“小吃協會會費”。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該官方微信公號“加盟詳情”欄目下,並列著“侵權聲明”欄目。《關於對違規、違法、侵權行為追責的聲明》以“潼關肉夾饃小吃協會”的名義發佈。發佈時間為2018年4月8日。聲明稱,現時在陝西及全國各地,各大網絡平臺出現個別打著“潼關肉夾饃”品牌的違規、違法、山寨店鋪,嚴重侵犯該協會的商標權,協會要起相關店鋪停止侵權行為,相關平臺下架相關違規店鋪。其已委託“陝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全權代表協會通過法律途徑追究責任。
上述資訊顯示,,一邊是潼關肉夾饃協會在進行“侵權追責”,另一邊也是獲授權公司以“誠邀加盟”的管道進行商業運作。
據華西都市報披露的《潼關縣肉夾饃協會侵權處理辦法》,被訴商戶在訴前與律師協商、執行和解的條件第一條即為,“被起訴方需要辦理入會手續及繳納會費”。
律師:捆綁集體利益謀利,涉違法
對“潼關肉夾饃協會”的這種操作模式,律師姚克楓認為,“這是一種拿著具有社會内容的集體商標,賺取私利。是變相將公共權益據為私有,捆綁集體商標謀利的違法行為。”
姚克楓分析,潼關肉夾饃協會的正常維權本身沒有問題,但其不能將維權與相關企業的商業運作進行結合。“商業加盟和地理商標授權使用,是兩種單獨的法律行為。成為會員,獲得地理商標的授權使用,只需要很少的費用,很多商家可能都會考慮。而上述兩家企業以繳納不菲加盟費的管道,授權全國各地肉夾饃使用該商標,若對方不加入,則協會以商標侵權起訴。這是以加盟促入會,變相進行會員之外的商標許可,是違法的。”
澎湃新聞注意到,《“潼關肉夾饃”地理標識集體商標使用規則》對集體商標的使用作出了明確規定,“確保該集體商標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該集體商標標識,不得許可他人使用該集體商標。”
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册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
劉凱指出,“加盟在商業領域是指商業品牌的代理加盟,作為加盟商的身份是沒有地域限制的,但是,地理標誌集體商標,首先必須是集體成員,而後才能根據集體製定的管理規則使用該商標。如果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脫離地域限制,任何地方的商戶都能通過加盟成為該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實際使用人,這就超出了地理標誌商標的使用範圍了,也有違地理標誌商標制度設計的初心。”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彬也認為,“經營主體通過地理商標進行其個人的商業拓展,違背了地理標識立法的宗旨。”
姚克楓認為,“地理商標作為注冊商標屬於集體商標,也應該有權利邊界,且地理標誌與普通商標具有顯著的區別。地理商標不僅要起到區分商品和服務地域來源,防止別人混淆的作用,還具有社會内容,如果將這種體現社會公共利益和價值的商標授權行為,變成收取高昂地方保護費的管道,成為一種商業壟斷行為,這顯然違背了法律初衷。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