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長沙:窨井蓋凹陷,一市民騎行受傷,將三組織訴至法院,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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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窨井蓋,城市道路中必不可少,若管理不當,也可能存在安全隱患。長沙範某某在騎共亯單車時,因窨井蓋下陷,導致摔傷,不僅支付了高額醫療費,還被評定為軀體十級傷殘,精神九級傷殘。鈞正公司系涉案助力車所有者,在設計及效能方面存在瑕疵,間接導致範某某受傷,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遂將上述三組織及公司告上法庭。天心區市政中心、長沙電信公司不服一審判決,訴至法院。

窨井蓋,城市道路中必不可少,若管理不當,也可能存在安全隱患。

長沙範某某在騎共亯單車時,因窨井蓋下陷,導致摔傷,不僅支付了高額醫療費,還被評定為軀體十級傷殘,精神九級傷殘。這起嚴重的“脚下事故”誰來擔責?法院判了!

案情回顧

2019年11月29日,範某某駕駛哈羅電動助力車途徑長沙市天心區芙蓉中路腦科醫院旁北往南輔道內時,因窨井蓋內陷、下沉,助力車失控後與路肩相撞,範某某頭部受重創,後被送入湖南省第二人民醫院搶救。範某某花費了十多萬元的高額醫療費,被評定為軀體十級傷殘,精神九級傷殘。

範某某認為,長沙市天心區市政設施維護中心(以下簡稱天心區市政中心)、長沙市天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天心區城管局)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以下簡稱長沙電信公司)系涉案窨井蓋的管理、使用部門,由於上述部門未盡到管理職責,造成路面危險,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鈞正公司系涉案助力車所有者,在設計及效能方面存在瑕疵,間接導致範某某受傷,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遂將上述三組織及公司告上法庭。

案發現場

天心區市政中心辯稱,標有“污”字的窨井蓋系多年前的舊窨井蓋,與本組織現時所用的四防帶有“市政”字樣的窨井蓋不一樣。涉案窨井蓋下鋪設的是長沙電信公司的電纜,窨井蓋的日常維護應由長沙電信公司負責。天心區市政中心非涉案窨井蓋所有權人和管理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長沙電信公司辯稱,長沙電信公司管理的為帶有長沙電信公司標識和通信標識的窨井蓋,涉案窨井蓋為帶“污”字的窨井蓋,天心區市政中心對涉案窨井蓋負有管理義務。且該涉案窨井蓋低於路面,是因為道路提質改造加蓋柏油路面導致。範某某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

鈞正公司辯稱,鈞正公司提供的自行車無品質問題,範某某駕駛科技不熟練或者駕駛時注意力不集中導致事故發生。

天心區城管局辯稱,天心區城管局不是涉案窨井蓋和自行車的所有人,不應承擔責任。

天心區法院一審認為

天心區市政中心作為窨井蓋的管理者,長沙電信公司作為窨井的使用者,未盡到管理者的管理義務,判决天心區市政中心對範某某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長沙電信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範某某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自擔30%的責任。鈞正公司、天心區城管局不承擔責任。

天心區市政中心、長沙電信公司不服一審判決,訴至法院。

本案的爭議焦點:誰是窨井蓋的管理人?天心區市政中心、長沙電信公司是否存在過錯?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關於本案的責任主體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事發路段的窨井裏為長沙電信公司鋪設的電纜,按照“誰所有,誰負責”的原則,長沙電信公司作為窨井設施的權屬組織,是窨井的管理人。標有“污”字的窨井蓋雖與實際用途不符,但窨井作為一個整體,窨井蓋也為窨井的組成部分,故窨井包括窨井蓋在內的管理人均為長沙電信公司。長沙電信公司作為管理人應對該窨井進行日常的維護與管理,但因其疏於管理,窨井蓋低於路面,並導致範某某在行駛至該處時摔傷,故其應對範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天心區市政中心二審提交的證據,天心區市政中心已於2017年對屬於市政管理範圍內的窨井設施進行了集中整改和施工,對原有的排污、排水等舊窨井蓋集中替換。但天心區市政中心卻既未按照上級要求將涉案標有“污”字的舊窨井蓋換成新型“球墨鑄鐵可調式五防檢查井蓋”,也未因權屬不符通知長沙電信公司更換窨井蓋。天心區市政中心對自身所有的窨井蓋管理不嚴,導致長沙電信公司錯拿、錯用市政中心管理的窨井蓋。

天心區市政中心《事業單比特人證書》上登記的宗旨及業務範圍包括:負責城市道路設施維護管理、都市給水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該帶“污”字樣窨井蓋低於路面是由於所屬道路提質加蓋柏油路面導致,在窨井蓋鋪設在前的情况下,長沙電信公司未接到該路面整改組織要求整改窨井蓋設施的通知,天心區市政中心作為負責城市道路設施維護管理的組織,未履行通知義務,存在過錯。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鈞正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無證據證明助力車存在安全隱患,無法認定範某某的受傷與車輛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囙此,鈞正公司不應承擔責任。範某某在駕駛助力車的過程中應當注意自身的安全與周邊的環境,其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一審法院酌情認定其自行承擔30%的責任並無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够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天心區市政中心、長沙電信公司不存在共同侵權,長沙中院酌情長沙電信公司、天心區市政中心對範某某的損失各承擔35%的賠償責任。天心區法院認定天心區市政中心是窨井蓋的管理者不當,長沙中院二審予以糾正,涉案窨井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均為長沙電信公司,二審判决維持了一審法院認定的責任主體及責任比例,但對長沙電信公司、天心區市政中心連帶承擔70%的責任改判為按份各承擔35%的責任。

來源:湖南高院微信公眾號

編輯: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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