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殺害女婿一家三口案後續:家屬等待三审宣判,三人仍未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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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新網用戶端北京11月22日電2019年1月10日,四川彭州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岳父殺害女婿一家三口案”:剛剛過完32歲生日的鄒陽(化名)與其母楊某芬、父鄒某海一家三口被岳父張志軍刺死在了自己家中。一審張志軍被判死刑,二審獲改判死緩,引起社會爭議。8月20日,該案在四川綿陽開庭三审,案件選擇擇期宣判。11月19日,被害人鄒陽的表姐稱,從代理律師侯士朝處瞭解到,三审宣判或將延期。

中新網用戶端北京11月22日電(彭寧鈴)2019年1月10日,四川彭州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岳父殺害女婿一家三口案”:剛剛過完32歲生日的鄒陽(化名)與其母楊某芬、父鄒某海一家三口被嶽父張志軍刺死在了自己家中。

至今,該案已經過一審、二審與三审。一審張志軍被判死刑,二審獲改判死緩,引起社會爭議。今年4月30日,四川省高院發佈决定對張志軍故意殺人案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式的通報。8月20日,該案在四川綿陽開庭三审,案件選擇擇期宣判。

11月5日,被害人親屬於微博發文,該案再度引起關注。11月19日,被害人鄒陽的表姐稱,從代理律師侯士朝處瞭解到,三审宣判或將延期。

案發:一家三口被岳父殺害

據鄒陽的表姐楊女士透露,2019年1月7日,姑姑楊某芬和姑父鄒某海從吉林坐火車出發,“是高高興興走,到彭州看孫女、過年的”。

楊女士介紹,鄒某海和楊某芬是長春公主嶺的中學教師,他們的兒子鄒陽在四川彭州工作定居,兒媳張雲(化名)是河北保定人,兩人是大學同班同學。

2013年,經過多年戀愛長跑的鄒陽與張雲領證結婚。2017年7月,兩人的女兒鄒某某出生。

2019年1月10日,鄒陽與父母在彭州一社區住宅內被鄒陽岳父張志軍用剔骨刀捅傷,鄒陽與母親當場死亡,其父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10日上午10時許,張志軍及其妻姚某英在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鎮家中因鄒某某的帶養問題與鄒陽、楊某芬(鄒陽之母)、鄒某海(鄒陽之父)發生爭執。過程中,鄒陽、楊某芬為爭搶鄒某某與姚某英發生抓扯,張志軍上前封锁時被鄒某海推開。張志軍遂從家中儲物櫃內拿出一把剔骨刀指向鄒陽等人,欲制止其行為,但鄒陽、楊某芬未理會。

隨後,張志軍持刀分別向鄒陽、楊某芬胸部捅刺數刀,隨即又向鄒某海腹部捅刺一刀,致鄒陽、楊某芬當場死亡。張志軍撥打110未果,並通知其女張雲撥打120急救電話。後張志軍停留在案發現場,被警察擋獲。鄒某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次日死亡。

經鑒定,鄒陽的死亡原因為銳器刺創心臟致心臟破裂、大血管破裂及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楊某芬的死亡原因為銳器刺創致心臟破裂、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鄒某海的死亡原因為銳器刺創心臟致肝臟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張志軍作案時無精神病,對其當時的違法行為評定為有刑事責任能力。

案發後,警方給鄒陽在吉林的親屬打了電話。

“剛聽到時,我們家屬都不相信,以為是假消息,是遇到了騙子的電話。”楊女士說,案發前幾天,鄒陽剛過完他的32歲生日。

楊女士稱,此前,鄒陽與張雲感情瀕於破裂,已多次起訴離婚。“鄒陽一家在農村,對於鄒陽和張雲的婚姻,張志軍一直不太贊同,兩人是‘偷偷領證’。”

曾與鄒陽共事3年的同事張志(化名)還提到,鄒陽與張雲夫妻間感情一直不錯,鄒陽最初在武漢工作,後考慮到張雲在彭州等原因,便也到了彭州。“可能因為有了小孩以後,雙方父母之間因為一些家長里短的事,導致矛盾激化,最終感情不和。”

2017年6月,張雲待產,張志軍及姚某英從河北老家來到鄒陽家中準備幫帶孩子。同年7月,鄒陽的母親楊某芬也曾到彭州等待照顧張雲生產,但未等其生產便先行離開。7月底,鄒陽與張雲的女兒鄒某某出生,10月,鄒陽已在外獨自租房住。

楊女士瞭解到,到事發前,兩人均欲通過訴訟途徑離婚。2018年12月,法院認為二人“感情未破裂”,判决不予離婚。

爭議:改判死緩與被告人女兒的諒解書

該案一審時,法院認為,對於辯護人所提該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辯護意見,從主觀、犯罪手段及後果看,張志軍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不予採納。

對於辯護人提到本案由“家庭糾紛”引起,法院認為,張志軍並未面對我國刑法規定的不法侵害,其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此外,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無論是否系預謀犯罪,均不影響本案的定罪和量刑。張志軍雖有自首、如實供述、自願認罪等量刑情節,也不足以囙此對其從輕處罰。

2019年12月20日,一審法院判決張志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後張志軍提起上訴。

2020年7月21日,四川省高院開庭審理此案。據媒體此前報導,二審庭審中,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曾建議二審維持原判。

對於張志軍辯護人所提對其不適用死刑的意見,四川省高院認為,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死刑只適用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二審認為,在張志軍的主觀惡性方面,本案系發生在特定親屬之間,基於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搶奪孫女,張志軍勸阻無效情况下為維護自身及親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實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對衝突激化負有的直接責任,致其犯罪行為的可譴責程度降低,應當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張志軍作案後,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鄒某海被其捅傷後,沒有繼續加害;在得知他人報警後在現場等候警詧,歸案後如實供述,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後認罪、悔罪的主觀心態。

