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1月18日消息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發佈了關於繳納2021年度個人住房房產稅有關事項的提示。據瞭解,根據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管相關規定,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人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繳納當年度應納稅款。納稅人可根據實際,選擇通過電子稅務局、付費通網站、有關銀行和稅務專窗四種通路之一繳納稅款。
(圖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官網截圖,央廣網發)
提示指出,即日起,納稅人可登入上海市電子稅務局,按照網上流程繳稅。納稅人可登入付費通網站或使用付費通APP、“付費通帳單查繳”微信公眾號,按照網上流程繳稅。同時,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可到就近的上海銀行、上海農商銀行在本市辦理個人業務的營業網點,使用銀行卡或現金繳稅。
此外,應稅住房所在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稅務視窗,服務時間為週一至周日辦公時間。應稅住房所在區稅務局辦稅服務廳個人住房房產稅專窗,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辦公時間。納稅人到稅務專窗繳稅的,用帶有銀聯標誌的銀行卡,通過POS機當場繳納稅款。
對於當年度應繳納的個人住房房產稅稅款計算,從納稅人取得應稅住房產權的次月起計算,按年計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算應納稅額。凡在2021年之前取得產權的應稅住房,2021年應繳納稅款為認定通知書中確定的年應納稅額。凡在2021年1月至11月期間取得產權的應稅住房,2021年應繳納稅款按以下公式計算:當年度應納稅款=年應納稅額÷12個月×當年度應納稅月份數。
提示還提到,納稅人到銀行和稅務專窗繳稅時,應攜帶產權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對受託人無法取得委託人居民身份證原件的,須攜帶委託書原件、委託人有效身份證明影本、應稅住房的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原件或影本)、受託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影本等資料到應稅住房所在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稅務視窗辦理繳稅。
為踐行“綠色稅務”理念,創新“互聯網+稅務”模式,還推出了個人住房房產稅納稅清單服務功能,稅款入庫後納稅人可通過該功能査詢、保存、列印個人住房房產稅電子納稅清單。
同時,納稅人在付費通網站或銀行繳稅的,請妥善保存付費通網站收款頁面(可自行下載)或銀行收款憑證,需要取得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憑證,可在繳款之日起3個工作日後,登入上海市電子稅務局,獲取電子稅收完稅證明;或至上海市任一房地產交易中心稅務視窗或區稅務局辦稅服務大廳,憑產權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證原件當場開具完稅憑證,沒有居民身份證的應攜帶產權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以及應稅住房的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原件或影本)。
此外,納稅人在繳稅時發現系統顯示的納稅資訊有誤,可攜帶有關證明檔案、資料,到應稅住房所在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稅務視窗辦理更正手續。其他徵收點不受理資訊更正業務。
若納稅人需要瞭解自己的應稅和繳稅資訊,可以登入上海稅務網站、使用“上海稅務”微信公眾號、使用“隨申辦”APP、使用“支付寶”APP,獲攜帶產權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證原件,沒有居民身份證的應攜帶產權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以及應稅住房的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原件或影本),到應稅住房所在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稅務視窗,向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査詢。
提示中還強調,納稅人居民家庭住房情况發生變化(如發生家庭原有住房减少、家庭人員增减等情况),涉及應稅住房房產稅納稅事項調整的,可攜帶有關證明檔案、資料,到應稅住房所在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稅務視窗申請辦理變更認定手續,從重新認定之次月起調整納稅。其他徵收點不受理變更認定業務。
凡是逾期納稅的,可網上繳稅;或到應稅住房所在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稅務視窗繳納。逾期繳納的,當年度稅款從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對經催報催繳仍拒不繳納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稅務機關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處理外,還將根據個人信用征信管理相關辦法,將欠稅資訊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管理。欠稅住房權屬轉移前應繳清房產稅稅款,未繳清稅款的將被限制交易。
據悉,這已是上海徵收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第11個年度。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自2011年1月28日起,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
根據試點辦法,對上海市居民家庭給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稅住房面積(指住房建築面積,下同)扣除。即,對上海居民家庭在上海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併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徵收房產稅;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合併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為居民家庭新購住房面積和其它住房面積的總和。上海居民家庭中有無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經核定可計入該居民家庭計算免稅住房面積;對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稅住房面積計算辦法將另行製定。
對於個人住房房產稅稅率的確定,《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適用稅率暫定為0.6%。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於上海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為0.4%。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由上海市統計局每年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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