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昏禮》上載:“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皆主人筵幾於廟,而拜迎於門外,入,揖讓而昇,聽命於廟,所以敬慎重正昏禮也。”
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但新中國成立之後,這種“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婚嫁習俗逐漸被廢止,但彩禮在民間依然頑強存活著,一度成為結婚環節中最受爭議的一個項目。
“天價彩禮”更是讓很多人苦不堪言,福清這對小情侶,也因為彩禮的事,鬧得雞飛狗跳。小娟和白某都是早早就出社會謀生的,談了幾年戀愛,也分分合合好幾次,終於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
兩人的家裡都不富裕,小娟的父母也沒有提過高的要求,彩禮五萬就夠了,為了表示自己的誠意,白某先給小娟轉了一萬彩禮。但沒想到這一萬塊錢成了兩人鬧翻的導火索。
小娟和白某都在福清市打工。小娟是一個外賣員,掙得不多。她對這份工作早就不滿意了,但自己沒有學歷,能力也一般,想不到還能幹什麼。送外賣的電動車是男友白某的父親買給她的,還掛著她爸的名字,她覺得男友一家挺防著她的,囙此對白某也多有抱怨。
但生活還是磕磕絆絆地過著,雖然偶有衝突,總體來說白某對小娟還是很好的,知道小娟辛苦,除了做飯基本的家務活他都包了。他是開計程車的,家裡比小娟家的情况稍微好點,每個月能掙得比小娟多一半,囙此在外租房的一應開銷都是他出。
兩人之間最大的衝突就是花錢的價值觀,白某認為他們的條件一般,沒必要樣樣都買好的,再怎麼精緻,日子是要過給自己看的,所以對小娟大手大脚的花錢總免不了埋怨。而小娟覺得白某對生活沒一點追求,也沒有什麼上進心。雖然每月能賺7000左右,但薪水並不穩定,還閑著沒事就是打遊戲,沒想過未來。
喜歡是乍見之歡,愛是久處不厭,一起生活久了,衝突多了,愛也就被慢慢消磨了。而此時又發生了一件讓白某極難接受的事情,那就是小娟懷孕了,但又强行把孩子打掉了。按理說,兩人還沒結婚,未婚先孕確實不是件好事,小娟的做法無可厚非。
但彩禮訂金都給了,兩人的事也算定了,懷了就結婚唄。可是小娟不想結婚,她覺得白某一家就是想用孩子來綁住她,兩人一直有做避孕措施,她也提過現在還不想懷孕生子,所以懷孕肯定是白某故意為之。
那麼白某為什麼要這麼做呢?三個字:不甘心。小娟是一個不滿足於現狀的人,也是個“精緻窮”,看身邊的朋友都說“刷單”賺錢,心裡癢癢,也投了一筆錢,一開始確實得了好處,但這本就個騙局,就像賭徒一樣越到後面就越控制不住,囙此虧了七八千,還是白某給她填上了空缺。
而後,她有琢磨著開網店,但她自己又沒什麼積蓄,只能求助於白某,白某給她墊了一筆錢,後來生意好的時候她也能賺個9000多,比白某的薪水高,也就越發看不上白某了,經常說他沒出息。
但那是生意好的時候,生意不好的時候,白某還要給她還一兩萬的賬,有一次還是白某父親給她還的,白某就希望她踏實點,不要總做發大財的夢。他知道小娟越來越不滿足,自己在她身上投入了這麼多時間金錢,不結婚他啥也落不著,於是設計讓她懷孕,早點結婚,以除後患。
最後小娟還是狠心把孩子流掉了,兩人的衝突也一觸即發,白某的父母對小娟的舉動十分不滿,讓小娟把彩禮錢和之前借給她的錢都還回來,那輛電動車也要收回來。
小娟不答應,她認為自己付出了青春,懷孕也不是她想要的,那些錢只能算作補償她的,最後雙方鬧得不愉快,小娟直接將白某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侵犯了她的人身權利,要求他賠償自己的損失。
根據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就白某的做法來看,在未經小娟的同意下,故意讓她懷孕,確實侵犯了她的人身權利,更何况兩人還沒結婚,未婚先孕是違背社會道德,不被提倡的。
基於這一點,白某的確要做出賠償。但小娟的所作所為就完全沒錯嗎?其實白某一樣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要回自己給的“彩禮”訂金和為她支付的欠款。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白某和小娟未曾結婚登記,在給那一萬錢時,白某也注明了是彩禮,囙此小娟應當歸還。至於白某為了支持小娟的事業給她的錢,如果沒有明確注明是借給她的,或是沒有欠條等合法證據,會被視為戀愛期間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這種一般是要不回的。
但白某的父親給小娟的轉帳,只要保留了相應的證據,證明這筆錢是借給小娟的,那麼這就屬於借貸了,小娟是必須要還的。至於電動車,本就是白某父親買的,也是在白某父親的名下,小娟沒有權利拿走。
白某和小娟各有各的心思,即便結婚了,生活也是一地雞毛。所以現在大部分年輕人的擇偶標準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三觀合”,無論是追求平淡,還是追求名利,只有相互理解,才是自己要找的那個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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