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停車場警衛捅死賓士車主惹爭議,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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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廣州停車場警衛捅死賓士車主的案件已經發酵了一段時間了,每個人觀察這件事的角度不一樣,有人覺得做人要和氣,有人說要尊重底層人。作為一個律師,今天要對這件事發表的看法是,警衛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簡單來說,故意傷害罪罪犯對被害人的傷害後果持故意,但對其死亡後果則持過失;而故意殺人罪則對被害人死亡持故意。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對他人死亡的結果持積極地追求態度。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廣州停車場警衛捅死賓士車主的案件已經發酵了一段時間了,每個人觀察這件事的角度不一樣,有人覺得做人要和氣,有人說要尊重底層人。作為一個律師,今天要對這件事發表的看法是,警衛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可能很多人覺得不理解,人已經死了,這兩個罪名有什麼區別麼?

最大的區別就是在量刑方面。

在量刑上,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看出兩罪首先考慮的量刑範圍是不一樣的。區別還是很大的。

簡單來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罪犯對被害人的傷害後果持故意,但對其死亡後果則持過失;而故意殺人罪則對被害人死亡持故意。

犯罪主觀方面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行為人對損害他人健康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但是對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持反對的主觀心理。

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對他人死亡的結果持積極地追求態度。

犯罪客觀方面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的健康行為。

故意傷人罪的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犯罪客體方面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雖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其犯罪客體仍然是他人的健康權;

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簡單來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主觀上追求傷害他人,而不是追求他人的死亡,行為上,罪犯攻擊的應該是他人的一般部位。故意殺人罪除了主觀上追求他人死亡,還包括明知攻擊他人會造成死亡後果,但放任該後果的發生,行為上表現為多次攻擊他人的要害部位。

本案中,基於本次事件的版本比較多,只能通過現時的視頻中解讀,視頻中,車主倒地後,警衛沒有立即採取急救措施,而是與車主妻子爭執,說明他的主觀惡性很大,很可能從嚴論處。

另外,事件的起因、兇器的來源、施害的部位這幾個關鍵事實都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定性。

假如起因是口角引發的衝突,且矛盾激化並不深,只是由於警衛下手沒輕沒重,致使車主一擊斃命,那麼有較大的可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

兇器的來源:是隨身攜帶還是後取,則是辨別“是否積極追求死亡結果”的標準。如果是隨身攜帶或者事先準備好,可以反映其對結果的一種積極追求,應當認定故意殺人罪。

施害部位可以作為認定行為人犯罪的一個標準,如果被害人被侵害的部位是要害部位,那麼行為人具有故意殺人的犯罪主觀。

最後,本次事件的版本比較多,具體的還是要靜候通告。無論如何法律的角度是非對錯非常明了,而現在的爭論也多基於道德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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