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記者從甘肅省發展改革委瞭解到,日前甘肅省下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通知》明確,自2022年1月1日起,甘肅省執行目錄銷售電價的居民、農業生產用戶,高峰時段用電標準在平段標準基礎上上浮50%,低谷時段標準在平段標準基礎上下浮50%。
此舉旨在更好適應新能源發電調峰需求,進一步加強市場交易與分時電價政策銜接,充分發揮分時電價杠杆作用,引導用戶削峰填穀,改善全省電力供需結構,加快建設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甘肅省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政策的實施範圍是:全省工商業電力用戶(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除外)、農業生產電力用戶(農業排灌用電除外)、居民電動汽車充電樁執行分時電價政策,居民生活用電自主選擇。
時段劃分:峰、平、穀時段各設8小時,尖峰、深谷時段視條件擇機研究製定。在此其中,居民用戶峰平谷時段劃分保持不變。峰段為:7:00-9:00、18:00-24:00,平段為:00:00-2:00、4:00-7:00、9:00-11:00、17:00-18:00,穀段為:2:00-4:00、11:00-17:00。
同時,調整農業生產和工商業用戶峰穀時段。調整後,峰段為:7:00-9:00、17:00-23:00,平段為:23:00-00:00、00:00-7:00,穀段為:9:00-17:00。
優化電取暖時段劃分。對居民分戶取暖用電、居民集中取暖用電及工商業取暖用電,低谷時段延長兩小時,時段劃分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清潔取暖價格支持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甘發改價格〔2021〕488號)有關規定執行。
在分時電價機制方面,目錄分時電價:執行目錄銷售電價的居民、農業生產用戶,高峰時段用電標準在平段標準基礎上上浮50%,低谷時段標準在平段標準基礎上下浮50%。
市場交易分時電價:參與市場交易的發、用電企業,需簽訂分時段、帶量帶價中長期交易契约,體現發、用電曲線特性及分時價格差异。各時段交易申報電價的價差比例不得低於現行目錄電價的峰、平、穀價差比例,即高峰時段交易申報價格不低於平段申報價格的150%、低谷時段申報價格不高於平段申報價格的50%。市場主體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高峰時段標準在平段標準基礎上上浮50%,低谷時段標準在平段標準基礎上下浮50%執行。參與現貨市場的價格不受此浮動比例約束,但要合理設定限價標準,促進市場形成有效的分時電價訊號。
代理購電分時電價:為工商業用戶代理購電的電網企業,應與發電企業簽訂分時段、帶曲線代理購電契约,以體現不同時段價格差异,並向用戶公示不同時段代理購電價格及用電價格。如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契约未申報用電曲線,以及申報用電曲線但分時電價峰穀比例低於甘肅省分時電價政策要求的,用戶代理購電價格按照高峰時段不低於平段代理購電價格的150%、低谷時段不高於平段代理購電價格的50%執行。
省發改委要求,各地、各有關組織要定期開展執行評估,密切跟踪我省電力系統峰穀特性變化,動態掌握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情况,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建立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同時,採取多種形式全面準確解讀分時電價機制,文宣分時電價機制在保障電力安全供應、促進新能源消納、提升系統運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分時電價機制平穩實施。
據悉,此項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准。執行期間,遇有國家政策調整,依國家政策規定執行。
來源:蘭州日報
編輯:崇信縣融媒體中心/關惠文
稽核:崇信縣融媒體中心/富强戴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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