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水之恩,當湧泉相報,特別是借錢這個問題上,缺錢時如果有人鼎力相助,那真是遇上了貴人,一般人都會懂得感恩,有錢會及時償還並表示感謝。
但也有人以“死猪不怕開水燙”的心態,有錢也不願償還,甚至使用各種花招賴帳,真是應了那句老話“我為你雪中送炭,你願我家破人亡”,這樣的醜惡嘴臉讓人既厭惡又痛恨。
我是京子光,講述法治故事,普及法律知識,歡迎閱讀。
詭異的離婚協議
周大運怎麼也沒想到,自己十分信賴的好友吳良仁會是這樣一副嘴臉,不僅欠錢不還,而且窮盡手段想把自己往坑裏帶,早知吳良仁是這個德行,當初他周大運怎麼也不會把20多萬這麼一大筆錢借給他的。
周大運和吳良仁都是龍岩新羅人,和很多當地人一樣,一直都在這塊土地上休養生息,相互之間也都頗為照應。不過人與人還是有所不同,周大運勤勞肯幹,手頭有些積蓄,而吳良仁也不知道是什麼原因,經濟相對拮据一點。
眼看著周圍的同齡人都已經成家立業,吳良仁也是緊趕慢趕,但人生總是有太多的無奈,眼看人過中年,吳良仁依然婚期無望,直到六年前,在親朋好友的介紹下,吳良仁才和當地女子梅小馨定下了婚約。
現在無論在哪裡,談婚論嫁且不說彩禮,房子是第一要務,沒有房子是很難找到另一半的。這邊定下了婚約,房子也就成為了吳良仁的當務之急,不過即便在新羅區,購買一套房產也不是小數目,而吳良仁多年的積蓄顯然不够。
和梅小馨看上一套預售房產並達成購買協定之後,吳良仁真是為錢操碎了心,最終他找到了好友周大運,想請周大運助自己一臂之力。朋友相求又是結婚的大事,周大運便從自己的周轉金裏擠出了20多萬元借給了吳良仁,當時吳良仁出具了借條。
但或許是性格上不太對路,吳良仁和梅小馨結婚兩年之後,居然不聲不響的協定離了婚。當然,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公民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因為雙方婚後並無子女,而且在協定上將共有財產都約定得很清楚,囙此辦理離婚也是十分輕鬆的事情。
協定離婚最大的財產就是房產,按照約定,房產歸梅小馨所有,梅小馨給吳良仁經濟補償款35000元,至於為什麼會這樣簽協議不得而知,總之協議書上是如此約定的。而且為了儘快變更房產歸屬,兩人還趕到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了變更申請。
但因為這套房是預售房,當時並未出證,囙此無法進行變更,經過兩人商議之後,為了今後在適當時機能够迅速將房產變更,兩人又向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交了份額比例協定,載明房產份額梅小馨占99%,吳良仁占1%。
從兩人的離婚協議到這份房產份額比例協定來看,處處透露著詭異。雖然離婚在現代男女之間是十分稀鬆平常的事情,但吳良仁和梅小馨為何會匆匆離婚,又為何將原本登記在吳良仁名下的房產分割得如此不成比例呢?
資不抵債陷困局
原來在此之前,周大運因為有急用,曾多次向吳良仁催過借款,要求償還。畢竟20多萬元對於誰來說都不是小數目,可無論周大運怎麼討要,吳良仁都沒有任何還款的舉動,最終還使出了這樣的招數,可謂很不道地,不過因為吳良仁堅稱無錢還,這件事也就拖下來了。
但周大運也不傻,對於吳良仁的舉動他還是時常關注到的,當得知吳良仁夫婦突然火速離婚,且將吳良仁名下房產轉移到梅小馨名下之時,周大運認為吳良仁想逃避債務,於是立即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並申請了訴訟保全。
按照法律規定,當地法院作出裁定,立即對吳良仁、梅小馨共有房產進行了查封。真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原以為能瞞天過海,沒想到還是被周大運先下手截了胡,但周大運此舉也並無不妥,畢竟你不仁也休怪我不義,看似好像周大運不講情面,實則是在挽救吳良仁。
為什麼要這樣說呢?雖然吳良仁和梅小馨的行為尚不構成虛構事實,騙取錢財的行為,但屬於惡意逃債的行為。惡意逃債本身並不會被定罪,但如果在訴訟前利用離婚的管道惡意分割財產,在法院查實後,是會以拒不執行判决裁定罪定罪的,而且並不影響對行為時間的判定。
也就是說,只要你欠債,在未得到債主或者相關利害關係人許可的情况下,私自處置財產或共有財產,都有可能構成惡意逃債,一旦形成事實,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這也是為何周大運會提出財產保全的關鍵之處,如果沒有這樣的程式,雖然構成了事實,也很有可能造成周大運討債困難。
因為證據確鑿,法院最終作出吳良仁歸還周大運20餘萬本金及相應利息及其他合理費用的判决,但吳良仁收到判決書之後,既沒有提出上訴,也沒有按照判决履行。無奈之下,周大運只有徹底撕破臉,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可就在這個節骨眼上,周大運的討債之路又遇到了阻礙。因為早前吳良仁和梅小馨向當地提出的房產變更申請得到受理,這仿佛成為吳良仁的一根救命稻草,於是他拼命的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及執行異議之訴,要求將房產過戶給梅小馨,但均被法院駁回。
雖然法院並未支持吳良仁的訴求,但對於周大運來說還是一道法律難題,從整個案情來看,當時吳良仁向周大運借款並未牽扯梅小馨,而此時吳良仁又將原先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以離婚財產分割協定的管道轉移給了梅小馨,如果梅小馨執意要求變更的話,則法院只能執行吳良仁現在名下份額,也就是房產份額的1%,這顯然無法抵消吳、周之間的債務。
侵害第三人權益應撤銷
周大運究竟該怎麼辦,才能依法討回自己的債務呢?經過對吳良仁及梅小馨的離婚協議書、房產份額比例協議書的研究,周大運認為,吳良仁和梅小馨之間的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以及份額比例協議書對自己權益構成侵害,應當屬於無效協定。
按照法律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從已知的事實和法院判決可以肯定,周大運和吳良仁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成立,吳良仁與梅小馨之間的離婚協議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歸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經濟補償35000元”的處理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足以讓人相信吳良仁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規避個人債務的意向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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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良仁與梅小馨離婚協議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的處置條款,足以影響周大運對吳良仁債權主張的實現,從屬法律規定,周大運是有權主張撤銷吳良仁與梅小馨離婚協議中有關夫妻共用財產的條款,法律也應當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决撤銷吳良仁與梅小馨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房產歸屬梅小馨的約定,撤銷二人簽署的房產份額比例協定,並於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內將房產恢復至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前的共有狀態。但吳良仁對此極度不服,遂提出上訴,令人欣慰的是,二審法院維護了一審判決。
本案以周大運訴求得到支持而告終,也體現了法律的公正性。借了錢就得還,而不是想盡辦法逃避。人無信不立,業無信必衰,信譽是一個人的最大的財富,不能為了蠅頭小利而失去信譽,這樣只會讓自己的路越走越窄,最終無路可走,得不償失。(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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