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7年,一波三折,曲婉婷之母、哈爾濱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張明傑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造成公共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3259億餘元
2021年11月17日上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哈爾濱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張明傑受賄、濫用職權,同案被告人王紹玉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張明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張明傑有期徒刑十年,决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王紹玉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涉案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沒收、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張明傑在任哈爾濱市道裡區政府副區長兼道裡區改制領導小組組長期間,在國有企業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並購過程中,以及在哈爾濱市哈齊鐵路客運專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哈爾濱市土地儲備中心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收購、收儲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部分土地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征地補償款被並購組織違規獲取、部分職工安置款被違規使用,造成公共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3259億餘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張明傑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並購組織謀取利益後,先以借款為名向該組織實際控制人索要人民幣500萬元,後夥同王紹玉向該實際控制人索要以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土地參與的該組織50%股權,折合人民幣9317萬餘元。案發後,辦案機關依法扣押、凍結了上述組織資產及張明傑、王紹玉部分違法所得款物。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明傑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王紹玉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均應依法懲處。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紹玉原為哈爾濱工業大學教授,與已離異的張明傑是同居關係。
《人民的名義》中“大風場事件”原型
張明傑已被逮捕7年,案件審判過程可謂一波三折。
張明傑,1956年生,原任哈爾濱市發改委副主任、哈爾濱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2014年9月21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等罪名被黑龍江省尚志市檢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以涉嫌濫用職權罪被批捕。2014年9月23日,王紹玉因涉嫌詐騙被哈爾濱市警察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批捕。
2016年7月,張明傑與王紹玉一起,在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出庭受審。張明傑被控涉貪污、受賄、濫用職權三宗罪,其中貪污一項指控,所涉金額高達3.4985億元。在歷時兩天的庭審中,律師為張明傑做了無罪辯護,檢方則向法庭建議對張明傑量以死刑。審判長宣佈對該案擇期宣判。
2019年3月,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對原起訴內容作了變更起訴與追加起訴,變更與追加起訴後,張明傑被改指控涉嫌濫用職權與受賄兩項罪名。
變更起訴書稱,張明傑曾系哈爾濱市道裡區人民政府副區長,首長原種場國有企業改制工作,並任道裡區改制領導小組組長。2009年7月,哈爾濱產權交易中心發佈有關原種場整體產權轉讓公告,公佈標的底價為6160萬元,且轉讓不包含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期限內,東江公司提出受讓申請,並繳納了交易保證金。此後,張明傑組織道裡區及原種場改制領導小組有關人員對不包含有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內容的《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產權轉讓合同》進行審議。同年8月,在張明傑主持下,東江公司、原種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哈爾濱市道裡區農林水務畜牧獸醫局在哈爾濱市道裡區田地塔樓舉行產權轉讓簽字儀式。張明傑以著急開會、契约事先已經審議為由,蒙蔽原種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有關人員在已被加入包含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內容的《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產權轉讓合同》上簽字,並將三方簽字的轉讓契约拿走,未由原種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留存。
變更起訴顯示,其後,哈爾濱產權交易中心出具了《產權交易憑證》,張明傑命原種場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關防等證照交予東江公司有關人員。2010年至2011年間,張明傑利用其作為哈爾濱市道裡區政府副區長,首長農村征地工作職務之便,與王紹玉及魏奇共謀,在哈齊客專、城投公司徵收土地過程中,虛構原種場土地使用權已轉移的事實,致使魏奇非法獲取征地款共計人民幣3.4985億元。
