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殺害21歲晨跑女孩的嫌犯:因搶劫強姦獲刑18年,出獄5年後再作案!
11月以來,湖北十堰21歲女孩晨跑遇害的事情引發了關注。
從失聯到證實遇害的消息,隨著各方面的消息,整件事情的脈絡越來越清晰,殺害女孩的嫌犯也露出了其本來面目。
據悉,兇犯張某是一名41歲男子,湖北十堰本地人,從小缺少管教,14歲輟學,很少在村裡生活,18歲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嫌犯18歲就曾因搶劫、强奸等罪名獲刑18年,2016年左右出獄,出獄後一直處於管教狀態,案發時剛解除5年管教期。
知情人透露,嫌犯出獄後一直處於失業狀態,因為惡名遠播,所以沒有人願意嫁給他。
嫌犯和被害女孩並不相識,系“見色起意”,和此前入獄的罪名一致。作案後,兇犯逃回了老家。
這裡有個小插曲,嫌犯作案後於11月3日回到了老家,村民於11月4日到了嫌犯家裡詢問情况,嫌犯家人否認其曾回到家中。
後來通過監控錄影發現了嫌犯曾於11月3日回到老家的事實,嫌犯家人撒謊了,涉嫌包庇罪接受調查。
根據張某此前犯罪的判決書得知,他於1998年因搶劫、强奸、盜竊罪被北京高院判處無期徒刑,於2001年獲得了减刑,18年6個月,原因是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
此後張某又先後五次獲得减刑,最終於2016年3月刑滿出獄。出獄後繼續接受社區的管教,期限是5年,從2016年3月8日到2021年3月8日。
也就是說,張某在管教期結束不到七個月後,再次作案,而且跟此前的手法幾乎一致,都是見色起意,只不過這一次更加嚴重,將一個年輕的生活無情扼殺了。
從18歲到41歲,他在監獄中度過了18年,出來了短短五年就重新回到錯誤的道路上,對於這樣的罪犯應該予以重判。
21歲女孩是個悲情的受害者,因為她沒有做錯任何事情。
11月1日,21歲女孩到竹山縣南山公園晨跑時失聯,5日警方在南門山發現其遺體,後抓獲嫌犯張某。
女孩的父母離異,她畢業後原本跟著母親生活,在深圳上班,後决定回到老家考取公務員。從10月18日回到湖北十堰,到11月1日晨跑失聯,只隔了12天。
她的父母大概會感到十分悲痛,因為這起沒有任何預兆的犯罪中,他們無時無刻不在想像著這一切或許可以避免:如果不讓女兒回老家呢?如果不讓她考公務員呢?如果不離婚呢?如果推掉當天的工作去接一下女兒呢?
說什麼都晚了,今後的日子裏,回想起任何極其正常的日常細節,為人父母都會錯認為是“害死女兒”的間接因素,這就是未亡人的痛苦。
指責壞人是沒有任何意義的,能制裁他們的只有法律。
所以我還是要奉勸女孩子在外面需要格外小心,尤其是沿著固定路線晨跑或者夜跑的人,你們當然有權利這麼做,但生命是自己的,罪犯不會跟你討論男女平等。
大家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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