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朋友散步途中
私自進入爛尾樓
等被人發現時當事人已死亡
家屬將開發商訴至法院索賠
這種情況法院會怎樣判呢
王某與朋友散步途中,進入一爛尾樓盤方便,兩位朋友繼續散步並給王某發微信讓其趕上來,但一直未收到回復,第二天發現王某已在負一樓死亡。王某的父母、妻子和女兒將該樓盤的開發商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交通費、處理喪葬事宜人員的誤工費及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0萬元。近日,河南省虞城縣法院根據查明的實事,依法判决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原、被告均沒有上訴,現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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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9年5月31日,死者的父親到虞城縣警察局城郊派出所報警稱:在春來高中西側爛尾樓發現自己的兒子王某死亡。虞城縣警察局調查認定王某是意外墜樓死亡。原告認為,該爛尾樓周圍是學校、社區,被告商丘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該樓的開發商,負有工地現場管理和安全防護責任,但該樓周圍沒有任何遮擋物,也未張貼任何警示標語。被告應該意識到尚未完工的商品樓存在著巨大危險,卻未設定明顯標誌及採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王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去公共廁所方便,其死亡屬於意外事故,死亡結果的產生是個人過錯造成,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被告已經在一樓和電梯井之間用鐵皮進行了完全封閉,消除了安全隱患,盡到了安全注意義務,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基於死者王某應當具備的最基本的認知能力,應當意識到進入尚未竣工的建築物會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其不但去了不應該去的地方,還對自身安全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致使意外發生,屬於自陷風險,應自我擔責。法院遂判决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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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王某的意外死亡與被告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被告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王某對自身安全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致使意外發生,屬於自陷風險,應承擔自陷風險的法律後果。所謂自陷風險,就是明知存在一定的危險性仍舊實施一定的行為,並放任風險的發生。在常見的民事領域,行為人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此時行為人自身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存在過錯,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進而減輕肇事方的責任,甚至免除肇事方的責任;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行為人應當明知不戴安全帽存在安全隱患,如因不戴安全帽發生事故,其自身也有一定的過錯。再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中,死者王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應嚴格遵守都市文明公約和社會公序良俗。本案事故發生於被告方尚未完工的樓盤內,該樓盤不是公共區域,更不對外開放,王某應當意識到進入尚未竣工的建築物會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同時,原告並沒有證據證明王某進入該樓是受他人脅迫,也沒有證據證明王某的意外死亡與被告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公安機關物證鑒定也已經認定王某屬於意外墜樓死亡,故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
來源:豫法陽光山東高法微信公眾號
編輯: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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