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裏的床板被清潔員當廢品賣了,女子索賠17萬,廈門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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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但半個多月後,她打算把床板搬回家時,卻發現床板不見了,陳某某表示自己非常著急,這床板對於她而言,不僅僅只是名貴的木材,還非常具有紀念意義,囙此報警。經警察調取的監控顯示,木板是被保潔員搬走了。保潔員搬走床板後還特意等待了幾天,已盡到了職業經驗範圍內的注意義務,不存在過錯,對陳某某並不構成侵權,法院結合具體情況最終作出判决,保潔員及其所屬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這世上,就是存在有蠻橫不講理的人。

廈門思明區法院受理過這樣一樁案件,原告方陳某某稱,遺失的木材系名貴木材,她與丈夫結婚時,其公公送與他們二人做婚床,夫妻倆已經使用了三十年,十分有感情,2019年,其丈夫離世,在處理完丈夫的喪事後,她便把床板放置在住處的樓下過道中進行晾曬。

但半個多月後,她打算把床板搬回家時,卻發現床板不見了,陳某某表示自己非常著急,這床板對於她而言,不僅僅只是名貴的木材,還非常具有紀念意義,囙此報警。

經警察調取的監控顯示,木板是被保潔員搬走了。於是陳某某又找到保潔員,卻被告知保潔員把床板給賣掉了,陳某某十分氣憤,提出了兩個方案:一是保潔員及其所屬公司負責追回木材;二是賠償17萬元(其中包括2萬元的精神損失費)。

但木材已被多次轉手,無法再追回,可面對17萬元的賠償數額,保潔員及其所屬公司也覺得很委屈,保潔員每天都要負責過道的衛生問題,如果清理得不及時,還要面臨被居民投訴、被公司罰款的情况。

過道中出現床板時,保潔員也很疑惑,以為是居民沒有及時搬走,的確會有部分居民會把閒置物品放在過道,但放置的時間通常不長,所以保潔員並沒有急於清理,而上面也沒有任何標記物表明床板是屬於哪戶人家的,囙此保潔員並不清楚該床板是屬於誰的,無法通知。

半個月後,保潔員發現過道的床板還沒有被搬走,保潔員覺得床板一直放置在這也不是個事,認為該床板已經被丟棄,於是搬走。不過保潔員為了保險起見,如果床板的主人發現床板不見了,從而找過來,自己也是有理可說,便把床板先放在了大件垃圾中轉站,如此等了四、五天。

保潔員見沒有失主找上門,便肯定床板是被丟棄了,這才把床板給賣掉了。

那麼保潔員對陳某某構成侵權嗎?

陳某某表示床板是屬於她的,她將床板放置在樓下過道進行晾曬,然而此處過道屬於公共區域,也不是居民慣常存放雜物的場所,保潔員負責這塊地方的保潔,是在履行她的職責,而陳某某將床板放置在公共區域長達半個月,一無圍擋二無標識,使得保潔員無法分辨該物系“有主物”。

保潔員搬走床板後還特意等待了幾天,已盡到了職業經驗範圍內的注意義務,不存在過錯,對陳某某並不構成侵權,法院結合具體情況最終作出判决,保潔員及其所屬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這裡有個重點,即“有主物”,有主物指的是有確定的所有人的物,如果保潔員清楚過道中的床板是屬於陳某某的,是在未通知陳某某的情况下將其搬走並賣掉,則有可能構成侵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陳某某將床板放置在過道半個月,並沒有做任何的標識以及圍欄表明私有,不做處理,使得保潔員認為是無主物,而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占原則取得所有權。

保潔員將過道垃圾清理是在她的職責範圍內,其行為不存在有過錯或過失,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本案中,陳某某將床板放置在公共區域半個月,並沒有做任何處理,使得他人認為該物系無主物,然後將該物賣掉,原因是在陳某某。

如果硬要說構成侵權,便是陳某某的行為存在有過錯,與床板被賣掉的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係。

陳某某稱該物名貴,對其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那麼陳某某更應當注意,進行晾曬的時間不宜過長,或者對床板做一定的處理,告知他人該物是有主物,另外,陳某某將床板放置在公共區域,也需取得其他居民的同意。

但陳某某顯然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甚至給他人造成了困擾,囙此其訴訟請求並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會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分析,確定被告方是否存在過錯,既然被告方不存在過錯,那麼也不應當要求其承擔不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

标签: 廈門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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