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29號)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决定,已經2021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省長信長星
2021年10月28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决定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法規規章清理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對涉及行政處罰、計劃生育等內容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和研究。經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對2部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對3部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2.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附件1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一、將《青海省罰款决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一)項中的“20元”修改為“一百元”。
二、將《青海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中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附件2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一、《青海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8號2003年12月4日公佈)
二、《青海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92號2012年11月29日公佈)
三、《青海省木裏焦煤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73號2009年11月26日公佈)
來源/青海日報用戶端
責編/何嫻珺
監製/王曉英總監制/花木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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