四川省高院稱,從張志軍的主觀惡性來看,“尚不屬於犯罪動機極其惡劣,犯罪目的極其卑鄙,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情形”。

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院判處張志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家屬對二審改判全然不知,二審開庭也未通知我們。”楊女士稱,一比特親屬最早於2020年12月得知改判消息,她則於今年1月底得知,後直到今年4月才拿到二審判決書。

二審的改判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不少網友認為,案件涉及三條人命,改判死緩有些“草率”。有律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觀點不一,爭議多在二審判決書中“搶孩子”導致的“激情犯罪”。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宇鵬表示,本案被害三人均已死亡,是否存在“搶孩子”,屬於被告人張志軍妻女單方面的說法,能否成立屬不確定狀態。

“即使假定這一理由成立,對孩子的親生父親與爺爺奶奶‘搶孩子’的行為進行防衛殺人的說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張宇鵬認為,一審對這一情況的認定是較為中肯的。“親屬間‘搶孩子’屬於較為常見的民事糾紛,鑒於特殊的身份關係,僅‘搶孩子’一事並不存在誰對誰錯,與案件的定罪量刑更無直接關係。不能僅以此來認定被害人一方有過錯。”

在張宇鵬看來,二審改判的理由有些牽強。

“如何解釋張志軍的主觀惡性?在已捅倒一個人之後,張志軍又對其他人用剔骨刀進行了持續的捅刺行為,說明其目的不在於防衛,而是‘捅倒一個算一個’,不管是死是傷。但就像一審判決書所寫,其捅刺的是胸部、腹部類致命部位,應該知道其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

律師認為,“張志軍最後將鄒某海捅倒後未繼續實施傷害行為,並非說明其不再殺人,而是其‘目的達到了’。”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鄭飛則表示,被判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行為人罪該處死刑;死刑不必立即執行。

“不必立即執行,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指罪該處死刑的罪犯,有自首、立功表現或有其他從寬處罰的法定條件,或被害人本身有明顯過錯等情形。”

鄭飛認為,結合判決書中所述的犯罪情節,被告人確有自首、自願認罪等法定從輕情節,且該案件由家庭矛盾激化造成,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後被告人也沒有繼續加害等,都符合上述可以改判死緩的情况,二審改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鄭飛提到,在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發佈的第三批指導性案例中,指導案例12號李飛故意殺人案與本案有一定相似性。“案件均由民間衝突引發,被告人順從歸案,如實供述,認罪態度好,雖然被害人親屬不予諒解,但還是被判處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該指導案例造成後果為一死一傷。

值得注意的是,二審判決書中,四川高院採納了張志軍辯護人所提“張志軍具有自首、自願認罪、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的辯護意見,也一度引發爭議。

據楊女士瞭解,這份諒解書出自張雲之手。

諒解書顯示:“……孩子是最可憐也是最無辜的,出生不到一年半就失去了這麼多至親。現在我帶著幼小的孩子生活艱難,勉强度日……張志軍的性命也換不回我的丈夫和公婆,鑒於事發前張志軍對孩子的悉心照顧我相信他對孩子有很深的情感……我還是很希望孩子少失去一比特親人,多得到一份呵護和關愛,慎重考慮後我選擇原諒張志軍,留給張志軍一個機會……”

“一審開庭前日,張雲曾聯繫我們親屬,希望能為張志軍出具諒解書。我們明確表示了拒絕。”楊女士說,拿到二審判決書後,家屬已就諒解書一事提出申訴。

一些法律人士表示,從法律關係上,張雲作為鄒陽的妻子,可為其出具諒解書,但其諒解書並不能代表對案件整體後果的諒解。

鄭飛指出,“應注意,一方面,張雲本身與丈夫有尖銳的衝突(已分居,且雙方都曾提出離婚);另一方面,張雲與被告人有血緣關係,取得諒解自然較為容易。另外,該諒解應當指被害一方鄒陽、楊某芬和鄒某海三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應當考慮鄒某芬、鄒某海同胞兄弟姐妹等近親屬的意願。”

等待:被害三人仍未安葬,三审已過審限?

在案件引發關注後,今年4月30日,四川省高院發佈對張志軍故意殺人案啟動審判監督程式的通報。8月20日,該案在四川綿陽開庭三审,案件選擇擇期宣判。

11月5日,楊女士在微博發文稱:本案在2021年5月6日發佈了三审決定書,按照程式今天或者明天應該宣判了,被害人家屬期待公正的宣判。消息引起社會各界關注。11月19日,楊女士稱,從代理律師侯士期處瞭解到,宣判或將延期。

鄭飛認為,儘管最新的最高法《刑事訴訟法解釋》210條第一款規定,對可能判處死刑等案件,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準予延長審理期限一次,期限為3個月。因特殊情况還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準予。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三审决定之日起3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無論從規範的效力等級還是專門規定的角度,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其審理期限最長都不得超過6個月。”鄭飛認為,本案是5月6日作出的三审决定,如有需要延長期限的情况,審理期限可以延長到6個月,截至目前沒有宣判,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除非案件中出現了不計入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情况。”

被害人家屬介紹,自案發過去已近3年,由於涉及到喪葬費與撫恤金,沒有張雲簽字便無法辦理,而張雲曾稱要等案件結束後再處理此事,鄒陽及父母的骨灰現還寄放在公主嶺市殯儀館。

“我們家屬仍然相信法律,期待法院儘快給我們一個公正的判决。”楊女士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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