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等養老保險問題都有了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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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爭議指導意見》正式印發,針對在執行過程中仍未能正確理解適用的規定作進一步明確,其中不少有關養老保險的問題,一起來看看最新的規定吧!

近日,《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爭議指導意見》正式印發,針對在執行過程中仍未能正確理解適用的規定作進一步明確,其中不少有關養老保險的問題,一起來看看最新的規定吧!

一、知青等人群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有關問題

1、針對部分社保經辦機構對合同制職工的原知青經歷不予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問題,明確了經縣以上勞動、人事部門準予招錄用為勞動合同制職工,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視同繳費年限認定。

2、明確了參保人在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不影響其在企業期間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3、臨時工在本企業轉為合同制職工的,其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臨時工養老保險辦法》前的臨時工工作年限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二、養老保險轉移案件視同繳費年限有關問題

1、外省轉入的合同制職工不宜適用外省規定認定其合同制工人工作年限為視同繳費年限。

2、針對部分參保人如僅按廣東省規定認定,則導致在外省的部分年限無法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情况,明確了應當結合外省政策規定,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至外省實施個人帳戶制度前月。

3、辦理了外省轉移接續手續且提供了繳費時間記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對未辦理轉移接續手續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其按照規定提供繳費時間記錄。

4、外省企業職工在外省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前參加工作,實施個人繳費制度後進入我省工作的,經辦機構將對其在外省符合視同繳費年限規定的連續工齡,依法做出視同繳費年限稽核結論,對是否辦理跨省轉移接續程式不再作要求。

5、在省內多地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可直接向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核發養老保險待遇,無需先行辦理養老保險關係省內轉移接續手續。

三、撫恤金等養老保險待遇問題

1、明確了不能在多地領取一份以上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死亡待遇。

2、明確了出生證明是出生時間認定的首要證據效力,有出生證明的,以出生證明為准;沒有出生證明的,按照相關規定認定。

3、部分同時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在從其從繼續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中抵扣重複領取的待遇時,按照一定比例逐月進行抵扣,相關比例考慮預留參保人及其所供養直系親屬必須的生活費用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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