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一路段發生車禍,劉某某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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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案由巨野縣警察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資料。經鑒定,被害人劉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山東省巨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巨檢一部刑訴〔2021〕Z341號

本案由巨野縣警察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資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4月29日19時37分許,被告人李某甲無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魯******/魯*****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省道242由北向南行駛至巨野縣292公里+816米處時停駛在道路西側,被酒後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的被害人劉某某撞在該車尾部,造成被害人劉某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被告人李某甲駕車逃逸。經鑒定,被害人劉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經認定,被告人李某甲因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駕車逃逸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戶籍資訊、駕駛人資訊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乙、馬某某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巨野縣警察局刑事科技大隊鑒定書等;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現場監控錄影。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駕車逃逸,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甲歸案後能够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具有自首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來源: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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