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語東山窈窕娘,好將幽夢惱襄王。禪心已作沾泥絮,不逐春風上下狂。”是蘇軾對好友道潜的考驗。相傳蘇軾在與道潜遊宴時,曾在席間招來一群身姿曼妙,笑靨如花的歌女,讓她們對道潜暗送秋波,時而動動肌膚之親,時而耍耍言語之俏,不停地撩撥他。
但道潜不為所動,寫了下開頭這首詩,用咱們現在通俗點的話來說,就是你們去勾引襄王那樣的多情男子吧,別在我這裡浪費時間了。美色環繞,他還能堅守道心,讓蘇軾也不由敬佩。但不是人人都能做到像道潜這樣固守本心,2021年江蘇的張某就因為“撿屍”把自己送進了監獄。
2021年6月7日晚11點多,51歲的張某從工廠返回家中,他常年獨居,加班回來後只想快點躺床上睡覺。走到樓梯口的時候,他差點被絆倒,低頭一看,地上躺著一個女孩子。他被嚇了一跳,把手凑近去,發現還有呼吸,才松了一口氣。
他聞到對方滿身酒氣,估計是喝醉了。本來跨過去不准備管了,但是想著一個女孩子躺在樓道裏也不太安全,他從女孩身上找到了她的手機,但他不太會操作,沒有密碼,也沒法聯系她的家人或朋友。
隨後又使勁拍了拍這個女孩的臉,喊道:“醒醒,回家去睡!”但女孩沒什麼答應,顯然已經在酒精的作用下,進入了深度睡眠。其實這時候張某可以報警來請求幫助,但他沒有想到這一點。
他本來是一番善心將這個女孩帶到了自己家。一開始他也沒有不軌之心,因為加班到深夜,本身十分疲憊,二是女孩身上酒氣太重了,逼退了他的一絲邪念。他將女孩扔到沙發上後,就洗漱睡覺了。
但到了淩晨四點左右,他起夜上完廁所,看到沙發上的妝容精緻,身材飽滿的女孩,開始生出邪念,在朦朧的夜色裏,欲望開始作妖,他慢慢靠近女孩,試探性的喊了兩聲,發現沒有反應後,就色心大起,忘記了自己的本心。
也許是想著女孩睡著了不會知道,他猶豫了片刻,最後欲望壓倒了理智,他淪陷在情欲之中,對女孩行了不軌之事。早上6點鐘左右,這個女孩,也就是謝某,頭痛欲裂,腦子還沒完全清醒,就發現自己身處一個陌生的環境。
隨後她發現自己身無寸縷,旁邊還躺著一個赤身裸體的男人,嚇得尖叫起來。這時她才完全清醒過來,發現自己渾身酸痛,身體有被侵犯的異樣。而此時張某也被她的聲音驚醒,一時間不知道該說什麼。
謝女士看到他醒了驚慌失措,連忙收拾起自己的衣服離開。直到跑回家,謝女士才從恐懼中脫離出來,她抱著頭後悔不已,如果昨天自己不喝那麼多,如果不逞强,直接讓朋友送上樓,這一切都不會發生。
但她覺得最可恨的還是張某,於是趕緊報了警。在謝女士離開後,張某也有點慌,但他又覺得謝女士自己倒在樓梯口,他好心好意將她帶回家,雖然沒控制住欲望,但並沒有威脅強迫,應該沒有犯法。
可見張某的法律意識並不强,他學歷不高,早早出來打工,接觸的法律知識也不多。但他的這種認知顯然是錯誤的,他的行為已經涉嫌QJ罪。強姦罪,是違背被害人的意願,採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其中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是只從表面上看婦女有無反抗、拒絕的表示,還要考慮婦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於反抗等情况。像謝女士這種情況,她因醉酒處於無意識狀態,被張某趁機侵犯,但謝女士並不是自願,而是屬於不知反抗的情况。
囙此張某的行為是違背了謝女士的意志的,已經可以構成QJ罪。張某一直惴惴不安,他還是怕謝女士會告自己,於是打電話給一個比較懂法的朋友,以求安心。朋友聽了他的情况後,讓他趕緊去自首,他的行為已經犯法了。
6月8日下午,張某到警察局投案自首,將事情原原本本的告訴了警方,希望能少判點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張某沒有涉及加重情節,沒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量刑會在3~10年內。且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雖然張某不屬於情節較輕的,但他主動投案,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他能取得受害人的諒解,還可以進一步減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减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减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强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本案因涉及隱私,沒有公開審理,但相信法律一定會給出公正的判决。張某最開始是抱著善心幫助謝女士,如果他能堅守本心,就不會將自己送進監獄。人這一生面臨的誘惑很多,不改初心,方得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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