檢方指控,魏奇獲得上述款項後,將其中人民幣3135萬元用於支付部隊天線遷移補償款,人民幣9737.7萬元用於繳納土地出讓金及各項稅費,餘款人民幣2.21123億元被魏奇所屬公司使用。
檢方認為,張明傑作為道裡區副區長,在首長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和農村征地工作工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21123億元。
檢方認為,就上述情節,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張明傑的刑事責任。
2019年3月12日,因為“發現被告人張明傑、王紹玉有遺漏的罪行應當一併起訴和審理”,哈爾濱市檢察院還就張明傑、王紹玉案做出《追加起訴决定書》。補充指控張明傑、王紹玉涉嫌犯罪情節如下:
張明傑在任道裡區副區長期間,在首長原種場改制和農村征地工作時,在東江公司受讓原種場的產權轉讓契约中加入了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內容,並在哈齊客專及城投公司收儲過程中,使東江公司非法獲取征地款共計人民幣3.4985億元。2011年11月,張明傑向東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奇索要人民幣5000000元。11月26日,魏奇令其組織財務人員將人民幣5000000元存入張明傑指定的帳戶。
2012年7月16日,張明傑指使王紹玉代表其與魏奇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合作股份為各持項目50%的股份及項目利益。經偵查,案發時雙方共同控制的哈爾濱先發置業有限公司帳面人民幣65408000元,固定資產為門市房49套(價值人民幣119930789元)及途銳越野車一輛(價值人民幣808675元)、依維柯客車一輛(價值人民幣194299元),共折合人民幣186341763元。按《合同協議》約定,上述款物的50%應歸張明傑、王紹玉所有,二人共同受賄折合人民幣93170881.5元。
據北青網稱,這個故事後來被作為原型改編進了《人民的名義》,就是劇中的大風廠事件。
自2009年9月1日原種場由魏奇的東江公司接管起,因為職工安置問題,原種場職工請願不斷,2014年7月還曾告到派駐黑龍江省的中央第八巡視組。後來魏奇出逃,張明傑與王紹玉先後被抓,原種場職工認為,這都是他們舉報的結果。
“當時我們只是覺得改制不透明,職工安置有問題。”一比特職工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更多的問題,是在張明傑被抓之後才暴露的。”
關鍵同案人1個月前回國自首
10月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了一則消息:外逃7年的“紅通人員”、職務犯罪嫌疑人魏奇回國投案。
魏奇因涉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於2014年9月出逃境外。他也是上述張明傑案的重要當事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夥人朱逸聰曾表示,“張明傑案此前久審未判,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案件重大事實存在爭議或是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等原因,魏奇的投案有助於查清並核實其參與的案件事實,法院也可儘快審理結案。”
張明傑的哥哥張明喆曾猜測過張明傑與魏奇的相識緣由。張明傑曾在哈爾濱市建委信訪處工作,魏奇當時在道裡區開發了一座塔樓,引發了不少信訪,張明傑幫他處理了。
張明喆回憶,是2014年6月左右,“張明傑出事前的兩個月。”當時魏奇的妻子王淑範已在加拿大陪孩子讀書,魏奇告訴張明喆,妻子腰壞了,是腰椎間盤突出,不能自理,所以他也要去加拿大陪一段孩子。
“後來我想,那時魏奇可能已經知道紀檢委在找張明傑,他感覺不對,就提前幾個月走了。”張明喆回憶。
除了上述原種繁殖場改制外,時任道裡區副區長的張明傑在主持原種場改制的同時,還主持著新發鎮的小城鎮建設。2009年,她把魏奇介紹給新發鎮,提出由魏奇跟新發鎮合作,繼續推進小城鎮建設。
2011年7月,新發鎮與魏奇剛注册成立的先發置業公司簽訂小城鎮開發專案合作協定。受魏奇邀請,張明喆到這家公司任副總。先期計畫修建72棟樓,共有13個施工隊進場施工,其中張明喆承建其中4棟樓。這部分項目取名為“怡景森林城”,由於張明傑被抓、魏奇出逃,至今都是爛尾狀態。
據報導,接近魏奇的人士表示,他此前住在加拿大溫哥華,出逃時國內的財產都被凍結了,沒能帶出去,在加拿大只能坐吃山空。
曲婉婷7個月前轉發為母親喊冤的微博
曲婉婷1983年10月出生於黑龍江省哈爾濱市,2012年,她因演唱歌曲《我的歌聲裏》出名。
在曲婉婷少年時,家裡就有萬元以上的鋼琴,18歲就被送到國外留學生活。而她的社交媒體中,到處是學鋼琴、玩音樂、四處旅遊的享受生活。她在一次採訪中公開提到了自己的母親,並且大加讚譽:“她是一個勤奮的人,她給了我能得到的最好生活,不管她是如何得到。”
2020年9月,她發佈了一條微博:“6周年無果,繼續努力保持一顆相信正義的心。”疑似為其母喊冤。網友在瞭解了其母張明傑案後,曲婉婷被網友炮轟。
9月2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刊發文章《觀察|歌手曲婉婷母親張明傑案引發關注境外不是資產轉移的天堂》。
中紀委網站在文章中指出,輿論關注此事,正是因為人們痛恨腐敗分子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攫取大量不義之財,滿足親屬子女奢靡生活。現實中一些案例也正是如此,有的甚至是配偶子女移居海外,財產轉移到境外,隨時準備“跳船”,這樣的領導幹部與黨和人民離心離德,與共產黨人的初心使命背道而馳,必須受到黨紀國法嚴懲,為其違紀違法行為付出應有代價。
就在今年4月17日,曲婉婷微博帳號還轉發了張明傑二姐張明琨的一篇博文,文中稱當天是張明傑65歲生日,並為張明傑喊冤。
據張明喆介紹,他們是齊齊哈爾市人,共兄妹六人,分別是大姐、大哥、二姐、張明喆、張明傑、小妹,其中大姐、大哥已去世。張明傑在20歲左右就到了哈爾濱市發展,她“非常顧家”,還在市建委任科員時,就想法把小妹調到了哈爾濱市。張明喆本在齊齊哈爾的某建築公司工作,1990年代,也是通過張明傑幫忙,調到了哈爾濱,到省人事廳下屬一家開發公司工作,後任副總經理。
(wc上觀新聞綜合新華社、介面新聞、中國新聞週刊、新民週刊、北青網、天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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