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嚴查開始!嚴懲代繳社保!11月起,全面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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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佈了通知,深圳市某某力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因給個人代繳社保被行政處罰。因委託協力廠商代繳社保,員工發生工傷後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引發的賠償糾紛眾多。掌握社保繳納相關事項

近日,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佈了通知,深圳市某某力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因給個人代繳社保被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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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代繳社保!

三家人力資源公司被罰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體系不斷發展完善,讓眾多參與者享受到了更多福利和保障。對於我們而言,社保不僅涉及到大城市落戶買房,買車拍牌,還涉及到平時生病、懷孕、失業、工傷、終身俸等一切報帳和福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不能斷繳。

但現實情况中,辭職、失業、回家創業等,都可能導致社保斷繳,一些個人和企業便打起了代繳社保的主意。

近日,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佈了深圳市某某某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因給個人代繳社保被行政處罰。

《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八條明確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以上三家用人單位存在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接受其他單位委託)為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參保手續、失業保險參保手續的行為,涉及人數分別為152人、16人、27人,過程中存在過錯(經責令,現已停止該違法行為),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別處三家組織912000元、96000元、162000元的罰款。

深圳市人社局稱,三家公司違反了《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四十條、《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幹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處罰。

早在2020年12月7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公安廳印發了《廣東省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的通知指出,組織或者個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基金支出包括,通過虛構勞動關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鑒定意見等管道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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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如何既正規又安全地處理社保

最好的方法就是儘快找到下家,一般公司都是在每月15號為員工繳納社保,大家可以在每月15號之後再辭職,然後爭取在次月15號之前入職新單位,這樣社保就能連上,不會出現斷繳紀錄。

第二種方法,辭職之後,可以用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進行參保。

2019年9月24日,人社部官網發佈《關於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實現全國社會保險資訊系統和數據互聯互通。2020年底前,綜合經辦機構,各地區資訊平臺與國家社保平臺應接盡接;2022年底前,全國範圍內社會保險服務事項基本做到標準統一、整體聯動、業務協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全面建成,線上線下深度融合,功能更加完善,服務持續優化,實現全程網上運行和監督。

在這裡提醒大家,社保全國聯網即將到來,個人和組織社保代繳違規行為應當及時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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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企業代繳社保存在一定的風險!

在代繳社保的行為定性尚不十分明朗,且全國各地意見並不統一的情况下,對於委託代繳社保的企業有何風險?

1、可能面臨的行政處罰風險

《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同時,第86條又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构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委託協力廠商在异地為員工代繳社保,對於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具有真正勞動關係的委託方)所屬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而言,用人單位並未給員工繳納社保的,用人單位可能會面臨補繳、支付滯納金和罰款的行政責任。委託協力廠商在异地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否可以作為“已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有效抗辯理由,尚無統一定論,現時也暫未發現此類案例。然而在廣東地區,已明確代繳社保行為的企業將會被記入信用檔案並處罰款⁵。我們認為隨著代繳社保被明令限制或禁止成為一種趨勢,前述行政責任,是埋藏在企業身邊的一顆不定時炸彈。

2、員工發生工傷,無法申領工傷保險待遇,公司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規定,“工傷認定以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雖然協力廠商代繳機构已為員工在其所屬的地方社保經辦機構登記繳納社保,但雙方並不存在真實的勞動關係,囙此無法認定為工傷,也就更不可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對於用人單位而言,雖能認定員工為工傷,然其未給員工在其所屬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員工繳納社保,囙此也無法享受工傷待遇。根據《社會保險法》第41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囙此,若員工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則相應的費用均由用人單位承擔。有地方(例如上海)代繳機构甚至明確表示,即使委託他們代繳社保,工傷保險等保險待遇也不能享受。

因委託協力廠商代繳社保,員工發生工傷後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引發的賠償糾紛眾多。根據我們檢索到的案例,司法裁判機關的主流觀點為委託協力廠商為員工代繳社保,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實際用工組織並未給員工依法繳納社保,員工無法享受到的工傷保險待遇損失應由實際用人單位承擔。這也是實際用人單位最大概率會面臨的風險。

