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疆檢察”微博,新疆皮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奇賢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經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皮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奇賢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責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通過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經查,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李奇賢在新疆和田地區皮山縣賽圖拉鎮康西瓦烈士陵園內,先是踩踏刻有烈士陵園名稱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擺拍後,又到陳祥榕烈士墓前,滿臉嬉笑脚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槍”狀對著烈士墓碑再次擺拍。
同日12時許,李奇賢將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5000餘名微信好友)發佈,經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內容對英雄烈士不尊重後,删除該內容。為獲取流量關注,14時許,李奇賢再次將照片發佈至今日頭條個人帳號,上述照片在網絡上迅速傳播擴散,引發社會公眾强烈憤慨,造成惡劣影響。
新疆檢察機關發現後,第一時間採取措施,並督促警察機關於7月22日對李奇賢立案偵查,皮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偵查。
同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聯合烏魯木齊軍事檢察院公益訴訟立案並開展調查。9月30日,檢察機關依法對李奇賢提起公訴,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庭審中,李奇賢推翻原有罪供述,拒不認罪,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有期徒刑七個月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採納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和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决。
轉自:中國青年報綜合新疆檢察、人民日報用戶端
來源: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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