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6名網紅“雙十一”線上帶貨,商家卻拒付服務費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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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尾款已付清,“吃土”第一名。盤點這個“雙十一”你被“薇婭”“李佳琦”們“種草”了哪些好物?為了備戰“雙十一”,寧波某傳媒公司曾與上海某餐飲公司簽訂了一份《網紅線上商推合同》,約定由傳媒公司旗下指定的6名“網紅”在其各自的微博帳號上對餐飲公司的內容進行推廣和文宣,餐飲公司需為此支付網紅基礎服務費及微博操作費共計38.1萬餘元。最終上海浦東法院判決,餐飲公司支付剩餘服務費及相應違約金。

尾款已付清,“吃土”第一名。盤點這個“雙十一”你被“薇婭”“李佳琦”們“種草”了哪些好物?

隨著網路直播與電商的深度融合,“網紅帶貨”“種草行銷”等漸漸成為商家們較為熱衷的推廣管道。然而,卻也有商家因為一份線上商業推廣契约而成了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就曾審理過這樣一起服務合同糾紛。

為了備戰“雙十一”,寧波某傳媒公司曾與上海某餐飲公司簽訂了一份《網紅線上商推合同》,約定由傳媒公司旗下指定的6名“網紅”在其各自的微博帳號上對餐飲公司的內容進行推廣和文宣,餐飲公司需為此支付網紅基礎服務費及微博操作費共計38.1萬餘元。

然而,活動結束後,餐飲公司卻僅支付了15.2萬餘元,傳媒公司多次發函催款,但餐飲公司卻在回復函中明確表示將不再支付剩餘未付款項,傳媒公司無奈起訴至上海浦東法院。

傳媒公司訴稱,雙方簽訂的契约合法有效,權利義務明確,其已就商推服務履行完畢,餐飲公司也理應遵照合同約定支付剩餘服務費22.8萬餘元及相應違約金。

餐飲公司辯稱,該公司在此期間進行了高管層調整,在對公司業務開展核查時發現,此次6名“網紅”的推廣價格竟高出市場報價的2.41倍,且行業慣例中也沒有另外收取微博操作費的做法,同時其認為在此前雙方合作的“618”活動及“雙十一”預熱活動中,對方也存在未按約履行義務的問題,遂决定不再支付剩餘款項。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商推合同》真實有效,應當予以遵守,契约中關於價款的約定也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被告理應在簽約前充分瞭解行情,如果認為報價過高亦可另行尋求合作,現既已在契约上蓋章確認即表示認可約定的服務報價。

現原告已按約完成微博推廣義務,被告以契约報價虛高、顯失公平為由拒絕支付剩餘服務費,明顯缺乏相應證據證明。最終上海浦東法院判決,餐飲公司支付剩餘服務費及相應違約金。後其不服判决提起上訴,亦被二審法院判決駁回。

法官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契约,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合同簽訂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要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現時,網紅直播推廣服務的收費主要依靠市場調節,這就要求相關主體在參與此類活動時,應當充分瞭解市場行情,或通過比價等管道,盡可能多地收集、知曉市場資訊,從而作出理性、慎重的選擇。

來源:上海浦東法院

作者:王英鴿

編輯:常躍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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