3、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⁶,系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個法定理由。委託協力廠商為員工代繳社保的情况下,如前所述真正的用人單位並未在其統籌所屬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給員工繳納社保,勞動者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在不同地區,司法裁判口徑有所不同。

在廣州地區有明確裁判口徑規定⁷,勞動者的主張是可獲得裁判機關支持的。但在上海,雖無明文規定,但根據檢索到的類似案例(案號:(2016)滬0109民初16402號),法院不予支持勞動者的前述主張。在江蘇地區,裁判機關對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主張審查較為嚴格,若是因為用人單位的主觀惡意未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則員工的主張可得到支持;但若並非因用人單位單方原因未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則員工的主張可能不會得到支持。

基於以上分析,我們認為今後代繳社保行為將會被控制得越來越嚴格,囙此對於企業而言並非長久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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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規繳納社保的兩種思路

從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勞動關係長期合規管理角度考慮,我們建議用人單位可以採取以下管道來解决此問題:

1、成立分支機搆。有异地用工需求的企業,可考慮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搆,若分支機搆有單獨的營業執照並且在當地開設社保帳戶,則可以分支機搆的名義為异地用工的員工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

2、企業也可考慮採用勞務派遣用工或者勞務外包,安排异地工作的員工入職當地的勞務派遣公司,並以勞務派遣公司的名義在當地為員工繳納社保。但在使用這種管道時,要注意勞務派遣用工的“三性”(臨時性、輔助性、可替代性)要求。使用勞務外包管道,要注意避免被認定為與實際提供勞務的人員存在勞動關係,也要避免被認定為是勞務派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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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掌握社保繳納相關事項

一、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哪些部分構成?

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月平均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參保單位的繳費基數是本組織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組織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貨幣和實物薪水。

二、哪些部分應列入工資總額用於申報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作為工資總額統計,在計算繳費基數時作為依據:

1.計時薪水,指按計時薪水標準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勞動報酬。

2.計件工資,指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

3.獎金,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等。

4.津貼和補貼,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各種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准不受物價影響而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5.加班加點薪水,指對法定節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職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職工按規定支付的薪水。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薪水,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勞動者因病、婚、喪、產假、工傷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職工的薪水及附加薪水,保留薪水等。

7.其他薪水,如附加薪水、保留薪水以及調整薪水補發的上年薪水等。

8.特殊項目構成的薪水,包括《關於規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定的應計入工資總額的項目。

三、國家統計局規定,哪些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

1.根據國務院發佈的有關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科技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2.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文體文宣費、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事業補貼、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牛奶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3.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凉飲料,以及按照國務院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組織規定的範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硅塵工作、放射線工作和潜水、沉箱工作,高溫工作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5.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6.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7.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8.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9.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10.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11.因錄用臨時工而在薪水以外向提供勞動力組織支付的手續費和管理費。

12.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組織的發包費用。

13.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14.由組織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15.按照國家政策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組織按政策規定比例繳納部分。

四、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的特殊情况處理?

1.參保職工上一年工資收入的月數不足12個月的,其繳費基數按應發放薪水的月數計算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2.參保單位新招職工的繳費基數應按起薪當月(按勞動合同建立的起始月份確定)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起薪當月實際發放薪水不滿月的,應當折算成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3.組織派出的長期留職進修人員、經準予請長假職工,保留工作關係的,以脫產或請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4.組織派到境外、國外工作的職工,按本人出境(國)上年在本組織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次年的繳費基數按上年本組織薪水增長率進行調整。

5.失業後再就業的職工,以再就業起薪當月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其中,由原組織重新招回,有上一年度工資收入的,用上一年度的工資收入申報繳費基數。

6.參保職工因借調等原因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有隸屬關係的組織發放薪水的,參保職工應當在勞動關係所在組織申報繳費基數,繳費基數按其本人工資收入合併申報。各單位應分別核算應繳社會保險費,並由參保職工勞動關係所在組織合併扣繳。

7.無法確定繳費基數的,按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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