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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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决定,已經2021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29號)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决定,已經2021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省長信長星

2021年10月28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决定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法規規章清理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對涉及行政處罰、計劃生育等內容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和研究。經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對2部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對3部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2.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附件1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一、將《青海省罰款决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一)項中的“20元”修改為“一百元”。

二、將《青海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中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附件2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一、《青海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8號2003年12月4日公佈)

二、《青海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92號2012年11月29日公佈)

三、《青海省木裏焦煤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73號2009年11月26日公佈)

來源/青海日報用戶端

責編/何嫻珺

監製/王曉英總監制/花木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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