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永嘉一房子過戶15年了原房東還住裡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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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這個房子2006年已經過戶給我們,我們一直沒住,原房東就回去住到現在。”近日,市民易老伯向新聞熱線反映,2004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位於永嘉縣楓林鎮的一房屋判給他抵押債務,目前楓林鎮要打造千年古城,按檔案規定該房屋屬於置換房,易老伯已簽安置協定,但原房東拒絕搬出。為了核實情况,推動事件進展,記者日前赴楓林鎮進行走訪調查。

“這個房子2006年已經過戶給我們,我們一直沒住,原房東就回去住到現在。”近日,市民易老伯向新聞熱線反映,2004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位於永嘉縣楓林鎮的一房屋判給他抵押債務,目前楓林鎮要打造千年古城,按檔案規定該房屋屬於置換房,易老伯已簽安置協定,但原房東拒絕搬出。他也聯系了永嘉縣警察局楓林鎮派出所和永嘉縣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中心,但事情一直未得到解决。

為了核實情况,推動事件進展,記者日前赴楓林鎮進行走訪調查。

取得產權後換了鎖

原房東還是住了進去

根據易老伯提供的法院判決文書,2002年,易老伯的小兒子與徐老伯的兒子鬥毆,易老伯的小兒子被毆打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徐老伯的兒子作為被告之一,除了其本人要負刑事責任,作為監護人的徐老伯需要賠償易老伯一萬元。2004年,溫州中院便將該房屋給易老伯抵償債務【判决原文“將徐所有的上述房產(建築面積以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確權為准)及其土地使用權作價貳萬伍仟玖佰元交付申請執行人易”】。房屋於2006年過戶給易老伯。

易老伯說,2004年曾同法院工作人員一起給房屋換過門鎖。2017年左右,他的大兒子易先生發現原房東住在裡面。“平時工作忙,楓林離市區又遠,那年就在年底放假時去看了一下。當時只知道房子有裝修過,裡面應該有人住,想想跟他們發生衝突很麻煩。”易先生說,他後來特意拿房產證去房管局查了下,產權人的名字還是父母,就覺得踏實了。

“2016年,我們知道這個房子著火塌了,就裝修了一遍,住進去了。”徐老伯的妻子稱,當時易老伯一家都在市區,這個房子沒人住,著火了也沒人打理,他們才住進去的。

多次調解不成

成屋主騰空合法

原房東也確有難處

今年,楓林鎮“千年古城”專案啟動,按檔案規定該房屋屬於一期置換房,產權人可以選擇拿27.9萬元的安置費,也可以置換房屋。9月28日,易老伯簽署了安置協定,想要置換房屋,在11月20日之前騰空,可以拿到十萬餘元的騰空獎。易老伯曾兩次到楓林鎮派出所報案,也去過永嘉縣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希望原房東可以在20日之前搬出,但事情並未得到解决。

11月11日上午,記者跟隨易老伯的大兒子易先生來到楓林鎮走訪。易先生想到前幾次調解無果,徐老伯與其妻子身體都不好,不想激化矛盾,便撥打了報警電話,楓林鎮派出所民警隨後到達現場瞭解情况。

“判决下來的時候,我們在廣州打工回不來,法院有張紙寫起來說把我的房子抵押給他,他去辦手續了。”徐老伯承認曾經對易先生的父母有一萬元的債務,卻表示房屋拍賣、過戶的時候沒有接到通知,並不清楚此事。記者從易先生提供的房產證上看到,永嘉縣楓林鎮楓二村聖旨門街83號的產權人是易老伯。

徐老伯的妻子說,自己身患尿毒癥,兒子也有精神病,現時生活困難,該房屋是二人唯一的住所。雙方最近通過溫州中院調解過一次,徐老伯的妻子甚至下跪求情,表示願意借錢,按照27.9萬元的貨幣安置標準把錢還給易老伯,而房子歸還自己所有,但易老伯沒有同意。警察瞭解情况後,表示此事需要易先生走法律途徑,或者雙方協商解决,警方並沒有權力將徐某及其妻子居住的唯一房屋強制騰空。

隨後,易先生致電楓林千年古城房屋置換專班,詢問是否可以延期騰空。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要提交申請報告。雖然安置協定已經簽訂,但如果一直無法將房屋騰空,不僅拿不到騰空獎勵,安置協定也會作廢。

對此,楓林派出所相關負責人朱載運表示,雖然判決書上寫了將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交付申請執行人易老伯,但實際上是否執行還需要核實。“現時我們瞭解的情况是,土地使用權這方面是有瑕疵的,囙此我們還要向土地局等相關部門瞭解情况。警方有權管理的是非法入侵,入侵涉及一個過程,而本案比較特殊,以現時的證據,很難體現徐老伯有入侵的行為。警方會繼續調查此事。”

“當時的案件是共同傷害,徐老伯的兒子作為被告人之一有連帶責任,其實只有一萬元的債務。因為找不到其他債務人可以執行的財產,就強制執行到了這位徐老伯身上,當時房子估值兩萬多元,其實這位被執行人已經承擔了超出他份額的責任。如果易老伯同意接受28萬元的賠償,他原本12萬元的債權遠遠可以得到保障。”溫州中院文宣處處長胡俊表示,徐老伯家裡確實很困難,如果易老伯堅持要騰空置換房屋,對於易家是錦上添花,但對於徐家則是釜底抽薪。

可先向原執行法院信訪求助

也可以提起排除妨害訴訟

上海蘭迪(溫州)律師事務所戴玲玲表示,上述位於永嘉縣楓林鎮楓二村聖旨門街83號房產系易老伯通過執行程式以物抵債獲得的財產,且已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並交付,那麼易老伯系該房屋的合法權利人。徐老伯(原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未經易老伯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佔有該房屋的行為明顯侵犯了易老伯的財產權利。

律師建議易老伯可先向原執行法院信訪求助,如執行法院能強制騰退則最好。如法院落實不了,易老伯可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排除妨害訴訟,排除其非法佔有的行為。另外,如徐老伯屬於合法佔有的情况下,例如代管、借住等,那麼現在易老伯要求徐老伯返還其卻有意據為己有的,易老伯還可以訴徐老伯侵佔罪。

來源:掌上溫州用戶端

初審編輯:鄭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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