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法拍房,物業拒絕為“有證業主”辦理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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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買房子對於大多數人來說都是比較高興的事情,不過這高興之餘也會有煩惱,遼寧的的楊某就遇到了這樣的事情,他從典當行手中購買了一套法拍房,房產證都到手了,物業認為他獲得房子的途徑不合法,不是社區業主,囙此不予配合辦理入住手續。因協商不成,楊某將光大物業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光大物業立即旅行物業服務職責,為楊某辦理正常入住相關手續,並承擔本次訴訟費用。

導讀

買房子對於大多數人來說都是比較高興的事情,不過這高興之餘也會有煩惱,遼寧的的楊某就遇到了這樣的事情,他從典當行手中購買了一套法拍房,房產證都到手了,物業認為他獲得房子的途徑不合法,不是社區業主,囙此不予配合辦理入住手續。

近日,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關於原告楊某與被告朝陽光大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判決書顯示

楊某庭上訴稱,2020年10月,楊某從朝陽瑞泰典當有限公司購買了位於位於光大領事館社區樓房一處,並取得該處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楊某到社區物業管理處光大物辦理入住手續時,光大物業拒絕為楊某提供辦理入住手續等相關物業服務。楊某認為,光大物業作為區域性的公共服務公司,在沒有合法理由的前提下,無權拒絕提供物業服務。

因協商不成,楊某將光大物業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光大物業立即旅行物業服務職責,為楊某辦理正常入住相關手續,並承擔本次訴訟費用。

有房產證為何被光大物業判定為非本社區業主?對此,光大物業辯稱,楊某所購買的房屋系法拍房,按照法律規定,法拍房應由買受人承擔有關的稅費、物業費、取暖費等。

由於楊某從案外人瑞泰公司購買,該公司並非按法院的拍賣告知履行相應的承擔稅費的義務和責任,雖然原告取得了不動產權證,但該獲得的過程及手續並不合法。同時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6條,楊某並非涉案房屋的實際合法所有權人,即不是該社區實際業主,其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事實如下:朝陽瑞泰典當有限公司通過法院拍賣取得涉案房屋,2020年10月,原告楊某從朝陽瑞泰典當有限公司購買了上述房屋;2020年11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朝陽市雙塔區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為涉案房屋出具稅收完稅證明;2021年1月18日,朝陽瑞泰典當有限公司為原告楊某開具不動產商品房銷售發票;2021年1月21日,原告楊某取得了位於朝陽市雙塔區房屋的不動產權證。

原告楊某針對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不動產權證書、增值稅發票等證據予以證明,被告光大物業針對其辯解意見向本院提交了拍賣公告、收款收據、典當契约、抵押清單予以證明。根據原、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證據和原、被告當庭陳述,本院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

朝陽瑞泰典當有限公司通過法院拍賣取得涉案房屋,原告楊某在案外人朝陽瑞泰典當有限公司處購買了涉案房屋,且已經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權,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的權利,而交付房屋鑰匙、單元門鑰匙及協助辦理入住手續的義務應由出賣人承擔,原告楊某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光大物業有交付房屋鑰匙及單元門鑰匙的義務。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朝陽光大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交付房屋鑰匙及單元門鑰匙,並辦理入住手續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最後,一審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

來源:法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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