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遺贈案:丈夫立遺囑將財產給情人,妻子反對,法院怎麼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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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結婚之後最怕的就是“半路殺出個程咬金”,導致“煮了半輩子的鴨子”不翼而飛,蔣女士就很不幸遇到了這麼個大無言事件——她的老公黃先生去世之前,立下遺囑把財產留給了第三者,你猜法院怎麼判的?此外,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結婚之後最怕的就是“半路殺出個程咬金”,導致“煮了半輩子的鴨子”不翼而飛,蔣女士就很不幸遇到了這麼個大無言事件——她的老公黃先生去世之前,立下遺囑把財產留給了第三者,你猜法院怎麼判的?

蔣女士和黃先生於1990年結婚,婚後生活其實還挺幸福的,但很長一段時間之後,蔣女士依然沒有懷孕,這個小家頂著外界異樣的眼光,慢慢就不能和諧相處了,但要說到感情破裂的地步那也沒有。

後來蔣女士和黃先生收養了一個孩子,有了孩子在中間作為緩衝和紐帶,家庭總算又像一個家庭了,至少在蔣女士看來,只要感情沒問題,孩子不是親生的,那也沒關係。

可黃先生不這麼想,黃先生還是覺得膈應,還是想要一個屬於自己的兒子,就起了出軌的心思,1994年黃先生和張女士交往,這件事蔣女士在1996年知道了,她精神倍感崩潰,屢次勸阻,但完全無用。

此後黃先生和張女士就公開同居了起來,兩人依靠黃先生的退休薪水和獎金過活,然而也是很奇怪,黃先生就是沒有和蔣女士離婚,2001年黃先生病了,蔣女士還一直在醫院照顧他。

不過他們的感情肯定是已經被消磨個精光了,儘管蔣女士一直在照顧生病的他,但4月20日蔣先生公證過的遺囑上赫然寫著:

我决定,將依法所得的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恤金和賣瀘州市江陽區一套住房售價的一半(即4萬元),以及手機一部遺留給我的朋友張XX一人所有。我去世後骨灰盒由張XX負責安葬。

除了一本結婚證令兩人有點牽扯之外,蔣女士的老公早就不是她的老公了,老公的財產也和自己沒有半點關係了,甚至連骨灰都不能過自己的手了,這是何等的悲哀!

而且黃先生一去世,第三者張女士就找上了門,要求蔣女士按照遺囑將財產和骨灰盒給她,蔣女士怎麼可能願意?她一口就回絕了張女士的所求,隨後張女士去法院起訴。

這個案子在當時得到了巨大的關注,現在的討論度依然很高,因為它牽扯到個人的遺囑自由(遺贈法律關係)和對合法婚姻家庭保護(侵害配偶權),為什麼會和這兩個有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之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定的,按照協定辦理。

也就是說遺囑和遺贈扶養協定優先於法定繼承,黃先生的遺囑是他自願留下的、意思也是認真的,還經過了公證,是完全沒有沒問題的,應當按照他的遺囑進行繼承。

此外,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就是說每個人都有權利把自己的財產以遺囑的管道贈送給“任何人”。

不過黃先生遺囑內容所強調的“朋友關係”,還有趙女士在上訴時說的“朋友關係”,都是對兩人的實際情況進行了隱瞞的,前面說了,這兩人其實保持了非常長一段時間的非法同居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所以黃先生是基於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違反法律的基礎上定下的這個遺囑,趙女士也是通過這段不正常的關係獲得的遺囑繼承關係。

最重要的是,遺囑寫下時郝女士還一心一意照顧著因為肝癌晚期住院的黃先生,卻得到了黃先生這樣的對待,不僅僅只是合法權利被侵害了,事實上也對蔣女士造成了精神上的傷害……

黃先生遺囑內容本身也是有問題的,首先是撫恤金不能遺贈,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黃先生所說的住房補貼金、公積金和住房售價的4萬元,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此外,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即:對於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置權,黃先生不可以在沒有和郝女士商量的情况下自行處置,即使和郝女士商量處理時,也理應將共同財產分出一般給郝女士,剩下的才是他的遺產,遺產分割時,也應當將郝女士的個人財產排除。

所以到底是判黃先生的遺囑有效,讓第三者獲得財產,還是否定黃先生的遺囑,讓原配不委屈?2001年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此案,認定黃先生的遺贈行為無效,駁回了張女士的請求。

但是這個判決贏得了許多人讚賞的同時,也得到了很多人的質疑,他們認為繼承權為財產權,財產權建立在所有權的基礎上,所有人對財產享有佔有、處分等神聖的權利,此判决是沒有依據地剝奪了黃先生和張女士的財產權,因為《婚姻法》《繼承法》,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受遺贈人的道德水準都沒有強制性的規定……

那麼你怎麼看?其實不管怎麼看,這都意味著法律還有很多進步的空間,平衡第三者和原配之間的財產問題,屬於任重道遠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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