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拆遷人員毆打後連殺兩人,能算正當防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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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湖北武漢某舊城改建徵收項目所引發的殺人血案日前被媒體曝出:被拆遷人舒某某在其房屋疑似遭拆遷方違法強制拆除,且頻繁遭受逼簽騷擾直至人身威脅的情况下喪失了理智,持刀捅死拆遷方兩名工作人員,釀成了悲劇。現時,舒某某被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起了公訴,其房屋遭拆除的案件也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衛?

湖北武漢某舊城改建徵收項目所引發的殺人血案日前被媒體曝出:被拆遷人舒某某在其房屋疑似遭拆遷方違法強制拆除,且頻繁遭受逼簽騷擾直至人身威脅的情况下喪失了理智,持刀捅死拆遷方兩名工作人員,釀成了悲劇。現時,舒某某被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起了公訴,其房屋遭拆除的案件也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那麼,被拆遷人的行為法律上究竟該如何評估?本案又帶給了拆遷雙方以怎樣的深刻教訓呢?

【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衛?訴諸暴力絕不可取!】

從“新黃河”的詳細採訪報導中我們不難看出,本案中被拆遷人舒某某的行為絕非正當防衛,甚至連防衛行為都未必能够得上。面對違法的拆遷行為選擇訴諸暴力,後果將是極其嚴重的。

從報導中舒某某妻子的陳述來看,案發當天拆遷方一行人出現在拆遷地附近,雙方因舒某某持手機拍照、錄影的行為爆發肢體衝突。

舒某某在被搶奪手機、用磚塊毆打後“返回鐵皮屋拿了一把水果刀出來”,其後將仍滯留在場的拆遷方吳某當場捅死。

在這一場景中,關鍵在於吳某等人對舒某某的人身侵害行為是否仍處於持續狀態。如果經調查認定自舒某某返回鐵皮屋時起前期的肢體衝突已經結束,那麼舒某某的持刀捅刺行為就不符合法定的“防衛時間”要求,屬於事後防衛,其行為就難以構成防衛行為。

當然,若最終根據證據認定舒某某“持刀”時仍處在遭受人身侵害的過程之中,那麼舒某某的行為可能構成防衛過當,但其仍涉嫌故意殺人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無論如何,舒某某持刀捅刺的行為都明顯超過了防衛的必要限度。

而在此後拆遷方人員逃離現場的情况下,舒某某繼續持刀來到相距幾百米遠的拆遷方辦公地點內,將一比特女會計當場捅死。這一行為系對與暴力衝突無關人員的故意殺人,這點不存在任何疑問。

本案確系因強制拆除房屋糾紛所引發的刑事案件,但顯然舒某某在重壓之下完全喪失了理智,其捅死捅傷4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和極强的社會危害性,必須為其行為承擔沉重的法律後果。

或許,報導中被拆遷人舒某某兒子的陳述最能反映此事件的事實:“我父親欠了兩條人命,這是事實,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我們會承擔。但是,案件發生畢竟有客觀原因,他也是在那種情形之下,一時激憤才犯了罪,希望法院能够考慮這一點,依法公正審理此案,酌情考慮輕判。”

【悲劇帶來的教訓:徵收改造必須規範進行】

從報導中看,涉案片區的舊城改建徵收項目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違法逼簽現象猖獗,對被拆遷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了持續性的威脅和損害;二是補償落實嚴重不及時、不到位,嚴重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原則性規定。

關於斷水斷電、垃圾堵門、打砸門窗等逼簽行為,被拆遷人要做到留人守房,及時進行拍照錄影取證並報警求助。若逼簽行為持續惡化無任何收斂勢頭,公安機關的調查也毫無進展,被拆遷人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通過向區縣政府進行舉報、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追究違法逼簽幕後主使的法律責任,爭取遏制其囂張氣焰。

而在本案所涉項目中,補償安置爭議才是問題的實質。“剛性需求安置房的住戶偏多,但房源僅270套,其中200套還是離徵收片區較遠的安置期房”,這是涉案項目的房屋徵收實施組織所認可的事實。同時,涉案項目的房屋徵收决定也曾遭法院判決確認違法,責令採取補救措施的事項正是補償方案中關於產權調換房屋的部分。

安置房源量不足,缺成屋都是期房,補償款遲遲不能拿到手……這些問題的逐一暴露使得徵收行為顯然不符合“先補償,後搬遷”的法定原則,難以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生活條件。徵收方的過錯可謂是擢髮難數。

我們不妨看一下北京市正在徵求意見中的《關於統籌規範住宅房屋征收中安置房管理工作的通知》,這當中對房屋徵收拆遷中的安置房可是提出了若干明確要求的:

1.各區政府徵收住宅房屋,提供的安置房一般應為具備入住條件的成屋;

2.住宅房屋徵收中,確需使用在建、待建安置房源安置時,外遷安置的應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回遷安置的安置房應建設規劃穩定;

3.各區房屋徵收實施組織組織簽訂補償安置協定前,在建、待建安置房源規劃建設進度應符合選房條件,明確地址、樓號、單元號、門牌號、戶型、面積等房源資訊和竣工日期。

從報導中透露出的種種迹象上看,涉案舊城改建徵收項目最大的問題就在於沒有做到嚴格依法“規範”征拆,而是不惜採取涉嫌違法的管道意圖强行推進,這正是引發暴力衝突的最根本原因!

事已至此,被拆遷人只能堅強地選擇向前看。在明律師建議房屋遭強制拆除的被拆遷人不要單純依賴於警方的立案偵查,而是要收集證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必要時申請行政賠償。

已簽訂補償協定又遲遲拿不到補償款的則可以憑藉協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徵收方履行協議約定的補償款,並支付遲延履行所產生的利息損失。

而所涉項目的徵收方也的確應當深刻反思和檢討,積極主動地站出來解决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落實困難問題,以實際行動維護政府的公信力,不要再讓被拆遷人去諮詢拆遷公司了!

只是,在明律師必須在最後不得不又一次面向廣大被徵收人大聲疾呼:遇到拆遷補償糾紛,不可訴諸暴力,萬萬不可訴諸暴力啊!舒某某一案殷鑒不遠,大家一定要深刻汲取教訓,嚴格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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