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等事項的通知》,退休人員過渡性養老金按係數法計發,不再按視同繳費帳戶法計發。
具體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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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
退休人員過渡性養老金按係數法計發
不再按視同繳費帳戶法計發: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保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算:
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退休時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998年6月前實際繳費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以前的平均繳費指數=(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實際繳費指數平均值×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實際繳費年限)
其中,沒有1993年底前視同繳費年限但有1993年底前實際繳費的參保人,其1993年底前的實際繳費年限納入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的年限,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按照附表執行。
1998年7月1日以後參保,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算:
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退休時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2%
視同繳費指數確定辦法
(一)具有1993年底前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以及沒有1993年底前視同繳費年限但有1993年底前實際繳費的參保人,
本人視同繳費指數的確定按現行規定執行,具體標準見附表。
(二)1994年1月後由外省進入我省且具有視同繳費權益的參保人,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按以下辦法確定:
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本人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年度轉出地所在省城鎮非私營組織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相同年度廣東省城鎮非私營組織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粵府〔1993〕83號)實施後原在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編制內工作人員(不含按國家規定應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經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2014年9月30日前因調動、改制、經準予辭職及辭退後參加我省企業養老保險的,以及安置到我省的退役軍人,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按以下辦法確定:
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本人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年度原組織所在地級以上市城鎮非私營組織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相同年度廣東省城鎮非私營組織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安置到我省的退役軍人本人視同繳費指數的,公式中“本人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年度原組織所在地級以上市城鎮非私營組織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安置所在的地級以上市標準確定。
本條第(二)(三)款中經由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原人事、勞動部門)準予調動或改制,到企業工作的參保人
在我省參保後視同繳費指數計算值低於在我省首次參保地所在地級以上市標準的,按在我省首次參保地所在地級以上市標準確定。
5年時間逐年過渡到全額發放
為實現待遇水准平穩過渡,對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高於按視同繳費帳戶法計算的部分,用5年時間逐年過渡到全額發放:
第一年(2021年)發放30%
第二年(2022年)發放50%
第三年(2023年)發放70%
第四年(2024年)發放90%
第五年(2025年)及以後發放100%
2020年12月31日前視同繳費帳戶按全省城鎮非私營組織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計息,2021年至2025年按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增長率計息。
有關群體視同繳費年限稽核規則
主要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所涉群體的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間點作了明確:
一是時間點延後的情形。
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貫徹粵府〔1993〕83號文延遲實施時間的,從1994年1月至所在地貫徹粵府〔1993〕83號文的實施時間的上月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二是涉及跨省流動的情形。
1994年1月後由外省進入我省且具有視同繳費權益的參保人,其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間,按轉出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是涉及跨制度流動的情形。
2014年10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改革,改革後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參保的人員養老保險關係接續辦法,國家已出臺政策明確。對於2014年9月底前,在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編制內工作人員(不含按國家規定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合同制工人),因調動、改制、經準予辭職及辭退後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1993年底前
全省各地“視同繳費指數”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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